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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确定是那方面的,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勘查、地质灾害、测绘等多方面的内容。 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权市场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矿产勘查工作已经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一投资的格局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投资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而大量的地质勘查工作则转变为商业性地质勘查。虽然通过近年来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实践,使得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逐步走向成熟,但也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甚至严重影响了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现就目前我省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矿业权意识薄弱 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最终目的是为矿产开发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因此,投资人是否在取得合法探矿业权或采矿业权的基础上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不拥有合法的矿业权,就会造成投资损失,也是违规勘查。矿业权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两个方面。造成无证勘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矿业权过期、失效,很多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领取的探矿业权期限较短,开始作地质勘查时,往往拥有探矿业权,但勘查工作结束后,提交勘查报告时,其探矿业权已经过期失效;二是利用他人的探矿业权进行地质勘查,在取得勘查成果后,常常会造成矿业权纠纷;三是地方保护主义,长官意识,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或局部利益,采用行政手段,对勘查投资人进行许诺,结果造成勘查投资人无证勘查,违规勘查,给勘查投资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是有些勘查投资人法律意识淡薄,明知在自己的勘查区内已经设置了矿业权,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强行进行地质勘查,其结果只能是徒劳无益。越界勘查是目前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很多投资者往往在自己拥有的矿业权范围之外进行地质勘查,势必造成投资浪费和经济损失。要切实解决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矿业权意识薄弱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力度,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矿业权管理和监督,适时发布本地区的矿业权信息,使投资人能够及时地掌握矿业权信息。其次是,作为承担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单位应当为勘查投资人做好服务,使得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能够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 二、勘查的目的与任务不明确 目前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地质勘查的目的与任务不明确,绝大多数勘查投资人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与任务没有具体的要求,他们只是一味地要求以能够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唯一目的。众所周知,地质勘查的最终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绝大多数勘查投资人由于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性质和目的不清楚,不能对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而地质勘查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向投资人说明地质勘查的目的与任务,致使较多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也给勘查投资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商业性地质勘查是勘查投资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段和目的之一,但是否能够进行矿产开发则要根据地质勘查的成果来确定。许多勘查投资人不考虑地质勘查工作的程度和勘查成果,盲目办理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开发,往往造成更大的投资损失和浪费。造成商业性地质勘查目的和任务不明确的主要原因是勘查投资人不熟悉地质勘查工作,不知道矿产分布的客观性,不了解矿业开发的投资风险,这就需要承担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向勘查投资人说明地质勘查的目的和任务,为勘查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应该帮助勘查投资人分析和研究勘查投资的风险,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勘查资金投入不足、周期短 商业性地质勘查是一种市场行为,一个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往往有多家地勘单位参与投标和竞争。一方面地勘单位为了中标竞相压价,另一方面勘查投资人在确定勘查单位时只考虑价格因素,忽视设计方案、技术力量和人才优势,由此造成商业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勘查投资人以最小的投入来完成地质勘查任务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以勘查价格作为唯一的因素则是不可取的。地质勘查工作有其特殊性,必要的勘查投入是必须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勘查投入不足,地勘单位也只能是偷工减料,减少工作量,这就势必会影响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程度、质量和成果,其结果也只能是增大矿产开发的投资风险。为了确保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成果,勘查投资人应该从多方面因素考虑,以确定勘查单位。地勘单位也应该从客观地质条件出发,确定最佳勘查设计方案和合理的勘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得到健康的发展。 勘查投资人为了加快矿业开发的速度,不按照地质勘查的客观规律办事,过分要求地勘单位缩短勘查周期,而一些地勘单位为了取得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工作费用,也违背勘查工作的基本规律,盲目勘查。地质勘查工作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违反这一基本准则,一方面会造成勘查程度偏低,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勘查工作部署的不合理和工作量的浪费,使得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得不到预期的成果和目的。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勘查投资人和地勘单位的共同协商和努力,并以地质勘查的客观规律为准则,合理确定地质勘查工作的周期。 四、勘查阶段确定不合理 一些勘查投资人为了减少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费用,不考虑矿床的实际情况和矿山建设设计的需要,盲目确定勘查阶段。一方面是勘查程度偏低,不能满足矿山建设设计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勘查程度偏高,造成资金浪费。另一部分勘查投资人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动,以采代探,贻害无穷。由于新的地质勘查规范取消了对地质控制程度较高的资源/储量的具体要求,使得一部分勘查投资人为了减少勘查投入,不管矿床规模和矿山开采规模,任意降低地质控制程度较高的资源/储量比例要求,致使地质勘查成果不能满足矿山设计的要求。商业性地质勘查阶段的确定主要是要考虑到矿床规模,矿山生产规模,矿体赋存的地质条件,矿体的复杂程度,勘查投资人的具体要求等综合因素。 五、水、工、环工作程度普遍偏低 商业性地质勘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资源/储量方面的资料,二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资料。目前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普遍存在只重视矿石质和量方面的工作,而忽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在矿产勘查工作中,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目前水、工、环工作程度普遍偏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普查成果直接用于矿山开发的几乎都没有开展水、工、环方面的工作;二是在详查、勘探阶段水、工、环方面的工作远远没有达到规范和矿山设计的要求。忽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一方面其勘查成果难以满足矿山设计的要求,另一方面会造成勘查投资人决策的失误,更重要的是给矿山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必须加强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 六、勘查工作质量下降 由于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投入不足和勘查周期过短等原因,造成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地质勘查工作的成果质量和资源/储量的可信度,并给矿山开采带来巨大的隐患,也增加了勘查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勘查工作质量下降主要表现为不按勘查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地质综合研究程度明显偏低。甚至是虚报勘查工作量,伪造地质勘查资料,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造成勘查投资人的投资失误,同时也使地勘单位失去商业信誉,并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解决勘查工作质量下降的问题已经成为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这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勘查投资人、地勘单位的共同努力,坚决杜绝商业性地质勘查中出现的质量下降和质量问题。地勘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勘查工作质量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生命线,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勘查工作中已经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评价,决不能隐瞒勘查工作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勘查投资人也应该对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勘查工作的质量。 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下降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不进行矿床的综合评价,对矿石的工业利用性能只作粗略的研究和评价。众所周知,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国是一个资源贫乏的人口大国,矿产资源危机日渐突出。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一部分勘查投资人仅从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在进行商业性地质勘查中只要求对主矿种进行勘查,而对与主矿体共生或伴生的,可以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资源不进行勘查工作,不进行综合评价和利用,导致现有的、有限的矿产资源严重浪费。而对一些非金属矿产而言,多数勘查投资人往往只考虑本企业现有产品的要求,不进行工业利用性能的深入研究,致使部分非金属矿不能得到高效利用,仍然停留在粗加工、低档次产品上,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资源浪费。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勘查投资人要树立资源忧患意识外,更重要的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资源综合评价法规或管理制度,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的勘查投资人和开发投资人要严惩不贷。 七、资源/储量类别的认识模糊 由于我国传统的储量分类原则是,不考虑可行性研究程度和矿床开发经济意义如何,一味地强调地质可靠程度;并且不论地质可靠程度如何,一概统称为储量;再加上多数勘查投资人不了解储量的真正含义,误认为只要是储量就能开采,只要市场需要就能取得经济效益。新的资源/储量分类虽然综合考虑了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研究程度、矿床开发的经济意义,但是由于受到过去储量分类的影响,再加上多数勘查投资人对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含义认识模糊,仍然将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等同看待,往往会造成投资损失。正确认识和理解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含义对于勘查投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投资决策的成败。目前,有些勘查投资人甚至将勘查程度很低,所获得的预测的或推断的资源量作为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的依据,一旦资源/储量等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投资损失时,又把全部责任推卸给地勘单位,这样的官司和法律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勘查投资人对不同类别资源/储量认识上的模糊,对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不理解。而多数地勘单位则恰恰没有向勘查投资人说明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真正含义和用途,这也是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法律纠纷不断的真正原因。要避免此类法律纠纷的发生,勘查投资人应该正确认识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含义和用途;地勘单位在承担商业性地质勘查时,也有义务、有必要向勘查投资人说明不同类别资源/储量的含义和用途,为勘查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八、可行性研究与勘查工作脱节 投资人进行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最终目的是进行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怎样才能减少投资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是每个勘查投资人的共同心愿。这就需要在进行地质勘查的同时,开展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目前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普遍存在地质勘查与可行性研究相互脱节的问题。矿床开发是否能够获得经济效益,不仅仅与矿床本身的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密切相关,还要涉及到国家的法律、宏观经济政策、矿山建设的内外部条件、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价格、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诸多因素。只有通过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才能真正减少投资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建议勘查投资人要充分认识到进行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可行性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作为地质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要使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切实解决和处理好上述问题。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锡文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农村的土地管理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也关系到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问题,必然引起广泛的关注。一、探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坚持三大前提在任何国家,探讨土地管理制度都必须遵循若干必要的前提。因为土地的很多特性有别于一般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不设定必要的前提,就无法讨论问题。从我国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看,探讨土地问题,至少应遵循三大前提。(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有利于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我国耕地资源稀缺,到2007年底,耕地总面积已降为26亿亩,人均不及4亩,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40%。在过去的11年间,我国耕地总面积减少了25亿亩,而我国31个省(区、市)中,耕地面积超过1亿亩的只有4个,其中黑龙江77亿亩,内蒙古、山东、河南的耕地面积均在1亿~2亿亩之间。11年就失去了像河南这样一个粮食产量占全国1/10的农业大省的耕地,应当令人震惊。严格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否则就无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不可能完全不占农地,这就必然涉及农民的权益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因此,城市的扩张就意味着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这不仅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会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产生影响,乃至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工业化、城镇化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增长,对那些为此贡献出自己土地的农民,当然必须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必须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投资规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大目标。近几年,国家把建设用地的供给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一道闸门。土地是投资的载体,建设用地的供给控制不住,社会融资的总规模就控制不住,钢铁、水泥及其他建材行业的规模扩张也就控制不住,并且还会给水、电、路、气等公用设施带来难以缓解的压力。因此,必须管住建设用地的总供给,才能有效控制投资的总规模,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现代国家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一般规律现代国家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原则,大体可以概括为四句话: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用途管制,严格审批。因为土地不能移动、不能再生,因此土地资源的利用是否科学合理,关系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国家必须按照不同的功能需求来规划整个国土的各类用途。在政府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市场机制仍将在功能相同的土地利用中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常识。在现代国家中,决定土地用途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是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土地利用规划。如果认为规划确定的不同功能的土地,依据所有者的意愿,可以按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而随意变更,这是对现代国家土地利用和管理原则的极大误解。当然,为使土地利用规划确实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就必须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公开、公正。这些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共同遵循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原则,我国自然也不能例外。(三)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正视改革开放30年来已形成一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基本事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但绝不能以此作为无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存在、为所欲为地滥用土地的理由。设定了这些前提,在讨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时,才能避免忽视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忽视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忽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的倾向。二、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应有全面的理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原则性要求,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讲得非常清楚,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基本经营制度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是我们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决定》提出,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这次文件的一大亮点和创新。自农村实行改革之后,1984年党的1号文件提出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1993年党的1号文件又提出15年土地承包经营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现在根据农民的期盼,把土地承包关系确定为“长久不变”,意义非常重大。农民吃了长效“定心丸”,将会更珍惜土地、投资土地,以及在从事别的行业时放心自主地流转土地。对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规定得很清楚。1984年党的1号文件,同一段里上一层讲延长土地承包期,下一层就讲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1993年11号文件,上一层讲土地承包15年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下一层就讲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整整1节12个条款是讲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因此,对于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上从来就没有障碍。但就像《决定》明确的那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个角度来讲,应该认认真真地考虑,怎么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到长久不变。《决定》明确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没有这项制度,一代人、两代人还可以,再往后就没有人搞得清楚了。长久不变是指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因各种情况变动由承包农户自主对经营权进行流转,并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发育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部门原来主要是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登记,现在还要给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平台,提供信息和服务。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只有产权清晰稳定,流转市场才能健康地发育。30年来为什么流转市场发育不起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够稳定。因此,做好农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确保农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前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制度”:一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坚守18亿亩的耕地红线;二是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规模。这两个制度配套之后,对土地的管理将更加严格。只有一个18亿亩耕地红线要求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不够的。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目的是要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规模,就是既不能通过乱占耕地搞建设,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来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现在有些地方进行试验,搞宅基地换房、村庄拆并,还有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让农民集中居住之后节约土地,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都可以试。但问题是必须服从这两个最严格制度的约束。也就是说,不能因此而擅自增加计划外建设用地。整理村庄,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只要符合农民意愿,又有经济承受能力,都可以进行,但目的应该是为农民服务,支持“三农”工作,而不是因此而得到额外的建设用地。如果目的就是想超越国家的宏观控制,擅自增加建设用地,就既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也不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决定》就征地制度在三个重要环节上提出了今后的改革方向(一)城镇建设用地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凡是纳入城镇规划圈的建设用地还得征收,但明确提出要保障农民的权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补偿,更重要的是改革征地制度本身。《决定》提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这是一个大问题,怎样严格区分两类建设用地,逐步缩小经营性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这些都要深入研究。(二)城镇规划圈外建设用地的改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决定》中讲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和经营,并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三句话操作起来难度很大,首先要区分是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我们到底用什么办法去区分?用行政许可区分还是用社会常识去区分?《决定》公布后,很多人问:是不是现在就可以到农村买地了?城镇规划区外的经营性建设是不是就不受约束了?要对社会广为宣传,在严格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用地照样要符合当地规划并纳入用地指标。对于农民来说,他们获得了一个非常大的权益,可以用土地所有权去参与土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的开发和经营,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在起步阶段,我主张口子还是小一点。因为我们现在各个方面都存在对用地的需求饥渴,口子放太大,可能把握不住,宁可起步稳一点,将来条件成熟了再进一步放开。(三)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而且必须到这个市场里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这里面的限制也是非常明显的。集体建设用地有三类,这个定义很清楚,排除了宅基地,也排除了乡村公益性建设用地。实际上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指乡镇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盘活一些利用效率很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好事,但是关于这条路到底怎么走,还有许多重要的环节需认真讨论。首先,怎样界定乡镇企业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得非常清楚,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在农村投资的企业叫乡镇企业。如果按照这个法律界定,大概乡镇企业不会太多,因为很多农村的企业是跟城市甚至跟外商合资的企业。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也允许农民跟别的投资者进行联营,所以界定乡镇企业用地本身是很复杂的事情。其次,允许闲置或者利用率很低的乡镇企业用地进入市场流转,过去批的地流转出去了,以后还批不批?如果前面不断地流转出去,后面不断地再批准,土地就都变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了。这就带来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继续批乡镇企业用地,则仍然是城乡分割,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不存在。因此,到时候应该改变按照所有制管理土地的方式,把农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区分开来,按照土地用途进行管理。《决定》指明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很重大的改革决策,但是需要研究的事情很多,因此《决定》非常明确地要求,要抓紧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规范推进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只是提出了方向,还没有实施细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这个时候要更加严格才行,只有等具体改革措施拿出来后才能往前推进。四、各类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验,必须坚持程序、可控、预案、封闭的原则关于各种各样的涉及农村土地制度的试验,是大家很关注的。农村改革实际上一直是从试验中提取规范性的政策,这是我们党的重要经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从开始到认可的过程,大概经过了4年,是从农民的创造中提取养分提升和升华出来的。所以,对于试验,农村改革从来不陌生,而且应该积极地去推进,但是,30年前和30年后毕竟有很大的区别。30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法规体系,尽管还有很多体制机制需要改革,但毫无疑问,不能漠视它的存在。既然是改革试验,在有的地方就可能要突破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批准某个试验区,其突破是得到认可的。在我们这个法制国家,改革试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程序。确定要做的试验,如果不涉及法律当然可以,但是涉及法律就要严格规定,即突破了什么法律就一定要得到该法律立法机关的认可。否则谁都想搞,那制定法律还有什么用?还能不能建设法制型社会?以严格的程序批准试验是必须的。(2)可控。既然是试验,就必须掌握在可以控制的地域范围内。比如,一个试验项目在多大范围内进行,一个村,一个镇,还是一个县,报了什么,批了什么,就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执行。必须可以控制,不能控制就不能叫试验了。(3)预案。凡是试验就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成功了皆大欢喜。如果试验失败怎么办?而试验本身就应允许失败。对当地政府来说,失败了没关系,但是参与试验的农民怎么办?他们的身家性命在里面,能仅仅说句“对不起,这项试验失败了”就不管了?所以,一定要承担起对参与试验农民的责任,要建立这样一套机制。(4)封闭。在封闭的范围内试验,冷静观察,实际操作,看到底行还是不行。把全局的问题放到局部试验,目的就是要减少对社会的震荡。所以我不赞成试验项目在验收和批准推广之前就作公开宣传。不是不允许试验,要试,这四个原则是要把关的。当试验到一定程度,各方面都认可了,那验收之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推广,这才是承担试验改革的责任。农村土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凡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所以,我赞成试验,但是试验要讲规矩,试验要有程序,按批准的内容规范去推进。这样才能在不引起社会动荡的情况下,针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突出的问题,尽快实行改革,把我国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