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俊羽
嘻嘻 前两天我交了篇1500字的。联系自己的现实生活,对照书上的知识点写。你能写出来的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05年11月,王先生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饲料80袋,奶牛食用23袋后,发生中毒现象,导致奶牛不产奶,经托县防疫部门检验,结果为奶牛食用了有质量问题的饲料导致中毒。王先生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同意,于是投诉至“12315”。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调查取证,经查情况属实,根据防疫部门的化验报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经营者退还王先生全部饲料款,同时,补偿经济损失30000元。 热菜烫伤孩子脚 饭店赔偿1000元 8月22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卜女士全家于8月19日在某饭店就餐,服务员传菜时不慎碰翻菜盘,烫伤卜女士孩子的脚,经医院会诊,确定需要住院治疗,卜女士要求经营者支付住院费、医药费,却遭到拒绝。呼市回民区工商分局12315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赶赴现场。经查,事发后,经营者将烫伤的孩子送到医院后便一走了之,住院期间花去费用一千余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住院费、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1000元。 大理石桌面裂缝 商家修复又赔偿2006年8月18日,呼市新城区工商所接到投诉:段女士于2005年10月在建材市场购买人造大理石桌面,价值2400元,使用10个月后桌面出现裂缝现象,段女士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寻求“12315”帮助。新城区西街工商所接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段女士购买桌面后,经营者立即派遣安装工去家安装,完工后,经段女士检查无误才离开,现在出现裂缝现象难以断定是否属于质量问题,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协商,经营者同意对大理石缝隙提供上胶修补、打磨刨光等服务,同时,赔偿段女士300元。查获非法奶制品加工点2006年8月,赛罕区工商分局在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滨河路查扣一家加工奶食品的黑窝点。赛罕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四合院大门紧缩,院内传出机器轰鸣声音,并闻到淡淡的奶香味。执法人员进入大院后,发现两个加工车间内有7名工人正在加工奶制品, 2台加工机器不停地转动着,3间库房内堆放着大量加工好的奶条、奶球、奶酪、奶酥等半成品、成品及白糖、玉米粉、麦芽粉、奶粉等加工原料。经查,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加工销售活动,属非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成品奶制品71件(40袋/件),包装袋一万余个,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其取缔并对当事人经济罚款3000元。汽车有划痕 洗浴城赔偿8月10日,呼市玉泉区大召工商所接到投诉:郝先生于8月9日21时30分驾车来某洗浴城洗澡,第二天上午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车身有新的划痕,消费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拒之不理,于是,郝先生投诉“12315”。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调查了解,经查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责令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修车费1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以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消费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给予了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