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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achnid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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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范文: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摘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根据税收公平理论,深入剖析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缺失的现状及产 生原因。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制度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9月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未曾预见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税种设置的效率,甚至违背了该税种最初设计的本意,未能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调节。2005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大方面。 (一)横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纳不同的税收。所得来源多的人分别按不同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涉及税目单一的人却因扣除金额少要多纳税。如一人工资2.6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1.600元工资再加10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第二,因来源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乙两人,甲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15%-125=535元,乙该月获得劳务报酬所得也是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x(1-20%)x20%=960元。可见,甲乙两人取得数量相同的劳动性质所得,但由于适用税率不同,导致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第三,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所得性质不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月工资收入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600)x30%-3,375=11.145元,乙彩票中奖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x20%=10.000元。甲的工资所得与乙的中奖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同为利息所得,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 第五,同为中国的纳税人,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因适用的费用扣除额不同(本国居民扣除额为1.600元,外国居民扣除额为4.000元),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二)纵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收入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却缴纳较少的税。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专家们的跟踪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1%,比199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比1995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最高的10%的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32%,比1995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与此相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却相对降低。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 〔1〕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第二,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住房装修等等。这些“暗补”、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工薪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采取按次计征产生的纵向不公平。例如,一个月工资为1.500元,年收入为18.000元的工薪阶层,和一个假期打工一个月挣得2.000元的学生相比,前者不缴一分钱的税,而后者却要缴80元的税。 第四,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搞“一刀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员是否失业等情况均未考虑在内,在新经济形势下暴露出了税收负担不公的现象。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两人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导致事实上的纵向不公平。 第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征管不严也导致税收负担不公平。表现在:首先,个人所得税实行以源泉代扣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管方式导致税负不公。工薪收入相对于其他税目而言,较为规范透明,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税收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征收效率高,工薪阶层偷逃税现象就少;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形式多,加上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稽查,税收征管成本高且效率低下,导致高收入者偷税、逃税、避税现象严重。虽然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偷逃税和欠税问题依然严重,执行中的外来人为干扰及某些税务干部执法不严等更使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现象愈加严重。其次,一些基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包括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税,存在多征税、少征税和虚征税的问题,也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再次,我国幅员辽阔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纳税条件不一样,容易导致税收征管发达的地区多征,落后地区不征或少征,不能真实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原因剖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未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方面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的选择、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存在偏差造成的。 (一)税制模式选择偏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税制模式选择上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课征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起征点,达到偷逃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水平,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 第一,税率方面。一是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 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4%,无形中是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二是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累进的甚至累进程度很高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却有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4,50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74元,月收入为896元左右。其纳税所得额绝大部分在第一和第二级,对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三是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而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比例税率。这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四是同一性质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同为勤劳所得,由于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既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也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一般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全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额。 第二,税基方面。据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38% ,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6% 。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 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特别是对投资的资本利得没有征税;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含了11项免税、3项减征、10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普遍、平等纳税。 (三)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第一,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税收征管不严、执法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其次,税法的法律约束力差,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税收法律只约束纳税人行为,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二是税收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涉税案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力度、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既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也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没有形成有较强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税款入库的数量和质量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 第二,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两类因素。 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二是整体业务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三是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大。表现为依法治税的观念树立得不够牢固,没有为查处的违规、违法渎职案件所警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见利忘义的行为仍存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税收法规,有的无法真正领会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领会和处理好税收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 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如免费或低价获得住宅及其他各种实物补贴,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同时,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导致税负不公。 (四)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第一,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纳税的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价值取向被一些负面伦理道德因素所误导,社会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对其处罚的力度却很轻,于是,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据税务部门的一份资料报告,在北京市常住的外国人中,主动申报纳税的占80%,而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仅为10%。此外,现阶段纳税人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 第二,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个人所得税偷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社会和个人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贺海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邓益坚关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01) 〔3〕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依法治税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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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208

据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发表的2005年度的“税负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指出 ,从2000年中国开始进入福布斯的统计以来,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指数便一路上扬,2002年位居第三,2004年位居第四,2005年更是以160的指数跃升全球第二。目前,我们无法客观评价该指数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但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合理确定政府税收收入规模,即确定一个合理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在这一水平下,既能满足政府对税收收入的需要,又在整个社会的承受能力之内,不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理性地界定宏观税收负担的合理水平并实现其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界定:影响因素与国际经验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因素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准确把握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需要全面、充分、科学地考察和分析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因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宏观税负与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主要有经济增长水平、政府职能范围和政府非税收入规模。  经济增长水平因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增长水平正相关。经济增长水平愈高,社会产品愈丰富,人均GDP的水平就愈高,这样税基就比较宽广,整个社会税收的承受能力就强。因此,经济增长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要高于发展中国家。从理论上讲,宏观税负水平增长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协调同步。据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这一弹性系数在我国保持在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政府职能范围因素。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政府职能范围宽、事权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就多,宏观税负水平就应高一些,反之则低。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规模和作用范围日益扩大。政府职能范围拓展,必将使政府支出的规模不断膨胀,要求有较大规模的税收来支持,这样必然要求宏观税负水平不断提高。在税收收入成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一定时期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03<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  从非税收入规模因素。税收并不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惟一方式和渠道。在衡量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考察政府通过非税方式取得的收入规模的大小。因为一定时期内整个社会创造的可供分配使用的GDP是一个定量,政府的各种收入都来源于当期社会所创造的GDP,在满足政府一定支出需要的情况下,通过非税形式取得的收入规模大,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规模必然减少。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从而导致税制结构简单,税收数量减少,财政收入中企业利润的份额大,而税收的份额则相应少,宏观税负水平也随之较低。但是合理的税负,则要求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入。如日本、美国、法国、荷兰、 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所以,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仅仅只有税收一种形式。要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首先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的条件下,实际税收状态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  (二)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国际经验  早在1983年,原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选择21个国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和出口增长率、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均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36%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非常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对各种类型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为30%以上;发展中国家税负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间。  按照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从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的一般情况看,15%~25%这个区间的宏观税负水平较为适宜,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利润水平。  二、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分析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水平的比较  一般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增加,宏观税负水平也不断提高。我国人均GDP水平自1991年以来一直保持着6%以上的年增长率,是宏观税负水平提高的基础。但是由表2可见,从1994年以后,税收占GDP比重的增长要高于人均GDP水平的增长速度。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在1996年以前是小于1的,即税收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从1996年开始,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超过1,在2005年达从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的变化,可以明显地看出近几年我国宏观税负在多年下降滞后转向升高趋势,具有一定的恢复性质。但是,这一上升的过程恰好发生在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时期,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向相背离。  (二) 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政府执行职能需要的比较  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尚不完全清晰,政府职能的界定还存在不规范之处,这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调整。但应看到,虽然我国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仍不能完全保证政府职能部门运转及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不少基层政府仍是“吃饭财政”。我国财政在增加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方面虽然尽了很大努力,但仍然难以满足各方面发展的需要。以教育为例,我国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占GDP的比重1994年为19%,到2005年为54%,仍然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发展的需要看,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会不断地增加,公共支出占GDP比重的不断扩大已是被许多国家发展实践证明了的一个规律。目前我国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缩小地区发展差异、促进要素流动、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等各方面都对公共支出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  我国财政除了公共支出增长的压力以外,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潜在的财政支出负担。多年的国债已经积累到相当规模,每年的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已经占了财政收入一个不小的比例。虽然1997年以后国债规模的扩大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有关,并不完全是因为财政困难所致,但是财政每年要承担相当数量的国债还本付息任务。以2005年为例,国债还息支出达730亿元,占财政支出的2%;国债还本支出为82亿元,占当年债务收入的8%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和人口的老龄化过程中,为支付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开支和承担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负担,也形成财政潜在负债。冲销部分国有银行呆账和地方政府偿还债务也将是财政不可回避的一个负担。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水平与政府职能履行所要求的财力水平是不够适应的。  (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企业负担的比较  宏观税负水平与企业税负有关,但两者又是不同的。企业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其适用税种的实际税率的高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税负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基础性因素。宏观税负水平除了受税种和税率的影响之外,还受到税基和税源范围的影响,即使税种和税率不变,甚至有所减少和下降时,如果税基和税源扩大,也有可能导致宏观税负水平上升。如欧盟各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采取降低税率的措施,但其宏观税负仍不断上升,欧盟经济货币联盟区域2005年税收占GDP比率高达45%,使宏观税负达到历史新高,比美国和日本高出14%其原因就是欧盟各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采取了扩大税基和加强征管的措施。因此企业的税负轻重并不能简单地看这个国家的税收/GDP比率,而且要看这个国家基本税种的税率。  我国近几年宏观税率上升,但企业基本税种的名义税率并没有变化,工商税收各税种的法定税率仍然保持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水平上。企业的实际税率则是有升有降,一方面由于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纠正地方政府随意减免税收等措施而使实际税率上升;另一方面,1994年以来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提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等,则起到了降低企业实际税率的作用。当然,在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实际税率的这种升降分布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比较客观地看,近年宏观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通过上述分析,作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我国政府制度内的收入(指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的总和)占GDP的比重与国际上相近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接近,尚在正常范围内。但是还存在相当大的制度外政府收入,加大了政府实际集中资源的比例。(2)我国宏观税负上升的过程中,企业的法定税率并未提高,总体上讲是属于恢复性和发展性的上升。但是企业确实存在基本税率较高与制度外非规范负担过重的问题。(3)虽然宏观税负上升,税收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政府为执行基本职能和满足基本公共需要的财力仍然存在不足现象。(4)我国近年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税收弹性系数提高较多,与经济低速增长时期扩张性财政政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化并不单纯是税率水平调整的问题。  三、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理性选择  宏观税负合理水平的选择首先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还没有脱离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人均GDP水平比较低,这说明社会的剩余产品率还不高,难以提供更多的税收收入,因此宏观税负水平不宜过高。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F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3%;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人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30%参考国际经验,就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比重这一意义的宏观税负来说,我国应选择在20%左右。如果政府制度内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占5%左右,则税收收入占15%左右比较合适。  我国税收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是税收的主要提供者,企业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是宏观税负合理水平选择的重要依据。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全社会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尚未完成,加上近几年世界经济不景气,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局面近期难以彻底改观,企业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宏观税负的上升应以不增加企业税负为基本前提,并且应为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创造条件。  从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财力来看,实践已经证明前几年占 GDP1l%左右的税收收入无法满足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调节经济的需要,还造成了对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的过度依赖,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和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从发展的趋势看,社会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会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增长,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障压力会增大,税费改革等整治政府制度外收入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政府财力条件,因此,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的比重回升到20%左右也是必要的。  综合我国生产力的水平、企业效益状况及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参考宏观税负水平界定的国际经验,在整顿政府收入渠道,取消制度外收入,理顺税费关系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将我国制度内政府收入的宏观税负水平保持在20%左右,税收占 GDP比重保持在15%左右是合理的。在宏观税负的变动趋势上,应当使其能够随着GDP的增长而提高,即将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1以上,但不能过高。  四、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优化途径  (一)整顿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  在政府存在大量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的情况下,宏观税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实际意义,即使降低税收占GDP的比重,也不一定能够减轻企业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在总体负担较高的情况下,很多人提出减税的主张,而实际上如果采取只重视减税,而忽视对制度外收入的整治,结果只会导致分配秩序的进一步混乱和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彻底整治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减少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的首要任务。  由于各种乱收费是造成我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低,而政府部门实际集中财力占GDP比重高,企业负担重的主要原因,解决目前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的混乱局面,关键是理顺税费关系,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理顺税费关系必须在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对现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实行取消、改税、规范和转制措施:(1)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2)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费改税”;(3)在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一部分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的基础上,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范围,并实行公开化;(4)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  (二)调整税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由于我国同时存在企业承受能力弱和政府财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宏观税负合理化,关键是要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保证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为此,需要完善和调整现行的税收格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以增加税收收入。  完善和调整税收格局主要应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和扩大非企业税收。如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提高目前低税或无税的产业部门和某些经济行为的税收贡献率,如适当提高第三产业的实际税负。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增强收入调节功能的同时,提高居民缴纳税收的比重,改善税收格局。可以通过逐步完善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完善地方税体系,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过多的税收优惠以及由于税收优惠管理不严而衍生的任意减免税、越权减免税,是以往我国税收占GDP比重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继续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规定、严格税收优惠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必要措施。各级政府应改变靠减免税收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路,规范和完善目前对各种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纠正这些地区竟相以税收优惠和减免税来吸引投资的做法。税收优惠和减免税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的方式,除减免税外,应主要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形式。杜绝任何税法规定之外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税。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  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新课题。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波动在所难免,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必须改造现有的税收机制,加大所得税的份额,构造内在的“自动稳定器”,使税收水平能够与经济同方向变动。从流转税为主到所得税为主的税制过渡需要许多条件,我们应当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努力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现这一过渡。从近期来看,在税制条件尚不具备、财政收入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宏观税负水平(指制度内收入)还难以降低。在政府财政负担沉重、许多地方入不敷出的情况下,税收的减少会影响政府执行正常职能,减弱管理和调控能力,并驱使各级政府向制度外收入寻求补充,使制度外收入的整顿治理更加困难,企业负担更加沉重。同时,在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情况下,降低税收水平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有限,反而可能带来许多负作用。  我国目前与宏观调控协调的宏观税负政策应当是保持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重在结构调整。即在近期内既不实行全面的减税措施,也不过度追求政府收入的增长,特别是不能为了完成增收任务而向企业征收过头税,保持税收收入占GDP比重15%左右的水平,或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比重20%左右的水平。重在结构调整,除了前面提及的整治政府收入渠道,减少制度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以外,在税收方面,可以通过调整税收的内部结构,实行结构性减税,如改变对投资的控制性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推动经济的发展。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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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ysyjs

近年来,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大大增强了政府财政实力,增加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也为改善民生、服务民众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全球金融风暴肆虐之时,我们不得不对税负的合理性作进一步的思考。许多人认为,税负过高是内需不振的根本原因,通过减税以刺激内需,在此思路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也被认为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对此,我的看法是,减税势在必行,但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却不必冀望过高。通过减税以刺激内需,其核心在于税负比例的下降。而依据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宏观税负中的比重,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整体税负降低的贡献并不大,因此,这一措施对经济拉动的作用不宜过高估计。我国共有法定的22个税种,此外,各级政府尚拥有预算外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保收费等收入。如果将上述政府收入一并计算,根据相关研究,我国的真实宏观税负已经达到30%以上,甚至摸高35%。而在这个盘子中,个人所得税占法定税收比例不过7%,占宏观税负的比例就更低。因此,即使个人所得税整体下降10%,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到1%,也就是说,尽管起征点上调值得欢迎,但这一措施对当下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能太大,而更多是象征性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去餐馆吃一次饭,最后的结账金额中有5%就是税收,分别是营业税和城建税,而假设你买一包8元钱的香烟,其中有7元作为消费税进入了国库,此外,如果你买一件100元的衣服,其中就包含53元的增值税和45元的城建税。因此,对低收入家庭来说,更应该做的是退税,他们通过消费所交纳的税款,应该予以返还,仅仅通过提高起征点而给予一点好处,是不够的。个人所得税之高下,并非宏观税负高企的根本。毋庸讳言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征管能力的低下和民间纳税意愿的低落,政府税收征管更多地采取了“宽打窄用”的措施:往往会制定一个较高的税率,以保证在比较低的实际征收率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近些年来,随着现实的改善,中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大幅提高,由上世纪90年代的大约50%,增长到了如今的70%以上,这也正是最近几年税收爆炸性增长,以及宏观税负比例直线上升的根本原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的方向更应该放在全面降低税率之上,尤其需要对当下税制的合理性进行全面检讨。税收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亲民、爱民、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比如去年3月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新法,为企业减轻负担创造了更好的税收环境;再如从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这将进一步减轻公民个人负担,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精神实质。为发挥好惠民助民作用,全市税务系统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召开座谈会建立平等互信的沟通机制,认真落实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类税收政策。全市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惠及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数万人,税收优惠近亿元。 发展税收事业,促进税收改善民生,服务和谐社会,不仅是税务部门的事,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务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保障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沟通,密切配合和协助做好税收工作;社会各界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及时发现税源、监控税源。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为开展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让社会各界一起努力,做好税收工作,为百姓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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