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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血鬼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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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z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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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过的可以么?能不能给个具体的题目,比如哪个地区的等待。太多了,光09年就有100多篇。需要留言给我

虚拟货币相关论文绪论怎么写

223 评论(14)

西工小丸子

谁会为了你那10分去写一万字啊?自己上网搜搜拼凑拼凑吧
296 评论(8)

mgedfw76

我的意见是写具体的虚拟货币。不要写表面的虚拟货币是什么。我建议是写虚拟货币的管制或者是虚拟货币引起的通货膨胀。建议写QB,QB具有代表性。比如QB会不会引起通货膨胀。这点网上争论的比较多。可以多去看看网上的资料,重要的是有自己的观点。有了自己的观点写起论文来就回得心应手了。
218 评论(14)

ncpcdyb

这也是我刚刚做的,希望你能用得上,如果觉得可以,记得给我加分啊!!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暴摘要:金融的全球化浪潮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金融全球化已蔚然形成一股浪潮,具体表现为金融市场迅猛扩大、世界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管制越来越松、资本流动速度大大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金融政策相互影响程度不断增大,因此越来越倾向于一体化。随金融全球化而来的是金融自由化,虽不能说是金融自由化带来了金融风暴但至少它们也是存在联系的。关键词:全球化 世界市场 一体化 金融自由化 金融安全引言:当前,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需要建立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机制,需要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而目前这种约束机制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自由化的发展速度,这是造成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动荡不安的主要原因。推进金融自由化,应当认识这一现实状况,仍需要保有必要的金融管制,以维护本国的基本金融安全。正文:一 金融全球化目前大家见面讨论最多的经济问题应该就是所谓的金融风暴,经济危机。目前中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深度不断加强,想不受其影响无疑是痴人说梦。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的全球化浪潮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金融全球化已蔚然形成一股浪潮,具体表现为金融市场迅猛扩大、世界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管制越来越松、资本流动速度大大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金融政策相互影响程度不断增大,因此越来越倾向于一体化。然而,金融的全球化浪潮给世界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的不仅仅是推动促进作用,伴随这股浪潮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及由此引致的经济衰退和政局动荡,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金融——经济危机举其大者而言就有1992年英镑危机、1994-1995年的墨西哥及拉美金融危机、1997-1998年的东南亚-东亚金融危机及嗣后的俄罗斯金融危机等若干起。而现在由于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越演越烈。我们不得不对此产生反思。金融本身就具有不断扩展其自身秩序的特点,不是为经济全球化充当媒介而才具有全球化趋向。这是因为金融本身是一种“以数目字管理”的手段,它的出现使千差万别的经济要素和资源要素得到统一的可比较的数目字表现,并使不同时点的经济要素得以在同一的基础上进行对比(通过信用的形式)权衡,这一机制一旦形成,则无待于经济的全球化对其提出诉求,金融因素将自发展开其扩张进程。经济全球化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即是金融全球化的宏观表现。因为作为现代经济一大特点的经济全球化也是以金融要素为主要媒介展开的。我国于2001年 12月10日正式加入了WTO,承诺在10年的准备期后将全面放开国内金融市场。这表明了我国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实现金融领域全面、真正意义上的对外开放的决心和态度。WTO的加入就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演变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变迁而言,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金融全球化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浪潮,这是由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现代金融的演进变迁所决定的。我国正在直接面临来自国际的挑战。在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背景下,金融业应如何合理作为和积极应对,才能有效控制、消弭既有的金融风险和开放后将不可避免面临的技术性风险和制度性风险,充分保障自身的安全,并在一个国际范围的竞争环境中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呢?笔者认为个中关键在于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参考国际规范,推进金融制度安排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结构的整体演进,实现我国金融业规范化转变和与国际的接轨。 二 金融风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无法消灭。微观主体总是基于对相关变量趋势的判断而作出决策,一旦变量的变化结果与决策者的判断相悖,就可能发生损失。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如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理性决策.市场机制高效率等等,当事人会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在“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的支配下进行决策,即使发生损失,但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个别风险事件不会扩散为危及整个社会的金融动荡。然而,在现实中,如此严格的假设很难成立,个别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可能会超过自身可承受的能力,金融机构间相互交织的债权债务网络,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人们普遍具有的从众心理所产生的“羊群效应”,可能使微观领域的风险最终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自由化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消除金融管制,而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调节金融交易的过程。但是,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难以达到最优的。为了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之内,为了保护掌握信息较少的一方的利益,也为了及时化解风险,防止局部危机扩散形成系统危机,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这是我们常说的金融监管金融自由化是一个对内消除管制,对外实行金融开放的过程。但是,在金融开放的情况下,由于存在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不协调以及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使得与维护金融安全有关的变量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在目前的国际金融体制下,随着一国金融开放程度的提高,更多的风险因素来自外部。近年来,几次重大的国际金融动荡均与来自外部的冲击有关。因此,为了维护基本的金融安全,需要保有必要的金融管制。四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暴随着金融服务的开放,资本项目限制的取消。金融业竞争加剧使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加大。由于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多数是跨国金融机构,任何一个分支部门的风险都可能危及整体。随着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使得资本管制的难度加大。跨国银行的总部与海外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调拨,将会导致资本的流出入,难以有效管制资本帐户。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规模窄小,受资本流动的冲击的影响较大。而且这些国家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不完善,投资者对市场缺乏了解,其观点更容易改变,盲目跟风的“羊群效应”往往更为明显。正因为如此,资本项目的开放是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进程中最有争议的问题。随着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经常项目管制的取消,资本的转移可以有更多的渠道逃避资本管制;随着资本管制成本的上升,以及显而易见的开放利益,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急急忙忙地开放了资本项目。资本项目的开放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根据已具备的条件,逐步消除管制。这些条件包括:建立起更有弹性的、灵活的汇率制度;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抑制通货膨胀的机制;等等。然而,由于资本流动受各国政策影响较大,如果各国缺乏政策的协调,各自奉行“以邻为壑”的政策,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在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下,缺乏国际政策协调的机制,有关资本流动的国际监管也远未形成,因此,对于一国而言,即使通过内部的改革,已具备了上述的条件,在开放资本项目时,为了谨慎起见,仍然需要保留必要的管制措施。总而言之金融全球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金融风暴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但它也并不可怕。结论:金融全球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它是由分工演进和经济发展本身的逻辑所决定的,也是由金融本身的特点和演进逻辑决定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顺应这一潮流,才有可能将本国的发展和进步融入到世界整体发展中去,从而实现“与时俱进”的良性循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进程与保卫本国金融安全、维护本国金融利益始终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要在一个全球化日甚的金融宏观背景下维护本国金融安全,关键在于实现金融创新的不断展开,同时保留必要的金融管制。无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化必须有一个限度必须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参考文献:1.张亦春 许文彬《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与金融演进》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吴维 吴春永《金融自由化•金融风险•金融管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米勒 论今日东南亚金融危机[J] 金融研究,1998,(2) 4.王伟东 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控制[J] 经济改革与发,1998,(5) 5.赵海宽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其方向[J] 宏观经济研究,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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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粥爱科研

环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经院长批准、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因此,法律适用错误是毫无疑问的,再观察是否采取行政处罚决定,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有权依法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第四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分析如下: 一。 三、总之,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实施日期; 环保局作为主管机关,亦有权依法根据果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依照行政法理论,这种决定是一种行政裁决。 二,实质上不能当作行政处罚,而不该是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45条第2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即为违法。 附件: 1。。,因此,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职权(在行政法理论上,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本案环保局即使要对焦化厂进行罚款,也是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的事情。 第四十五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因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有错误,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见附件2)。 即使其作出的是处理决定,也应该适用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而不能是1987的,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12条和第42条)。(当然,如果是焦化厂未经批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失效日期:20000310) 85,而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局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39条第2项) 环保局受理果农的请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种裁决性的处理决定。 四、在当时,环保局是可以通过自我纠正来解决问题的,不应当认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学说,公权力行为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19910711 ,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环保局责令焦化厂向果农赔偿。 有个案例:自我撤销原处罚决定后,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的处理决定,或者先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你看可以用不?根据案发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本案环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决定的性质,造成了形式上的误用,但在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 (备注:该条款与1987年9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36条相同) 2,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作出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我写论文就用这些,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这些都是可以的、根据“一”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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