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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诸多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和治安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毒品交易都是在犯罪人之间秘密进行,其作案手段、方式较其他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狡诈性,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现还是证据的收集都极为困难,给侦查破获案件带来很大的阻力。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我国侦查机关近几年来开始在毒品案件中采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侦缉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常用的特殊方法-诱惑侦查,对于侦破毒品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这种方法是一种由侦查机关实施诱惑而诱使侦查对象犯罪并将其抓获的特殊手段,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 侦查机关依据国家权力在侦查中诱使他人实施犯罪,是否属于违法侦查?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认定该诱惑侦查是否合法?随着这种手段在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被频繁地运用,这就产生了一个现实问题,应如何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现状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这种侦查手段的运用,又因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具有犯罪倾向而被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前者是指针对被诱惑之前已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的诱惑手段,这种手段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已固有的犯罪倾向,并仅仅为被诱惑者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后者是指针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手段。 我国侦查机关对诱惑侦查手段,通常是在掌握了被诱惑人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是为了人、赃俱获以查实证据,有的是为了引诱“上线”毒贩出洞,以深挖毒源,因此,从目前实施这种手段的情况来看,重大违法侦查情况尚未见披露。但是,从我们审理的一些案件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毒犯平常交易毒品的数量很少,只有几克,一般不做大宗交易。但有的侦查人员以查获“大案”为目的,在实施诱惑手段引其“出洞”时,向其购买几十克甚至更多毒品,以在“交易”时将其拘捕。那么,像这种情况,其交易毒品的数量往往影响到被告人的罪责,我们应如何认定其交易数额? 侦查人员实施的这种手段是否含有不合法成分? 二、规制诱惑侦查的设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那么诱惑侦查这一具有引诱性质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违法方法?能否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呢?从我国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以及毒品案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来看,以诱惑侦查作为侦缉毒品案件的一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是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二是侦破案件的需要。由于毒品犯罪既无直接被害人,又无法察觉其犯罪的状况,而且由于犯罪直接影响所有与犯罪有关人员的利益,所以他们都极力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三是从我国的刑侦技术看,还远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如果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式 限制太多、太严,势必影响打击犯罪力度,影响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有鉴于此,规制诱惑侦查,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以违法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的排除来促使侦查人员遵循合法诉讼原则办案,从而达到规制诱惑侦查的目的。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是否实施过同类犯罪或是否已存在犯意,如果有,则是合法。 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是从自发的产生,还是由侦查人员强行植入诱发产生。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已有犯意或准备,则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侦查人员再三劝说诱惑下实施的,则是违法的。 审查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本身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如果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是积极行为,也就是具有引诱或鼓励犯罪的性质,属违法侦查。反之,如果侦查人员是以消极的方式为嫌疑人提供了一种犯罪的机会而嫌疑人一遇此机会便以自己的能力实施犯罪,则该诱惑侦查为合法手段。 审查嫌疑人在被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是否超过其以往在未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的合理范围;审查被控制的“线人”在向“上线”交易毒品时其报出的毒品数量是自然而然自行决定,还是由侦查人员决定的。 (二)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制诱惑侦查。其规范内容应包括:诱惑侦查实施的目的、原则和条件、适用范围、对象、方式、程序等 
美丽人生,远离毒品身为青少年的我们,正值花季,面对陌生的东西,我们总是想去探索、研究,却从未想过事情发生后的结果,所以想要有美好的人生,就必需远离毒品。据说,毒品已由人加工成类似糖果类的药丸,作为“减肥药”大量向各个地方推广爱美的女孩子和男孩子,为了追求身体上的完美,大量吞食此药品,却毫不知此病毒向自己的健康侵害,损坏了人的精神神柱,做出些不可理喻的行为。还有,不少少年对“摇头丸”充满好奇,于是抱着好玩的心态去尝试,刚开始好像不会上瘾,但相隔一段时间后,潜入体内的病毒不断发作,使你痛不欲生,于是大量购买药品,来弥补自身的精神空虚。由于“摇头丸”是走私贩卖的,花费是打工一个月的钱,许多人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便断送在买毒品上。有些青少年尚在读书,为了购买药品,就不断地欺骗家人的钱财,来此买药品吞吃。据科学家分析说,每年有部分青少年为了购买药品而走上一段不可挽回的道路。大多数青少年由于跟潮流、时尚,而吞吃摇头丸,也许他们认为这是好玩,但是后果十分严重。珍惜自己,就要懂得保护自己。毒品就尤如一个深崖,你跌进去就不可能再回到过去,即使你现在多么后悔也好,也是没有办法的。世界上没有“后悔”的药,要想不后悔,拥有美好的人生,就必需远离毒品,千万不要抱着好奇的心理去尝试任何东西,要为自己的身体健康着想,要为养育自己辛苦的父母着想,不要做出些既伤害别人,又伤害自己的事。以往有许许多多这样的例子,他们知道后果后的那种伤心、后悔,应作为一座钟,在每个人的心里敲响,不要再犯上与他们类似的事,踏踏实实地过我们平凡又美好的人生。面对毒品,我们必需杜绝。想要拥有美好又平凡的人生,就必需远离毒品,不要再走上一条无可挽回的错路。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一个披着光鲜亮丽的外衣的青面獠牙的恶魔,一个杀人如麻、心狠手辣的刽子手,一个可能让沾染上它的人成天吃喝嫖赌、消极避世甚至锒铛入狱的狐朋狗友……然而,这些危害还只是冰山一角。毒品,总是披着它那看似“天真无邪”“楚楚动人”、使人眼花缭乱的糖衣——药丸、饮料、零食……在那层令人垂涎三尺的“糖衣”的不为人知的内部,却是那令人只尝一口就会坠入万丈深渊而无法自拔的杀伤力巨大的“炮弹”,一个健康的人,一旦染上毒品,他就会陷入毒品的泥沼而无法自拔,造成精神、心理、身体上的危害:产生幻觉、兴奋、抑郁、自杀等心理障碍,会造成身体的疾病, 如被称为“超级癌症”“世纪杀手”的令人闻风丧胆的艾滋病。更严重的是参与贩毒,以致家破人亡,对家庭、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比如不能安心工作或认真读书,不能好好生活,有可能一辈子摆脱不了毒瘾,只能在冷冰冰的的铁窗或戒毒所度过余生,浪费人生的美好前程。“吸毒一口,掉入虎口。”的确,毒品可以把人拖下万丈深渊。我国也深知毒品的危害,古有林则徐虎门销烟,今有缉毒警殊死搏斗。在我们中国缉毒警察一点也不亚于那抗日战争时期在前线战场与来势汹汹的日军浴血奋战的中国军队。禁毒行动迫在眉睫。缉毒警察在边境严密把关,杜绝境外毒品进入我国,在国内严打、严查毒品,绝不手软,加大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全民参与认识毒品,抵制毒品!禁毒行动也近在我们眼前。安全平台上的禁毒活动,学校、社会的禁毒宣传,以及那火遍大江南北的《湄公河行动》……无不警示着我们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是有人在替你负重前行。”国家沥尽心血地禁毒,宣传毒品危害,抵制毒品,难道不是想让我们朝气蓬勃的下一代健康成长吗?所以,为了我们的远大前程,我们对未来的美好憧憬,我们对这大千世界的美妙梦想,面对这“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我们要树立底线意识,拒绝不良诱惑,不断增强自控力。坚决不吸第一口,不要让好奇心作崇。同时,要勇于与黑恶势力作斗争,如果有人贩毒,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扑灭这犯罪的火种。同时也要提醒身边的人,让他们和我们一起远离毒品,“让毒品从我们的全世界路过”。所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生命不能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