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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重要性论文怎么写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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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天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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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u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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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哈,我不是很擅长写这方面的论文,你看其他人有没有可以帮你的!

证据的重要性论文怎么写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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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uligu

目前我国没有出台证据法,在诉讼的过程中,都是根据具体法规进行参照的。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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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的曾经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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