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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p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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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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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卫生保健论文2000字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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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6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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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爱

第一 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辩证统一的,二者之间有着双向互动性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解决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可持续发展之路应该定位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既满足人民眼前需求,又有利于人类长远健康目标的实现  第二 要大力发展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虽然突出大病医疗统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在医疗资源约束条件不破解农民大病医疗风险的有效途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必须考虑我市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实际承载力,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医疗需求。应该在大病统筹的前提下,更多兼顾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与农村公共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有机结合,同样,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也要坚持“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功能定位,市县两级政府的农村公共卫生财政应给予倾斜。  其次,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的医职救助体系。  解决我市农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新型合作医疗并非单纯等同于医疗救助扶贫,所以,也不应以合作医疗基金这一单渠道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问题。例如:对于部分如尿毒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患者的医疗救助,在保证其基本医疗基础上,可以尝试通过建立“红十字博爱”救助、“社会爱心工程”救助、探索引入风险管理办法或通过保险市场化等手段多元化、社会化手段来解决。  第三,科学分配农民个人资金在大病统筹与基本医疗保健的合理比例。  合作医疗制度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农民家庭医疗保健财产,通过合理分配个人筹资在大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健的比例,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大病统筹与基本医疗保健的功能整合。为此,我市财政应大力扶持农村基本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医疗器械、卫生人力资源的培训等方面资金投入。农民个人筹资的大部分应用于充实家庭财产的同时,农民个人也必须有部分资金用于大病医疗保险,以此,强化互助共济的作用。  (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监管医疗服务机构,保障农民获得医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首先,在合作医疗筹资补偿方面,财政必须给予公共资金的支持。我市广大农村,相当一部分农民收入有限,甚至有些还较贫困,为此,市县两级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共同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以此提高我市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质量与水平,对永泰、平潭、闽清等欠发达地区,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强化公共卫生资金的导向作用,明确不同层级政府间投入责任,切实保障农村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其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中,要严格规范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标准,坚决杜绝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编高等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要加大对我市各类乡镇卫生院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的力度,提高其医疗服务质量。与此同时,应建立一个专职的、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代表农民的利益进行合作医疗的融资、管理、监督以及组织医疗服务等,政府的卫生部门则重点行使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监督体系,在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外部监督,诸如立法、纪检、审计、社会监督等等,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资料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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