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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车泡泡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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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klin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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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利用网络实施的一类罪,包括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等。诈骗犯罪本身并不属于新型犯罪,但一旦通过网络环境的转化,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性也随之放大。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以网络为平台,利用了网络空间的开放性、网络系统的脆弱性和网络安全措施的缺失等网络特点。特别是随着经济活动与互联网的联系日益紧密,网上信息的经济利益十分惊人,网络诈骗的犯罪者也因此散布大量的虚假信息以达到其贪利的犯罪目的。  网络诈骗的受害群体广泛,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极易引发群体性、跨省市的上访申诉。网络诈骗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本身的无限性特点和超级影响力,能够轻易地将犯罪的触角伸向广大的城市和农村。一旦案发,极易引起被骗事主跨省市的群体性上访、诉讼现象,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网络诈骗的隐蔽性,给侦破、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的数字化特点,导致犯罪的时间和地点难以确定,犯罪时间和犯罪结果相分离等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应当增强网络安全监管,建立专门的、高素质的网络安全专业执法队伍  笔者认为,要应对专业性和智能性较高的网络犯罪,必须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人员的来源除了对在岗的警察进行定期专门培训、选拔以外,应当从高校的计算机专业中招聘 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充实网络警察队伍,还可以聘请网络公司和软件公司中的技术专家做顾问,参与或协助案件的侦破工作。  (二)设立电子证据鉴定的权威机构,确立电子证据效力  储存于软盘、硬盘、光盘等载体中的计算机信息数据经审查核实是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同时也能生动、形象、准确地为侦破案件提供信息以发现和搜集新的证据。这对司法机关准确地查明案情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电子证据的制作无法完全摆脱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科技设备越先进,利用它来制作虚假的电子证据也就越容易。而电子证据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将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因此,可设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权威机构,以提高确立电子证据效力的能力。  (三)通过加大安全监管、舆论宣传,减少网络犯罪“黑数”,更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  由于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虚拟性等特点再加上目前受侦查机关侦破能力的限制,网络犯罪存在较大的“黑数”,而侦查力量的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犯罪力量的嚣张。因此要加大网络安全监管力度,在加强预防的同时,形成重点打击的严厉态势,加大舆论宣传、引导的规模,预防和消除预备犯罪行为,最终形成对网络犯罪的威慑和控制。

如何应对网络诈骗1500字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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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ten

不要轻易相信陌生电话,更不要相信那些说什么免单优惠之类的活动
353 评论(12)

yj66926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电信诈骗严重泛滥,令许多人防不胜防、损失惨重、救济无门。那么,除了事后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获得救济以外,对于电信诈骗究竟有没有事前的自我预防措施呢?答案是肯定的。并且,在电信诈骗的防止效果方面,事前的自我预防应当占主要地位,而事后救济往往是无济于事的。笔者认为,对于电信诈骗,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1、万万不能相信这世间会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毛主席诗云:“敌军围困万千重、我自岿然不动!”对于一个内心平和、不贪心额外或者超额利益的人,电信诈骗分子是无计可施的。2、有悖常理的故事坚决不信。例如听过购买虚拟货币、通过租赁几亩林地等等等等“投资项目”,就能够得到一年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回报,明显有违生活常理和经济常识,那一定是全套的开端,结果往往是“想得别人长衫子、倒赔自己短褂子”的血本无归。3、账户、密码或者资金抵押绝不提供。对诈骗分子提出的预先提供账户、密码信息,绝不提供,对那些要求预先提供资金保证、担保的,更要坚决拒绝。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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