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问答网 论文发表 期刊发表 期刊问答

浅谈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论文题目要求高吗

  •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87

你走了
首页 > 期刊问答网 > 期刊问答 > 浅谈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论文题目要求高吗

4个回答 默认排序1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mfw200422

已采纳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有缘啊,跟你一个专业,我写的这个题目。当时也是搞不出来,还是同学给的莫文网,专家就是快,没几天就帮我搞定了  思路是:本文系统对国际、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管理制度的分析,以及对于国外招投标工作的借鉴,国外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其中包括国内的制度、做法和经验,同时还分析了先进国家的制度和方法,主要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办法。

浅谈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论文题目要求高吗

327 评论(8)

wwssww1009

给您提供的是《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风险管理》的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绪论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周期长、投资多、技术要求高、内部复杂、外部联系广泛的生产过程。在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大量存在,并不断变化,由此产生的风险常常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日益增大,风险所致损失也随之增大,甚至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因此对项目的风险进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意义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对于项目组织具有必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促进项目实施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利用科学的、系统的方法,管理和处置各种工程项目风险,有利于减少因项目组织决策失误所引起的风险,这对项目科学决策、正常经营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促进项目组织经营效益的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一种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它将有关处置风险管理的各种费用合理地分摊到产品、过程之中,减少了费用支出;同时,工程项目管理的各种监督措施也要求各职能部门提高管理效率,减少风险损失,这也促进了项目组织经营效益的提高。  第三,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为项目组织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确保项目组织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为处置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提供了各种措施,从而消除了项目组织的后顾之优,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各种项目活动中去,保证了项目组织目标的实现。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风险管理  现在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规定量,竞争价”,投标人依据企业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自主进行报价。这样的工程造价能够反映企业的个别成本,“既选企业,又选价格”,真正达到了招标投标的目的。这种招标方式可以满足竞争的需要;为竞争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平等的竞争平台,从而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现量价分离的风险分担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量,承担“量”的风险  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根据设计施工图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全面准确描述拟建项目特征,所列工程项目应完全真实反映工程内容,做到不缺项、漏项。招标人应保证清单工程实物量的准确性,招标人相应承担工程量清单“量”的风险。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现场施工环境,企业自身实力,确定单价和合价,承担“价”的风险  投标人是以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投标。投标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对拟建项目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施工环境,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技术先进可靠、工艺合理的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自身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参照市场各种要素的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确定投标价,并按照经评审合理的低价中标,承担“价”的风险。  (二)应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风险的措施  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推行,是形成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的需要。首先,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最显著的特点是把招投标双方都彻底推向市场,体现了风险的市场法则。过去,工程最后决算时,可通过协商对材料单价按时价进行调整,缩小了招投标双方的风险系数。现在,一旦中标,单价就不能调整,风险自担。其次,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工程量清单报价体现了企业的综合实力,经营管理水平高,可以降低管理费用;自有的机械设备齐全,可减少报价中的机械租赁费用;对建材价格发展趋势预测准确,可以减少承包风险,增强竞争力。这样,促进了优质企业做大做强,使无资金、无技术、无管理的小企业及包工头退出市场,从而实现优胜劣汰。其三,促使建筑企业勤练内功。为了增加企业中标机会,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企业要完成以下几件事:  尽快制定企业定额  企业定额又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企业定额的建立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报价水平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因此,建筑企业应尽快制定和建立符合自身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成本水平的企业定额。  重视投标策略研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建筑企业的投标策略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不能再像以往那样盲目投标、盲目降价。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采取不同的策略,使企业以合理最低报价中标的同时,确保企业得到一定的利润回报。  认真解读标书,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建设资金的筹备情况和来源。对建设项目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对初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查看其中有无明显的漏项或是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既保证不受损失又要为获得最大利润打下基础。  重视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建筑企业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来带动工程质量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尤其要紧紧围绕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提高质量,大力创新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形成企业的核心技术,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重视企业内部管理  目前,一些建筑企业还没有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依然停留在通过扩张施工规模来提高规模效益的粗放式管理阶段,存在成本管理失控、生产效率不高、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建筑产品计价模式的变更,必然引起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客观上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做到:切实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建立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的施工管理体制;加强成本管理,严把材料采购关和使用关。
103 评论(15)

爱搬砖的土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03 评论(11)

落落fw110

额,说到论文这个问题,首先你要把你的题目定好,题目不能太广了,譬如:轮中国地产开发成本管控;也不能出现负面的:谈当今社会工程造价灰色收入。要向写好你的论文这个能够写的哦,要不
140 评论(8)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