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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进性 坚持选题的先进性原则,首先要弄清楚此课题已取得的进展,明确科研的起点。其次要把继承和创新结合起来。科学研究是在前人取得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不继承前人的理论观点、思维方法和研究成果,就谈不上创造,也就无先进可言。而科学研究有总是在前人尚未问津、没有解决的问题上进行探索,不突破前人的观点、学说和方法,只是重复,就会无所作为。选题的先进性重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前人或他人未研究过的,填补某一领域的空白;前人或他人对某一课题虽作过研究,但现在提出新问题、新理论,对前人的研究有所发展或补充 国外已有报道,尚需结合我国实情进行创新性研究、验证,从而引进新的医学科学原理或技术,填补国内此领域的空白;将别人已完成、已发表但尚未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通过自己的应用和设计,促使成果的实用化,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 科学性 选题时应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和科学的理论依据。在确定课题前,应阅读大量文献,了解有关研究题目的历史和现状,吸取别人的实践经验,掌握新发现的规律。护理科研课题的科学性体现在确定课题是否有科学依据,研究结果能否为以后的护理实践所证实,能否切实回答和解决有关的护理问题。 3 实用性 即研究课题要有一定的实用价值。鉴于我国护理科研目前的水平、规模和条件,在科研选题时应在不低估基础研究的重要意义的同时,更强调和重视解决护理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减轻患者痛苦,促进人类健康。当然,在讨论实用性时,要正确看待理论与实践、基础与应用、远期效果与近期效果、理论研究与总结经验的辨证关系。护理领域要研究的问题非常多,影响较大、问题较普遍、病人或护理人员最关注的问题往往都是意义较大,需要优先研究的。 4 可行性 选题必须在具备了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下才有可能完成。为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选题时应做到:第一,正确评价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和水平、研究能力、思维能力及个人素质;第二,正确评价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包括研究手段、经费支持、研究时间、研究对象来源、伦理问题、协作条件等。可追问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六、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归纳起来,有下述几种类型:一是政治国家公序;二是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三是他人人格尊严;四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