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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与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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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玥拾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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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与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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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豪

[论文关键词]自由意志 意向性 行为性 [论文摘要]《法哲学原理》是关于权利的哲学。黑格尔通过抽象的法、道德、国家三篇的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或者说自由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其客观精神阶段实现了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绝对精神内涵,而这其中法哲学从其理论原点自由精神出发完成了自身的运动过程。通过法哲学中对作为人之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分析,来透视对法哲学的基本理念的理解。 黑格尔哲学体系之庞大、思辨之深刻让人有几分望而生畏,他的智慧在于他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和对理论自身的穿透。他的理论在今天看来无疑是超出时代的,我认为其中关键在于他对理念的理解。抛开唯物与唯心的对立,他对世界把握的方式无疑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并将延续。法哲学在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处于应用逻辑的客观精神阶段。法,是取权利之意。黑格尔认为: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1]1。那么,由此法哲学的价值应在于自由精神,法哲学的研究应在于自由意志的运动过程中的抽象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与自由意志的意向性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是将意志与自由作为基本等同的概念来使用的,意志本身就是自由的。而自由意志则是更凸显了意志内在的自由本性。这里首先在于自由意志与思维的关系,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将思维认识的内容以特殊的目的性呈现。意志有着对象化的冲动,其本身具有着实践性。它具有着主体特殊的目的性,或者可以讲理论包含于实践之中。而自由意志的发展经历的三个环节:纯无规定性、特殊性作为普遍性而存在。“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中抽象出来……对他自身的纯思维,只有在思维中人才有这种力量给自己以普遍性,即消除一切特殊性和规定性。”[1]15规定性,自我意识——种差异的平等性;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环节,从自我的无差别、无规定过渡到规定性的内容。普遍性的特殊性,独立的自我拥有普遍性即自由精神的现实存在。这个环节是反思,是意志自己的规定。意志的可能在于自己的规定。自由意志从其原初的状态来讲是一种自然的自在意志,更是一种无规定性的存在。人并非先天的被注定而是现实的丰富性不断的注入其新的内容与规定。自由作为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其构成了我们分析法哲学的一个自因。自由可以意味着非先定的、自我引起的东西。而意志是一种自我对待自我的态度,是一种决定的因素。那么,自由意志就可以是创造一系列效果的能力。自由意志在经历了第一个环节后自身就会表现出明显的意向性。意向在一般层次上代表了一种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是自由意志主体在现实中所需要作出的选择。而如果我们再深入来看,这种意向性也正反映出自由意志主体的自由意志的有限性。意向性所反映的目的性与有限性只是其一,即人本身的目的性与历史性。 其二,自由意志的意向性还透视出意志自身在冲动之中的自我选择性。“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1]31欲望是一切道德的原点,在意志的可能性中存在着欲望与选择的多样性。冲动欲求的多样、选择方式的多样等等,但对于自由意志主体而言,所有的多样性只是存在于自由意志本身之中,或者说这种多样性隐含着自由意志理论上选择的自由性。这种意向性在现实中并不等同于单一性,只是意向自身需要在选择中定在为单一的有所放弃。实践不等同于自由意志,或者确切的讲实践是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相对于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言,自由意志自身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就如同思维相对于自由意志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与开放性。 其三,自由意志的意向性同时预示了自由意志并非任性。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味着我们有任性的可能,即我之为我存在着偶然。但这种冲动与任性只是自由意志需要否定的一个环节。这种冲动会表现为一种意识事实,并以义务的形式出现。例如,对权利、对财产的冲动,所以意志需要经过反思进行自我确立,通过外部方法加以选择。这其中就渗透着黑格尔所言的教养的绝对价值。通过对意志任性的揭示,看到了自由意志的有限与无限,自由与不自由构成自由意志自身发展的辩证法。这种对冲动的反思使意志扬弃特异性,从而使自由意志成为现实的一个环节。 自由意志的意向性本身就揭示了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这也是自由意志与思维(精神)的区别之一。或者我们可以更明晰的称为自由意志的实践性。自由意志的统一在于经历自身的否定,否定之否定后主客观的统一。这种统一的意义在于自由意志实践的程度与延续的生命。而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特征恰好体现了此点。 二、自由意志的行为性 自由意志的特征之一在于其要定在为自在自为的意志,自在自为的意志才是真正无限的。“自由意志中真正无限的东西具有现实性和现在性。自由意志本身就是在自身中存在着的理念……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它的外在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1]32可见,黑格尔看到了外在定在是自由意志自身的又一环节。自由意志自身内含着行为性,这种行为性显现了自由意志自身的运动。自由意志作为个体的内在特质时需要外化为具体行为,作为类的特质时也同样要在伦理实体中实践。自由意志的行为性使得自由意志自身在运动中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同时,这种行为性也内含了自由意志的其他内质。 首先,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要求行为主体在将自由意志外化中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在反思感性的欲望与冲动中,使自身的行为获得普遍性的价值。理性此处的作用在于抑止欲望的无限和适应社会伦理价值的无奈,生活世界本身要求着伦理次序。伦理生活本身是普遍的、伦理生活的样式也是无限的,自由意志主体的行为需要符合普遍的价值才会实现真正的自由。这并非抹煞主体的特异性,只是在普遍中保有着的特殊,或者是质的同一性与样式的多样性的共存。但我们需要看到此时的意志还是具有着黑格尔所讲的客观的片面形式,所以理性会使意志摆脱主观性成为客观的现实存在。但还不等于自由意志的现实的实现化。 其次,自由意志的客观片面化在于它会成为没入它客体的状态。所以,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还在于行为主体获得他人的平等的承认。“自由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1]36自由意志的自在性在于它的自然性,自为性在于它的创造性。这种创造要从可能性实现到现实的转化就必须要有他者的承认。这个思想在《法哲学原理》中尤其体现在黑格尔对国家的论述,人无法做到离群索居,人需要在“承认”中提升自身。包括主奴的争斗、国家得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我们今日所为之努力的平等、公正的实现无不依赖于他者的承认。就自由意志自身而言,如果不能得到承认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自由的实现。当然此处自由意志的实现具有着阶段性与妥协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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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荏苒

论社会哲学视野中德育的“工具性”价值一前言(一)社会哲学视野及德育内涵  “社会哲学”,显而易见,是一种关于社会的哲学,其主要思想就是唯物史观理论。社会哲学视野也就是指唯物史观视野,德育在社会哲学视野中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支撑,德育本身的存在、发展以及对社会的作用都是以社会哲学底蕴为基础的。  德育在内涵方面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德育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而狭义上的德育专指道德教育,也就是西方教育理论所讲的“moral education”。本文中德育的核心或者说是基础性的内涵是狭义上的道德教育,但并不排除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纪教育等与道德教育之间的必要联系。  (二)工具性≠工具论  德育的“工具性”价值并不等于德育的工具论。德育的“工具性”是指德育在社会的存在与进步中作为一种方式和手段起到一定的影响和作用,“工具性”是德育的基本属性,这就说明了它还含有其他属性,在谈德育的“工具性”价值时并不是否认其他属性的存在。而德育的工具论是说德育就只有充当工具这一个角色,德育的“工具性”价值是德育的唯一价值,这是对德育“工具性”价值的片面理解。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在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中,只是运用政治和法律手段,是不能真正让人走上文明发展的道路的;只有用道德的力量来引导人、规范人,才能使人自觉地向善。“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本身道德素质的集合反映到社会中就会形成一种氛围,前者的实现离不开德育的影响与约束,因此,德育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行、加快社会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稳定向前的一种手段,这就体现了德育的“工具性”价值。  显然,德育是具有文化属性的,不管是从逻辑的视角还是从人们理想中德育的角色出发,都是成立的。排斥德育的“工具性”价值,一味追逐德育本身的文化属性的观点是片面的和不现实的。当然,如果德育只是一种工具取向的缺乏主体能动性的德育,那么就局限在了培养特定“规格”的人和教学程序化、机械化的漩涡中。但是,德育的“工具性”价值并不是否定德育的人文气息,而是呼吁不要丢弃德育最初的本质问题,以免踏入舍本逐末的险境,提倡将德育的人文性与德育的“工具性”进行整合,协调两者使其平衡,而不是片面地肯定、追逐其中的一个或者片面地否定、舍弃另一个。  对德育价值的理解会影响到德育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德育的“工具性”价值是德育的基本属性价值,德育“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将是德育能够充分发挥效能的前提。  二、对德育“工具性”价值的再认识  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的深入,人们关于德育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有人对德育的“工具性”价值提出了质疑,甚至认为其完全是一种“荒谬”的理论。如果说德育的“工具性”价值具有片面性,那么质疑这种观点的人所提出的相关理论是否就具有了正确性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违背了哲学上的“对立论规律”。事物都是相反相成的,德育的“工具性”与人文性是事物的两面,彼此相互依赖,缺一不可。  (一)对德育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区分与整合  伦理学家弗兰可纳认为:“道德是一项社会的事业,而不可能是个人用来指导自己的一种发明和创造。”言之有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德育的价值,可以将德育的价值分为德育的内在价值和德育的外在价值。  德育的内在价值是指德育对教育者以及受教育者德性的完善,促进其德性修养境界的提高,进而构建理想人格。德育的内在价值更多地体现为德育的人文性价值,德育具有文化属性,并处于教育和人文的夹层阶段,德育的文化属性是德育实践能够发挥功能、实现目标的基础和前提。“教育有如一条大河,而文化就是河的源头和不断注入河中的活水。研究教育,不研究文化,就只知道这条河的表面形态,摸不着它的本质特征。只有彻底把握住它的源头,才能彻底地认识教育的精髓和本质。”(顾明远《中国教育的文化基础》)因此,德育的人文性价值是不容忽视的,但也不应被看作是德育的唯一价值。  德育的外在价值是指德育对社会所发挥的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生态价值等,德育的外在价值更多地体现为德育的“工具性”价值。如在德育的经济价值方面,德育可以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进行“德”的培养、维护或者促进良好经济关系的可持续运行。这对于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某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计后果地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尤为适用。在德育的政治价值方面,主要表现在对社会政治的延续上,对社会主义未来人才的培养,需要德育的正面引导,形成相应的政治立场,维护或者发展一定的政治关系。  不管是德育的内在价值还是外在价值,都可以看成是一种手段、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完善人类自身的德性修养。当然,德育的这两种价值并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着的。  (二)从德育主体——“人”的角度看德育的“工具性”价值  道德是德育内涵之中的重要内容,道德的主体是人,在德育实践中的主体双方也是人,道德、德育等都是与人们相伴始终的存在方式,因此,从“人”这一主体出发来审视德育的价值是无可厚非的。  道德体系、道德规范存在于人们生活的环境当中,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奉行这样的道德,人们对道德规范可以作出不同的回应,人是德育实施的主体、德育发挥“工具性”价值的主体。德育的“工具性”价值是否可以得到良好体现,取决于人们对它的认识程度,这就上升为意识形态,一种意识需要。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需要从低到高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在五种需要层次里,有一些是必须以社会共有的道德准则作为保证来实现的,如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等。“仓廪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生理需要是指能够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最基本最应优先满足的一种需要,虽然这种需要不直接使人产生某种善恶感或形成道德规范,但却是人们一切活动的基础,是人们产生道德意识的基础。安全需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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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sis妍

现实中的哲学 道这些不是关键,最重要的是将理论具体化、简单化。毛泽东在这方面可称得上是全能的大师。搞社会主义,前人研究了一百多年,只有马克思才系统的总结了一套革命理论。拿到中国来完全对号入座,那是机械的教条主义。陈独秀吃的就是这个亏。然毛泽东通晓中国历史体察民情,在革命理论和革命实践上,知国情、知自己、知国民党、知民众。这几个“知”字,正好是兵法“知己知彼”的原则,针对中国革命的特殊性:半封建、半殖民地,敌强我弱,要将无产阶级的理论变成现实,最重要的就是客观的分析敌我双方的客观实际,用自己的长处克制敌人的短处,这样革命才不至于空谈。结合革命理论,具体化到现实生活中的各个细节上,那样,理论也就成了具体的生活常识,谁都能看的懂,也会用,这样胜利就有了起码的保证了。 回想一下我们几十岁的生涯,其实也是从生活到工作很多地方结合自我实际走过来的,只是在每个细节上,过多的认识了自己的优点,忽略了或少看了他人的优点,时间长了也就形成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以为自己是一盏明灯,总想照亮他人,却忘了我以外的东西闪光的地方很耀眼。这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只知自己,不知他人。我们虽然不是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中厮杀,但人生之路也到处充满了火药味,兵法上说,知自己,知对方,才能百战不殆,联系到我们的人生,之所以走到今天的地步,正是不知己,也不知彼的结果。 社会是一个动态环境,其中每个人都在运动之中,所以我们的认识论最基本的要求应该是活的,行为的方法论也应该多样化。拿着真理,最好不要视为“纯金”的,因为我们面前的诸事、诸人都是在变化之中,今天你用“真理”对上号了,那么“真理”就有价值;明天对不上号了,那“真理”也就成了谬误。战争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阵地战;一是,运动战。在征战中究竟用那种形式,最后的胜利者往往取决于根据客观实际,采取最有效的策略。我们的人生大体也是如此:今天的成就,说明“知和行”统一在一条线上了,但不能预示明天的结果,明天是什么样子,还要待以后去验证。 很多时候,对诸事、诸人,常常用既有的“模式”套着来认识,这是常人的认识论。正如同你自己的一顶帽子,逢人便拿将出来,不去看人家脑袋的大小,楞往上戴,肯定合适的成分少,不合适的成分多,这叫什么?“唯心主义”吗!认识问题总喜欢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忘了在我之外,还有许多和我一样的人。战争中很多失败者,往往不在装备的好赖,不在兵少将寡,而在“发动战争的人”,是否充分的认识了所面临的客观实际,在于那些运作的人,如何把握时机,去争取胜利。若无视客观实际,用一种虚幻来指导行动,不打败仗才怪呢? 我们学任何东西,不要“精益求精”,应该是“知其大略”即可,到了现在这个地步,我们已不可能成为专家,学者了,我们应该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很多琐碎的生活小事缠绕自身,想超越自我,重心应放在客观实际上来,在一言一行中能做到闪闪发光,实际也就是超越了自我。生活中的很多人,之所以不成功,恐怕都是那个“唯心主义”在做怪。有些时候,我们拿一种理论,一个知识去认识某一事物或某一个人,常常会发现那事物,那人很多地方不合于那个理论,那个常识,于是会得出:错、错、错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表面化了。 黑格尔讲,存在即为合理。也就是大千全世界,你存在我也存在,都有其合理之成分。这种既定的存在构成了大千世界的多彩性,若让人家用你的模式去思维、去办事,最关键的是,让人家都用你的模式去生存必须有个先天的条件,你必须掌握他人的生命线,如果这个条件不具备,我就是我,你还是你。 这些不正是哲学在我们生活之中吗?那深奥的理论一旦变成现实其光彩将照耀着人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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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an9020

如何推进依法执政?依法执政的内涵非常广泛,它首先是一种新的执政思想和观念,其次它意味着新的执政体制和机制,还有新的执政方式与方法和新的执政素质与能力,以及新的执政效果与水平,这一切都与依法执政的原则与制度息息相关,与党的领导制度、执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密切关联。推进依法执政,必须实现执政理念的更新和转变,践行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这一根本的执政观。实践依法执政的执政观,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的执政体制机制,变革和发展新的执政方式方法,需要塑造和提升新的执政素质和能力,改善和提高执政效果和水平,而这一切都需要依法执政原则与制度的驾驭和保障,需要党内党外相应的制度创新予以保障和促进,需要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保持两者协调统一,由此为依法执政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如前所述,依法执政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它已经具备了丰富的内涵,在一段时期里将是一个恒定的命题,依法执政的实践是这一命题的根本所在。实践依法执政理念与原则,需要在“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促进党内依法治理”、“有效推进依法执政、重点推进依宪执政”与“立足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切实通过人大执政”三个层面上探求依法执政的实践途径。加强党内治理和党内法治建设,为依法执政奠定制度基础和积蓄法治定势,将依法执政提升到依宪执政的高度并具体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必由之路。1.通过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促进党内依法治理来推进依法执政。对当代中国而言、对中国共产党面言,党内无规则国家无矩,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依法治党与依法执政息息相关。党内政治生活没有依规办事的习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就很难做到依法办事。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党,建设法治政党,构成了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促进依法执政,必须推进依法治党,这就需要加强党内法治建设,尤其需要加快构建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共十八大之后,党内法治建设全面启动,2013年可以视为党内法治建设元年。2013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这部党内“立法法”为党内法治建设尤其是党内法规建设确立了基本规范;201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300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党内法规清理程序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为党内法治建设夯实了制度基础①;2013年11月,第一个党内法规建设规划纲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 2017)》发布,为党内法规建设规定了近期目标和长远方向②。无论是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清理工作,还是中央党内法规规划纲要,都充分体现了“宪法为上、党章为本”这一重大观念和原则,尤其是中央党内法规五年规划纲要从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等六大领域共37个方面布局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包括制定《中共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党组工作条例》、《中共统战工作条例》、《军队政治工作条例》、《中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巡视工作条例》、《中共纪检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等系列党内法规,这无疑将为党内依法治理奠定更加宽厚的制度基础,也为依法执政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资源。 依法治党仅有党内法规是不够的,必须强调国家法律对于依法治党的重要意义。党内法规建设不可能孤立进行,在长期倡导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以党内民主促动国家民主的基础上,近些年来已经出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联动建设的迹象,党内法治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关系的重要意义得到深化③。国家法治与党内法治联动必然要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同,就如同仅有国家法律难以充分实现依法执政一样,仅有党内法规也无法充分实现依法治党。依法治党需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统一或者说一体建设,依法执政需要国家法治与党内法治相互联动,只讲党内法规和党内法治或者只讲国家法律和国家法治,都无法充分实现全面加强依法治党和全面推进依法执政④。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立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不断提升党内制度建设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确保党内制度建设质量,使党内政治生活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强化和协调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逐步形成由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和相统一的制度体系,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合力,为依法治党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建立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的有机联动,将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统一起来,尤其要从内在规律和外在需求上有效促进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和党政关系的转型,促进党政关系规范化和执政活动制度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促进党内依法治理,旨在推进执政党现代化转型、政党治理模式转变和依法执政。2.加快法治政党建设,有效推进依法执政,重在实现依宪执政。国家政治生活主要立基于宪法规范基础上,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法治政党的基本特征。依法执政需要政党具有民主法治品性,根本在于塑造政党的法治品格。概言之,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执政为民、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要求。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必须坚持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这就必然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最关键的一条是将党政关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在政治生活最关键的部分实现政与法的统一。这就需要执政党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替代立法,不包办行政,不干涉司法。在政与法的关系上,尤其需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立法和政法的关系,需要正确处理党的决策与国家立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的关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立法工作和政法工作。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各级组织与同级人大的关系,改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方式,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促进党的各级组织支持同级人大依法履职,善于将党的政策经由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人大作用于政府工作和政法工作;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改革政法体制,改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方式,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党的政策对政法工作的意义,善于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人大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善于用制度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权,通过制度防止党的各级组织干涉政法机关依法办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①。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际上就包含了依宪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意味着对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根本需求。“无论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如果没有执政党的依宪执政,任何意义上的法治都可能不复存在。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中,执政党依宪执政具有特别的意义”②。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以宪法为执政的根本依据,遵守宪法规范、原则和精神,实践宪法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宪法原则,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运用宪法思维和方式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这是由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反映了“党的领导———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政治逻辑,体现了执政党新的政治思维和对新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加强和推进依法执政,应当将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认识,将依法执政与国家治理统一起来,将执政活动规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将执政的合法性、权威性、有效性建立在与宪法的关联上,在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与根本制度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根本是依宪执政,依宪执政就是要依据宪法确立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执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确立的第一原则,是国家根本政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确立的第一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依宪执政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确保执政活动遵循人民主权原则,保证执政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政治框架内和政治舞台上执掌政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尤其是依法执政需要树立起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极大权威,依照宪法监督和规范党的各级组织的政治活动,使宪法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推进依法执政,必须加强宪法与宪法相关法制建设,完善有关政党的组织、行为和责任法律制度,规定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性质地位、职能权责、组织原则、决策与立法(党内法规制定)准则、违法违宪责任等。确保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必须完善与政党执政、参政相关的宪法相关法制建设,为执政党的执政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宪法性规范,为规范依法执政形成宪法规范基础,将党的执政活动纳入宪法规范框架内。同时,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机制和程序,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责,特别是要完善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或者违宪审查制度相适应,也应当完善党内法规审查机制,通过一定的制度构建,比如设立党内法规监督委员会或者称为党内司法事务委员会,依章履行处理党内事务争议职能,并担当党内法规审查责任,以此形成依法执政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以确保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合宪性,保持党规国法的协调性,确保党内法规建设贯彻“宪法至上、党章为本”的党内法治原则①。3.切实推进依宪执政,必须立基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②。依宪执政就是要求执政党立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和内在逻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是关于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党政适度结合、党和国家关系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制度依托,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组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施、建设法治中国的制度保障。概括地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宪执政实践,提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这直接关系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水平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与国家法治化的程度。一般来说,政党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桥梁,由此产生的人民———执政党———国家的逻辑结构,其关键要素就是民主、法治及其相互关系,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载体和展示民主法治关系的制度机制。如果说依法执政就是将执政活动上升到法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并纳入法治框架和轨道,那么,这个框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条轨道就是由宪法铺设的“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的法治轨道。换言之,人民代表大会是执政党作用于国家政权的主要通道,是实现依法执政的有效途径。不仅依法执政(根本是依宪执政)内在地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与通过人大执政也存在逻辑关系。民主执政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应当强调党内民主建设,建立民主执政的坚实基础,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国家民主,尤其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内权力,保障党员权利;二是执政党应与人民代表大会结合起来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容易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统一起来的政治场合,也是唯一实现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的政治机制。民主执政要求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适度结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民主执政的具体表现。抛开人民代表大会,党的各级组织就会与政府组织高度关联,不仅容易降低执政的民主性,也不利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科学执政也有两个侧面,一是执政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反映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二是执政必须遵循政治规律,尤其是政党执政规律。既有适用于世界各国的一般执政规律,也有各国不同的特殊执政逻辑。在当今社会,执政党与民意机关的结合是政党执政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当代中国,健全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政治结构,构建符合民主法制规律的政治机制,保证执政党依据执政规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这是政治上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践科学执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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