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siy
封建制国家的生产关系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民。因此,在本质上,封建制国家是封建主阶级对广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和压迫的工具。当然,不同的封建制国家在生产资料占有的方式上有所不同。西欧的社会土地所有制是领主占有制,中国实行地主制生产关系。由于这种区别,形成了不同封建制国家的不同特征。第一,从国家结构上看,西方在中央政权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实行的是分封割据制,中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在领主制的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和政治权力都集中在领主个人手中,大领主在其辖地内几乎行使着全部国家权力,因而形成了若干半独立的领地国家。在地主占有制的中国,地主个人无权直接运用政治权力压迫农民,农民不是被地主束缚在固定的领地上,而是被国家用户籍制度和乡里、保甲等基层组织束缚在一个行政区内。地主阶级只有依靠国家政权,才能实现对农民的统治,从而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因而,中国建立了集中统一、下设郡县、由专职官吏队伍操纵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第二,与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应,西方的权力结构呈现等级制,中国则实行官僚制。在中世纪的欧洲,统治阶级内部各等级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等级的土地占有者拥有不同等级的政治特权。恩格斯说:中世纪的“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王亚南指出:“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的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中国封建社会官僚制的特点是:它是由专职官吏组成的政治权力结构,在官僚集团内部,有着按等级划分官职的严密组织。官僚内部的等级不同,享有的特权也不一样。等级制有效地维持着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第三,在意识形态上,西方直接运用宗教统治,而中国则把政治思想宗法化。宗法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规定宗族内部的尊卑、贵贱和上下等级的一种制度。宗法制度与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权力相结合,形成了“家天下”的君主专制和官僚门阀制。封建制国家的特征表明,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直接决定着上层建筑。只有弄清楚不同的封建制国家的具体的生产关系,才能全面而具体地了解封建制国家的本质。 
中西方两大政治制度在古代、近代和现代差别都很大,这里只能非常简单地介绍一下:古代,传统的中国封建政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基础,贵贱尊卑分明、等级森严,体现了专制主义、家长制以及统治阶级和长辈的权威性,体现了不平等的人际关系。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以自然人权思想和理性观念为基础体现了民权、法治和相对平等的人际关系。近代,西方确立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中国开始向西方学习,搬来了马列主义。现代,中国确立了以社会主义思想为基础的政治制度,权力高度集中,置社会利益于个人利益之上,着重于维护集体价值、集体作用、集体幸福,而不是个人权利,因此仍须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大力改进。西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三权分立,实行民主法治,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确保了社会在自由、平等、博爱、竞争的前提下稳定发展,这些优点值得中国借鉴。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 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自然法在法律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十五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框架发生了根本变化。文艺复兴和罗马法的复兴为这场巨变作了思想文化上的准备。十六世纪的路德宗教改革确认了上帝的范围和世俗的范围,使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开始剥离,阿奎那的上帝和理性的二元权威中的上帝逐渐模糊起来,而理性的位置则日益升高。十七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的历史观。以过去作为标准的心态被社会进步的观念取代。一切价值判断和事实的估量都面向未来。这使人与神的世界的距离更加遥远。这一过程被称为世俗化的过程,即理性化的过程。自此,西方社会进入了以理性为基础、法律为依归的新的法律文明秩序时代。 这一过程中自然法摇身一变又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出现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他们对自然法的共同兴趣使人们将他们归为所谓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主要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他们将自然法中的神的影子抹杀得一干二净,主张自然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并且把自然法的学说同“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说”结合起来。他们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和法典。并宣称:在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平等的,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人权。为了实现人的权利,人们才建立国家,进入社会,而法律则是对这些人的自由权利的保障。在他们的著述中,上帝已经愈来愈不重要,格劳秀斯说:“上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正如即使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使本来是恶的东西成为不是恶的。”相反,人显得愈来愈独立,愈来愈重视自身的价值和幸福,这些认识上的飞跃使人类摆脱了神学的束缚。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的发表,标志着自然法学运动的顶点。《独立宣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把关于人权的理论上升为一种政治主张,而《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则把这种主张以宪法的形式写进了史册。 对于现代西方文明秩序的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法律文明秩序中几乎所有的重要概念、制度的胚胎都在这一时期充分显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以及司法独立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制度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而《拿破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的制定也与古典自然法学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