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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ONG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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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窦娥冤》中的法律意识 对干同一部文艺作品,“横看成岭侧成峰”,不同批评方法和角度的评价,见仁见智是正常的,一个观察角度的所见。也许可弥补或纠正另一角度的不足。如此看来,多角度的观察必益于全面看问题。但是,确定观察角度还应考虑“优选”,对于“公案”题材之作来说,法律的角度似乎更能洞见“庐山真面目”。本文正是基于如上考虑而去探讨关汉卿杂剧(窦娥冤》中的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意识,通常指的是人们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进行认识、评价和情感体验,并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起调整作用的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其内涵比较丰富,我们且把它分为三种类型:其一表现为感觉、情绪、情感等,可名之为法律心理,它处于认识的感性阶段(但不一定都上升为理性认识);其二表现为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较强的知识系统,可名之为法律思想(体系),它是人们理性认识的结晶;其三界于前两者之间,是感性与理性的揉合,来自人们在实践过程中认识的内化和积淀,具有较稳固的结构和模式,支配着主体的法律意愿和期望,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着他的全部行为。再从法律意识的内容性质来看,可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遵从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守法”意识(包括心甘情愿的积极守法意识和无可奈何的消极守法意识),另一种是与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相抵触的“抗法”意识。 作品的法律意识,与作品思想倾向中的其他因素一样,通过作家思想感情的直接抒发或人物形象的塑造体现出来。在《窦娥冤》中,它主要是通过主人公性格的刻划和情节安排而显现出来。概括地讲,该剧在思想倾向意义上的法律意识,即对于元代现行封建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守法”意识,其表现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窦娥被塑造成一个典型的孝妇形象,她在孝顺中的善良性格历来为人称道。然而,不管窦娥是否通晓当时的家法、族规和国法,她对封建孝道的刻守,同时也包含了对当时封建法律的遵守。窦娥毕生奄无怨言虔诚地侍奉婆婆,惟恐今生孝有不周而碍修行来世;为使婆婆免受拷打,她甘愿冤服死刑,直到临赴法场典刑,还是那般孝顺完美的小媳妇姿态,乞求婆婆“此后遇着冬时年节,月一十五,有清不了的浆水板,淡半碗儿与我吃;烧不了的纸钱,与窦娥烧一陌儿:则是看你死的孩儿面上。”如果说这些孝道行为皆属伦理范畴,那么剧中一个关键情节就必须归入法律范畴了,这就是早在张驴儿父子开始无理通婚时,窦娥只要向邻里求救或向宗族、官府告发,张驴儿父子必被绳之以法。这是一个多么简单的法律行为,但是窦娥却没有实施,原因究竟何在?是她畏惧恶棍张驴儿父子吗?从她自始至终敢于反抗恶棍行径的一贯性格来看,原因不在此;是她缺乏诉讼意识吗?从她敢于见官对簿公堂并期望官府公正等心理来看,原因亦不在此;那么,根本原因就只能在于她不敢或不想违背婆婆的意志了。 窦娥的婆婆何许人也,窦娥无原则地孝道于她又意味着什么呢?从剧情可知,蔡婆婆寡居十多年以来,一直以高利贷为生,收取的是“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的“羊羔息”。如此高额利息的收取,对于寡妇来说,非有几分强悍或狡诈而莫能为也。窦娥就是因父亲还不起如此高额利息之债,而“分明是卖与他一般”地成为蔡家童养媳。再说张驴几父子霸居于蔡家之后,蔡婆婆与张驴儿之父“一个道你请吃,一个道婆先吃”,分明是已从半推半就发展到乐意招这地痞老头为夫,且欲劝化窦娥嫁于张驴儿。对十此等婆婆,窦娥却一味无原则地孝顺她。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窦娥如此孝顺呢?对此,只要对“孝”稍加考察,封建孝道中的法律成份便分明可见,问题也是不难解答的。“孝”这种人类古老的感情,起源于氏族社会先民们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而无法掌握自己命运情况下的对祖宗神的崇拜,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个体家庭经济形成时,供养老人的事情也由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承担,变为个体家庭中子女对父母供养的责任和义务,与之相应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要求子女奉养晚年的权利,以及家长享有要求子女绝对服从其意志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中国古代是有家法族规或国法的制裁手段做保障。按照元朝的法律(许多封建朝代都如此),告发、咒骂父母为“不孝”,不听父母教令亦被视为“不孝”。“不孝”为“十恶”之一,应严加治罪。可见,封建孝道与封建法律结合是紧密的。此时。窦娥为亡夫服孝期未满,若别人主婚窦娥嫁人,主婚人和窦娥都触犯了法律,需问罪并离之;若父母、公公婆婆主婚,民不告,官也许不理;但窦娥不能告发婆婆(破坏儿媳妇服孝的妇节),否则为“不孝”。那么,窦娥何不告发张驴儿父子?是被张氏父子监视甚严而脱不开身吗?显然不是,因为蔡婆婆已应允婚事,在张氏父子看来,这桩由婆婆包办的婚姻成功指日可待,用不着严加看管;是怕张驴子父子曾有过的勒死蔡婆婆(甚至包括窦娥)的要胁变为现实?非也,因为窦娥肯定认为这种要胁不可能变为现实,所以她一再讽劝婆婆觉醒以拒绝张氏父子。如此看来,答案只有一个,即告发张驴儿父子,便违背了婆婆的意志,对窦娥来说,属“不孝”行为,应按“十恶”之罪加以惩处。如果说窦娥知晓这些法规法律的厉害,那么她是为了守法而不敢告发;如果说窦娥是个法盲,只知无原则孝顺,那么她也是不自觉地遵守了经过历代内化和积淀于“孝”之中的法律了。所以,不论窦娥是不敢还是不愿去告发张驴儿父子,她的“孝”道意识,实际上包含了对封建法律的“守法”意识。 其次,窦娥对整个封建制度的腐朽本质始终没有透彻认识,也没萌生“抗法”意识。有的论者认为,窦娥在唱出“大人你明如镜,清似水,照妾身肝胆虚实”时,对封建法制抱有幻想;惨遭太守桃机刑讯逼供的“千般打拷,万种凌逼”之后,对封建腐朽的司法制度有了清醒的认识;再到被押赴法场典刑时发出“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的控诉时,窦娥的反抗性格达到高潮,以至死后通过鬼魂申冤,这种反抗性格还在继续。我们认为,如此评价似乎有点过于拔高了窦娥。诚然,窦娥的性格发展确实到达不满和反抗的境界,但还不足以堪称对元代黑暗统治的“强烈控诉”,即未萌生“抗法”意识。窦娥有对命运的抱怨:“都是我做窦娥的没时没运,不明不暗,负屈衔冤。”也有对官吏执法腐败的控诉:“这都是官吏每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也有过对现行司法机构表示的失望:“不告官司只告天,心中怨气口难言。”但是,剧本及窦娥形象提供给我们的,只限于对桃机这类贪赃枉法行径的谴责,还未触及整个法律制度(下文详论)。至于刑讯逼供,在侦查取证技术水平低下的古代,那时是合“法”的,包公审案也是动辄“大刑侍候”;与之相联的便是判案重口供而轻证据(与今天我国司法重证据轻口供正好相反),只有富于才智的清官审案判狱,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此,窦娥根本不知道什么样的审案方法合理,只知要求别拷打婆婆。所以窦娥尤怨的只能是桃机和夭命,不可能一顿打拷之后看清楚封建法制的腐朽本质。 第三,剧本第四折通过提刑肃政廉访使窦天章公正执法为窦娥申冤报仇的情节,以及鬼魂窦娥唱出“将滥官污吏都杀坏,与天子分忧,万民除害。”和窦天章念白的“今日个将文卷重行改正,方显的王家法不使民冤。”还有剧本题目名为“秉鉴持衡廉访法”等等,这些都说明了主人公窦娥和剧本整体的法律意识倾向,是对元代现行法律制度的遵守和对“天子”及“王家法”的拥护,亦即“守法”意识。 在窦娥那朴素(或不自觉)的法律认识里,“天子”是圣明的,“天子”对滥官污吏的腐败也会感到忧虑,因此,“将滥官污吏杀坏”,便是“与天子分忧”。在剧作家的法律意识里,他借窦天章之口表述了这样的法律评价和情感态度:元朝的“王家法不使民冤”。安排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窦天章的出场,以及他为窦娥冤案昭雪的情节,也是基于这种评价和态度。 有的学者认为:“《窦娥冤》其实概括了整个元代的黑暗统治,以及贯串这个统治的横暴、含婪的生活现实。”(张庚、郭汉诚《中国戏曲通史))我们认为这种评价失之偏颇;有的学者认为窦娥性格的一个方面是善良,我们认为,窦娥的善良是在对婆婆的孝道中体现出来的,与她对结合于孝道中的“王家法”的“守法”意识相联系,因此,这种善良应辩证看待;有的学者认为窦娥性格的核心是反抗(包括反抗黑暗社会的不公平,反抗恶势和滥官污吏),我们认为,窦娥恰恰缺乏对受“王家法”保障的封建孝道的反抗,否则,她只要告发张驴儿父子,她的冤屈悲剧便可避免。 但是,以历史的眼光来看,作品缺乏对封建“王家法”的“抗法”意识,剧作家没有赋予主人公窦娥应有的“抗法”意识,这是时代的悲剧、民族的悲剧,我们难以求全责备剧作家。因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最大的悲哀,是个人权利从来就没有得到肯定,个人的价值在于尽忠尽孝,而没有“自我”的位置。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法学范畴,在传统的中国人那里只有义务,没有任何应有的权利可言。比较中西法制史可见,中国古代从未出现过象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那种保护个人权利的民法典,因为中国没有出现过象古希腊、罗马那样的可与贵族阶级抗衡的平民阶层。西方的原始宗教发展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以及相应的个人权利意识;而中国的原始宗教发展下来是论证宗法制的家天下和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作为其支柱的封建孝道,在中华民族的灵魂中积淀并根深蒂固地延生。这是民族的悲剧!在这里,人们连自己对个人权利的意识也丧失了,替之而起的是象窦娥那样力求有一个做稳奴隶的生存空间,当这种空间遭到张驴儿父子、挑机之流破坏时,也就是说连奴隶也不让做时,便仰仗贤明的王侯将相和清官来给个“公道”。真可谓悲之极矣!在中国古代史上,有几个人呐喊过“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又有几个人胆敢怀疑“王家法”并象某些梁山好汉那样“抗法”呢?个人权利和价值的充分肯定,这个历史的必然要求,与它不可能孤立地在某个朝代和某个作家的作品中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是时代的悲剧中国古代广大人民群众愚味落后地“守法”,愿意欣赏和共鸣的是与他们的法律意识同类的文艺作品,也许这就是关汉卿不少杂剧反映并歌颂“孝”的缘故。千百年来,多少人看不到窦娥悲剧的深层根源就在于她丧失个人权利意识而对封建法律的盲目“守法”意识,难道今天我们的认识还不应该深入一步吗? 然而,未写窦娥“抗法”,而写她“守法”,不见得是败笔,因为艺术作品的魅力来源从来就是复杂的。今天我们从另一角度去看,在“王家法”淫威笼罩的封建社会,“抗法”之人胳膊扭不过大腿,“理”应冤死;而“守法”之窦娥,竟也难免含冤而死岂不太令人震撼了吗?

法律与电影论文

120 评论(15)

xiaolvzhu

你好,已发送各个角度论《肖申克的救赎》论文数篇给你,其中有三篇从法律的角度论述,希望对你有帮助~举手之劳团队
211 评论(13)

qiwuwang

我这有两篇,不过都不是你要的电影的。。。一个是《麻将》一个是《七武士》。。。不过更倾向于法制与电影
288 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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