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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闯绿灯”了吗?什么时候红灯下可右拐弯?什么路口可以掉头……这些问题也许开车老手也不一定能回答。每一位有驾照的朋友都曾经在驾校里学过交规,但真到了情况错综复杂的马路上,大部分新手还是会茫然。新手上路爱犯什么错误?交规里有什么新手不知道的“死角”呢?最近有篇关于“交规死角”的文章在网上很流行,记者专门对“交规死角”进行了核实整理。 注意,别“闯绿灯” 马路上堵车,车辆行驶速度特别慢。跟车,对于新上路的小李来说十分痛苦。他发现在经过一个大院的大门口时,警察拦下一串车,也不知道为什么。正巧小李也开到了大院门口,前方路口赶上了红灯,车停下了。这时,一位交警出现在他的车旁,将他拦下了。下车后,交警敬了个礼对他说:“请出示您的驾照。”小李毕恭毕敬地递上相关证件,交警看了看,指着地上的禁停线说:“你停在禁停区了,按理应该罚款。不过看你是刚考下来的本,这次就算了。不过,提醒你一句,以后注意别‘闯绿灯’。” 解释:所谓“闯绿灯”,是指在堵车、行车缓慢的情况下,即使绿灯亮了,车也不能停到人行道上,因为人行道等同于禁停线。 红灯下可右转 第一次开车上马路的老王在路口右转线上赶上了红灯。看着路口的摄像头,听着车后传来的喇叭声,作为头车的他也不知道到底该不该右转了。等红灯变绿灯后,他才慢慢地转过路口,结果被后面赶上来的出租车司机大骂:“你会不会开车啊!” 解释:在十字路口,如果没有箭头指向右方的灯,那么不管是红灯绿灯都可以右转。我们日常观念里的“红灯停绿灯行”在这里有所不同。如果红灯上有向右指的箭头,那就说明是限制右行的,就必须等绿灯变亮后才能右行。 左转红灯、无禁掉头标志可掉头 小张开车两个月了,这天也在十字路口的左转线上赶上了红灯。作为头车,本想掉头的小张注意到,虽然左转的红灯亮了,但对面没有来车。小张一给油一揉方向盘,将车掉过头来开走了。 解释: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路口基本上都可以掉头,当然,这也要视马路的宽度而定。很多马路虽然没有禁止掉头的标志,但路面过窄,掉头容易造成交通堵塞。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掉头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与对面来车或过马路行人的事故,掉头车辆要负全责。 紧急停车带禁止行车 新拿本的小刘开车上路,堵车很严重,她发现路边有一条空路,就将车开到了这条“畅通”的路上,过了一阵子后,发现这条路也开始堵了。前车都拼命往主路里并线,她这才注意到,前面有位交警拦住了该车道里行驶的所有车辆,小刘也未能幸免。 解释:路边紧急停车带,如果车辆出了事故的话可以把车停在这条车道里等待救援,但紧急停车带是禁止行车的。 跟大车闯红灯不追究后车责任 刚拿到驾照不满一周的孙先生在过路口时,因为紧跟在一辆大货车后面,看不见指示灯,等过去后才发现红灯早已亮。 解释:如果因前车比较高大,挡住了后车视线而造成后车闯红灯的话,执法人员是不追究后车责任的。因为抓拍闯红灯的摄像头要拍三张照片:过线、车头、车尾。缺一张都无效。如果高大的前车能挡住后车司机的视线,那么摄像头也会被大车挡住而无法拍下后车的车头照片,因此这种情况不构成违章。但为安全考虑,也不要钻这种空子。 并线时左车道要让右车道 吴先生在从左侧车道向中间车道并线时,与右侧并线车辆发生了剐蹭。事故发生后,吴先生和右车司机争吵不休,双方都觉得自己是无责的。吴先生说,因为右侧并线车辆的左转向灯不亮,导致自己产生误判,因此责任应该由右侧车辆来负。 解释:这次事故应该由吴先生负全责。我国的交通法规定:在并线时,左车道应该让右车道车辆先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由左车道车辆负全责。但交警听了吴先生的陈述后说,右侧并线车辆的左转向灯不亮也是一个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观因素,因此做出了吴先生负主要责任,右侧车道司机负次要责任的裁决。 连续并线属违章 虽然是新手,但于先生开车比较快,这天在空旷的马路上,他不知不觉就把车开到85km/h(该路段限速为80km/h)。这时,前车突然一个急刹车,由于车距较近,于先生已经刹不住车了,车辆连并两条车道后终于停下了。于先生注意到路边的摄像头,一查得知,自己果然已被记录在案了。不过“罪名”居然是连续并线两条车道,而不是超速。 解释:连续并线容易出危险,因此被明令禁止。 
2004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就在这一天,云南省昭通市发生了一起死亡5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罹难者之一的唐顺亮是“农村人”还是“城镇人”的身份等问题,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身份及其赔偿金 唐顺亮原来是昭通市昭阳区太平乡黄竹林村1组的一个农村人。10多年前一直在昭通城里做生意。1996年,唐顺亮和一个朋友开起了沙发材料经营店。2000年,他扩大了经营规模,注册成立了家具公司,唐顺亮任法人代表。近年来,由于经营有方,生意越来越大,该公司固定资产达到了70余万元,并在大关县开设了摩托车销售店。 2004年5月1日下午,唐顺亮乘坐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客车从昭通去大关,想去料理大关县城摩托车分店的生意,谁知祸从天降。唐顺亮乘坐的客车由于驾驶员超速行驶,在行至昭麻线K19+979M段时与迎面驶来的捷达轿车相撞,造成五人当场死亡,客车上其他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唐顺亮不幸罹难!这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第一天发生的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唐顺亮遇难后留下了年近古稀、需待赡养的两位老人和尚还年幼的一双儿女!妻子悲痛欲绝。唐顺亮的遇难,给原本美满的家庭造成巨大的创伤,经济生活陷于困境。 唐顺亮的妻子罗金会、父亲唐兴全、母亲赵家芬以及唐的两个孩子以原告身份,将昭通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子女抚育费、老人赡养费、丧葬费等合计为347505.50元,给他们这个万分不幸的家庭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抚慰。 2005年3月30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这看似一件普通的交通故事,但它却是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第一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关系到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的适用,特别是死者唐顺亮的身份等问题,一直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对此也十分慎重,开庭当天没有作出判决。 五个问题值得关注 罗金会等五名原告的代理人黄柏春、樊鹏认为,这不是一件普通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这是一件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的特殊案例,其中有五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新法新办法。也许是巧合,交通事故就发生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正确处理本案有着示范的意义,因此,要慎之又慎。 二是诉由。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致诉行为符合两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因而发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具体地说,一方面,被告作为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负有将乘客唐顺亮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但事实上,被告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因此,应对自己违约行为致乘客唐顺亮死亡的结果负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唐顺亮的死亡是由被告及他人的违法行为侵权所致,因此,被告应对由于自己侵权致唐顺亮死亡的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死者唐顺亮和两个孩子的身份问题。唐顺亮的身份直接涉及到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本案的焦点。唐顺亮的身份证明是农村居民,可是他却长期(1996年3月起)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作为“昭通市麒麟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他在城里有自己的商业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有固定的住所,年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的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他的两个子女都是在昭通市内出生,都在昭通城里的学校上学,享受着城市人的学习和生活待遇。 四是赔偿标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和《200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规定,云南省200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为764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697元,之间相差几倍。唐顺亮是从事家具和摩托车批发、零售业务,我们诉请按云南省2003年国有经济单位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854元计算,诉求的死亡赔偿金为257080元;同时诉请城镇居民子女抚育费36556元。如果按农村居民计算,则少很多。在人身权益上,现行规定存在着农村人与城镇人不平等的地方。但是实际情况是,死者唐顺亮、其妻子罗金会和两个孩子都是生活在城市,他本人及其子女虽属农村户籍,但并非在农村居住。所以我们才诉请赔偿标准按其所从事的行业标准执行。 五是现行法律与现实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分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现实是像唐顺亮这样的家庭,他们全家都生活在城市,他们的收入水平已早就超出了城镇居民平均工资水平。所以,我们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这个《解释》,处理本案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唐顺亮的家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依法办事 依法赔偿 被告方代理人、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沙汀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说,此案应该依法办事、依法赔偿。 他说,此案的焦点在唐顺亮的身份鉴定上,因为这直接涉及到具体的赔偿标准。原告方向法庭出示的户籍证明以及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提供的材料都证明,唐顺亮及其家人是农村居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所以被告方认为应该按《200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697元计算赔偿金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所以被告方认为两名被抚养人应按云南省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正视了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收入上的差距,才作出了区别对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赔偿的规定。 法律“竞合”后的无奈个案 就此案中许多法律交织问题,记者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云南资深民法专家陈铁水。在详细了解此案后,陈铁水称,此案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法律‘竞合’后的无奈个案”。 陈铁水个人认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卫法’服务于‘下卫法’的法律准则,此案适用在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此案具体细节来看,原告可以采取交通事故、合同违约、侵权等三种不同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从原告提起索赔的“合同支出”方式来看,这是较为妥当的。 陈先生认为,从情理上来说,死者家属提起按照城市人口赔偿标准来赔偿是可以理解的;于法理来说,死者家属提起的赔偿又得适用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法律‘竞合’后的无奈个案”。但是,死者家属既然选择用“合同违约”起诉,法律适用上就不再适用去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了,应该是合同违约赔偿标准,这应该区别对待。
——交通安全征文1 引子: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必须珍惜它,必须珍惜你所拥有的美好…… 不知道为什么,走在繁华的城市街道,望着那鳞次栉比的高楼,直插云霄的大厦,车水马龙的绿色大道,看着与我擦肩而过匆匆来往的行人,我不禁感叹:这个世纪已经是如此的繁荣而昌盛,脚步是如此的飞快而又不肯有一丝一毫的停留…… 可是,每当我听见那刺耳尖锐的刹车声,那鲜红恐怖的血色,那…… 我又开始颤抖:在这美丽而七彩的生活画卷中,你是否察觉,正有一个“黑色幽灵”悄悄地趁虚而入,悄悄地潜伏在多姿多彩的世界之中,静静而又残酷地打破这这个平静而又美满的社会…… 是个灿烂的下午吧!阳光迷离地倾洒在整个大地,城市依旧是这样的繁忙,即使是这样美丽而动人的午后,因为人们都在盘算着属于自己的事情吧…… 就是在这样的午后,在三叉路口,一辆红色的小轿车疯狂野性地在高速公路上飞驰着……一个20出头,蛮“靓”的“后生仔”倾斜着身子摇坐在驾驶室内,一手把着方向盘,一手拿着手机,似乎正谈笑风生地说着什么吧……红灯亮了,小轿车还一如既往地向前奔着。刹那间,“黑色幽灵”摇身一变,一辆载着满满地西瓜的货车稳稳地向轿车急速地驶去。“砰”的一声巨响,世界在这一瞬间寂静了…… 血弥漫在空中,周围的是一声声尖叫,换来的是亲人无数的痛苦和泪水,以及自己的生命…… 西瓜滚落一地,一幅惨不忍睹的悲剧发生了……“黑色幽灵”嘿嘿地冷笑了几声,冷漠地瞄了一眼血~~~~~~化作一股黑烟飞身离去…… 同样的城市,同样的下场,同样的悲剧与痛苦,不同的只是流血的人。 杂乱的马路边,一幢五层楼房规模初成,一大堆的石头瓦砾,就这样随意的霸占了三分之一的路面。远方,一个头发随着风而飞扬的的年轻小伙子骑着摩托车,潇洒而悠闲地带着两个少女疾驰而来。“黑色幽灵”忽然瞅见了,鬼计又一次萌生在它的心头,它化成一 阵狂风,狠狠地对那摩托车使了使劲,终于摩托车晃悠地把握不住,一头栽向那个高大地石堆…… 殷红的鲜血汩汩流出,染红了大地,染红了一片瓦砾……一幕人仰马翻的惨剧又发生了……“ 黑色幽灵”远远地遥望着它的杰作,得意地摇了摇身子,嘴角微微地浮现出一个邪恶地笑容,在一阵阵哭喊声中它狂笑着带这3条灿烂青春的生命悠悠地离开了…… 夕阳眷恋着吻别了充满了魅力的城市,在远处的山边朦胧地沉睡了…… 远方,传来了一阵清脆悦耳的歌声。哦~~原来是一个十多岁的少年啊!瞧瞧他,一边骑着自行车,一边唱着富有动感节奏的音乐悠然而来。真是一个拥有着快乐心情的少年啊!他一会儿在马路上跳“S”舞,一会儿来个单放手,一会儿又摇头晃脑地东瞅瞅西看看……“黑色幽灵”怜惜地望着这个活泼动人的孩子,似乎是觉得这孩子实在太可爱了吧,它贪婪地咽了咽口水,似乎它是想要决心捉弄孩子一下,于是“鬼点子”又上来了。它摇身一变,一个满头白发、拄着拐仗的老头儿在路边颤巍巍地走着。少年毫不提防路边猛然冒出个老爷爷,心慌之下,一个急刹车,却又把握不住,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上,歌声瞬间成了令人心碎的呻吟…… 人的生命永远只有一次,失去,你就将不再拥有…… 让我们一起来呼吁吧! 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再让交通事故夺取一条条无辜美丽的生命……让血一次次沾染美丽的世界……所以,在路上时,无论你是开车还是坐车,请都深深铭记:你的生命不单单只属于你自己一个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牵连着你的家人…… 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