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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帼,在对,钐拿一昂霞山西财经学院学报]9976'(1997,中国农村应走合作金融发展之路涠-1996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其中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农村台作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是要把农村信用社改成真正的台作金融组织"决定的出台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一,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历史回顾我国的合作金融事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从2年代初在河北省成立的近代中国最早信用社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迅速发展到1956年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信用合作社4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纵观中国农村信用台作社的发展大作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是信用合作社事业大发展的时代这-1期,中央政府为了尽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搞农业互助化运动信用社发展很快到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了信用合作社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信用社的发展为推动农村合作化运动开展和农业生产发展起到积极的怍片】第二阶段95,8年到1978年这一阶段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和政策的影响农村信用台作事业出现了几次大的波折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贫下中农管理致使信用合作事业受到了严重摧残濒临破产的边缘第三阶段,从1978年党的十一坷中全会以后到1982年这一阶段是信用社恢复发展时期鉴于把农利信用社下放给地方管理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银行管理提出了信用社既是集悼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单位银行用行政方法管理信用社统得过多管得过,限制丁合作金融组织作的发挥第四阶段从983年到现在这一阶段是信用社初步改革时期特别是1984年国务院批转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台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国发(84)105号文'1:文件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台作金融组织围家授权农行代管农村信用社在一定范围内对信用社进行丁改革这一时期,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无论在机构上还是业务上都得以迅速发展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益上升纵观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历史由于管理悼制的原因限制了农村信用台作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名称叫信垌合作社怛实际台作制观念淡化了民主管理弱化丁为社会服务的宗旨贯彻得不得力长期以来,信用社…商没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代言人使信用合作事业得不到系统的发展历史的教训表明信用社交给地方管理一放就乱交给银行管理一管就死宴践证明农村信垌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按照我国的国情和国外台作金融的成功经驻建立戏国的台作金融体系财政,金融?45?农村信用社要离开往的依托走自治自立的合作金融之路二,中国农村金融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必要性合作金融最初是在西方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出柬的并取得了成功如德国,荷兰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世界几大成功的合作银行之一德国合作银行所属的银行专门向农业方面提供贷款,为农民和个体经营者服务;荷兰合作银行的基层村级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可提供9以上的农业贷款在全部业务中,农业贷款占22,农户贷款占41,有的基层银行还经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活动的融资业务这种方式是个体小生产,小资本与大生产,大资本的抗争方式因此其要育家庭经济,个体经济和乡镇经济就有台作金融生存的基础合作金融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矛盾而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不断壮大的今天经营的小生产,小资本,个体经济也在蓬勃发展目前,在我国农村中存在着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层次形成不同层次的信用需求要求金融形式也多样化经济弱者需要相应层次的合作金融组织市场经济越发展合作的基础也更广泛层次也越高规模也就越大我国广大的农村有八亿农民八亿农民富不起来,中国怎能富起来?况且农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我们广大的农村中总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及一些乡镇小企业他们是靠小本经营维持生产的,所需资本不多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银行根本不愿发放这些小额贷款,手续也很复杂信用社正好可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通过合作金融这种形式联合广大个休农民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发展生产合作,销售合作,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使农民的购销活动和融资活动紧紧联系在一起,把广大农民及其社员紧紧联合在这个体景中从中取得支持和帮助大大促进了农业的稳定与发展对国民经济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发展合作金融应注意的几个问翘(一)重新按台作制原州规范信用社农村信用管理体制改革的棱心就是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质的合作悼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的组织,应广泛吸收社员入股不能用行政命令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对广大农民进行合作经济思想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对合作社有所了解自愿决定入社还是退社合作社是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组织要切实贯彻民主管理的原则社员有了对合作社的管理权才能真正体现他们的所有权,主要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是以社会服务为宗旨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服务与效益之间的美条做到坚决维护农民利益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合作社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应根据合作社的原则重新整顿核发新的营业执照(=)加强管理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地域分散应加强管理如果彼此间互不台作各自为政一旦出现问题其经营风险极易转化为政治风险固此应当建立比较完善的系统管理体系这样,既保持了各基层地方性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叉逐步进行更高层次的台作这个系统管理体系应包括:资金管理,融通资金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监督,资金清算和保险体系等为了'使农村合作金融能够长期,稳建而顺利发展,应颁布一项符合国情的合作金融法 
请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写论文有所帮助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844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组织——公平先锋社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合作社总体上是不断壮大的,尽管合作社的原则、合作社宗旨以及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地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地加以修正,但合作社组织还是在艰难地前进,并业已成为人类和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纵向深入,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化解两大矛盾 作为为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信社在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截至2003年,全国农信社法人机构49万个,各项存款余额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5%。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 1997年以来,信用社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明晰,从而导致治理结构缺陷,农村信用社“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行政干预现象严重,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由于事实上所有者缺位,导致健全、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缺乏产权基础,经营管理责任也难以落实;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人民银行在加强对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同时,暂时承担了过渡时期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不利于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和真正落实管理责任。而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相应的管理职权和责任不明确;三是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许多信用社经营困难,潜在风险很大;此外,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解决好两大矛盾。 一是合作性质与商业化性质的矛盾。信用合作社是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最早得到发展的合作社类型之一。我国20世纪50年代起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资本金源于农民的入股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但是,后来却被演变为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近些年来,全国多数地区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务工经商、劳务输出、跨地区就业、农业创业等现象不断增多,从而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1)信用社名义上是入股社员所有,但由于社员股金数量较少甚至越来越少,占资产总额比重偏低,难以体现出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关系,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权主体虚化或缺位。(2)农民群众在信用社办理存款较多,虽然,目前在农村中实行小额信贷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但总体上农民获得贷款的机会是较少的。因为信贷资金运动是以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和归流点的货币资金的运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发放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是偿还性,即确保借出的资金能及时归还,偿还性是信贷资金运动赖以存在和持续进行的本质要求。但是,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借款人违约不偿还债务,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利息收入经常发生损失,即金融机构要面临信贷风险的影响。而且长期以来,在农户申请贷款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农户难以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贷款业务也难以进行,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大部分向城市和乡镇企业转移,部分农村存款负债以上交存款准备和在中央银行存款形式停止了在农村的流动。(3)1998年以后成立的乡(镇)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少,但集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责任于一身,同样难以发挥为“三农”发展服务的要求。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也是一个十分堪忧的现实问题。全国多数信用社的历史性亏损挂账较多。在严重的经营困境中,一方面,信用社认为农业经营风险大、农民收入水平低,不愿意为入股农民社员提供贷款,而是设法通过向农户以外的客户(包括城市工商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来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另一方面,入股农民社员深感信用社“合作”名不副实,转而构建并不规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为了走出困境,农村信用社也在积极摸索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线的经营管理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三种模式: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业管理模式。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变革模式,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和其经营上商业化行为的矛盾。 二是非营利性行为与商业化行为的矛盾。目前,国际上非盈利性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倾向与国内合作社组织的非营利性的主导动机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说合作社组织并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它可以被视为处在“社会性企业光谱”中的某一点。所以,国际上有关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也值得合作社系统借鉴。国内的合作社应当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得到启发,向一种复杂的商业企业的运作方式靠拢。格雷戈里·迪斯对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作过以下分析:重商的时代精神使营利行为在非营利世界中容易被接受;许多非营利组织和领导人都在寻找以新的方式提供社会产品和服务,而不使收益人产生依赖心理;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正在寻找解决财务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钥匙;非营利组织可利用的资金来源向更商业化的渠道倾斜;竞争对手也促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考虑将商业性融资作为传统资金来源的替代品。事实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合作社组织作为并非彻底意义上的非营利性组织,理应比纯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更懂得如何利用商业化运作方式,使合作社组织更具竞争力,从而也能更好地为社员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增强服务功能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重要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增强服务功能。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按照改革方案,遵循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以县为单位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信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要加大对高风险农信社的兼并重组,对少数严重资不低债的,可考虑予以撤销。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 地方政府怎么办 国家公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这实际上给地方政府出了个难题。很明显,金融与一般的经济工作有明显区别,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很难处理工作中的矛盾:一是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特别是如何“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二是如何妥善处理政策性业务(支农)与商业性业务(盈利)的冲突。现行政策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对农信社的刚性约束,同时也等于把本应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强加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十分隐晦地将本属独立企业法人的农信社,人为地定位在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层次上。三是如何找到支农与盈利的结合点,求得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均衡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毕竟是企业,生存第一的本质属性永远无法回避。如果抛开效益一味讲服务、讲奉献,必然导致农信社经营亏损,久而久之,终将危及其自身生存,怎么谈得上更好地服务“三农”? 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同时,设法激活农村地区有效信贷需求,为农信社履行支农职责提供舞台。近几年,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既是当前农村经济运行偏冷的产物,又是造成农村经济运行更冷的诱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应制订、实施切合当地实际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活“三农”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二是按照“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只能是间接的宏观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农信社,当务之急在于督促市(地)、县、乡各级政府摆正位置,转变职能,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宏观上制定实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武器促进国民经济适时实现战略性调整;微观上当好“守夜人”、“服务员”角色,打击包括逃废债者在内的所有违法违规、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肇事者”,维护“三公”原则,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给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以足够的信心。 三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村经济一体化的认识。 四是深化对防范、化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风险是政府份内事的认识。 五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认识,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贷款投放的具体操作。 六是配好省级管理机构和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准“一把手”。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赋予省级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权,支持其充分尊重民意、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慎重选配县级联社领导班子。 七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并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把农信社真正办成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增强其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能力,从根本上防止省级以下政府将财政风险转嫁给农信社。 八是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切实解决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地方政府应以大局为重,以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己任,不能以个别企业的所谓“稳定”为由,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既定的游戏规则。 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模式与配套措施 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已经尘埃落定,并且已在部分省市正式启动,但是改革仍然还有很多缺陷。我们认为主要在改革的模式及其与之配套措施。 首先,改革的模式需要进一步探讨。 如何有效地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依然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理论上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此外,理论界还一度流行“再国有化说”,即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再合并。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何广文指出,现有三种试点模式各自仍有不同的问题。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产权结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变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苏南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要生存。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缺乏单一经营目标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在这种多重目标的冲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预获得地方利益,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转移成本,然后是农村信用社通过问题暴露把成本汇总,形成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再把这个风险包袱转移给中央,中央监管当局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或某种形式的补贴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这表明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省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三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其次,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 目前国家推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重的农业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信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资产的“埋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若法律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
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f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r一d。文6章从2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g个m方8面全面地分4析了g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5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b政府支y持力d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3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e、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x放60多年来,中1国农村金融体系不z断地进行着改革。2008年以2来,先后有5个e金融文5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a部署和安排,分7别是2008—2008年每年的中5央一b号文2件,2000年的中5央三v号文1件及k2006年十i七x届三s中0全会通过的《中8共中5央关于b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k重大r问题的决定》中3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2。 农村金融问题也m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m一e。严瑞珍、刘淑贞(2005)从3国有商业银行从2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4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v玲(2008)和李锋(2005)从1金融抑制的角度分4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w勇(2007)从2“三j农”特点人u手0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5)、李喜梅(2003)基于z“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2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2)分6析和研究中1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6阳(2002)、王u晓云l(2002)从2功能定位与b战略调整的角度分2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1)从4支f持社会主义m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5)从7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c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i外,杜晓山l、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d文7、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e大h量的研究。虽然已l取得了o一g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4止7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0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7不n完善。 二p、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q存在的问题 (一l)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z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6农村信用社为8主体,中0国农业银行和中2国农业发展银行为4辅助,以8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2助社、贷款公4司)为8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3面仍2存在一o些问题。 8.农村信用社 一k是管理体制不o合理。具体表现为1:一d方0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e的性质与w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i一k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d资格,从7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k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r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8重属性。从0现实运行上d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u员基本上n均由省政府任命,从4而形成了h省政府的行政权力i对其所有者权力k的一b种“替代”。就这一e点而言,这与j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f吻合。另一x方3面,省级联社与u下d级联社之i间关系与m市场经济条件下s的股权与d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l下f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n方5面,从0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w间是自下p而上y的持股关系;而从0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h间是自上l而下t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4与s市场经济条件下d的股权与s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b是产权制度不a健全。具体表现为4:一k方2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h股农信社的社员,入c股的目的要么m是为0了n得到稳定的股金分3红,要么u是为5了t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r关心5信用社的法人q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4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m方1面,股权结构非农化4倾向严重。很多地方3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1,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g没有社区i范围限定,法人r、职工l、国家公1职人l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7。股权结构的非农化7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4向的非农化4。 三h是公0司治理结构不u完善。主要表现为8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m具有由社员代表大h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e会”制度构成的法人e治理结构,但其法人k治理有其“形”无u其“神”。由于e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o会流于y形式;由于z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n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d理事和自然人r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b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2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c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y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7国农业银行 一f是机构大c量收缩。自从65516年中1央金融工m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w县以3下q机构,发展中1小i金融机构,支t持地方5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u始大i幅收缩县及h县以6下y机构,至2000年初只有80%的网点、82%的员工w、62%的存款、63%的贷款分3布在县域范围内1,与h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j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7)构建信息模型分0析认3为7,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t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q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j是产权主体虚化7、法人j地位残缺。国家与c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4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0追逐利益的内5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1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7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q事、业务经营等方7面仍0有许多行政干y预。 0.中3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c是经营非效益化8倾向严重。由于o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2及i地方3政府的干w预,导致经营中1不g太i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r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i是风8险防范机制不h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6,内3部管理机制不h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r完善,执行不y严格、不k彻底。四是内0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j不t强。五v是激励约束机制不j健全,活力k不m足,创新、开f拓精神欠6缺。六2是缺乏5现代信息技术支y撑。 4.中2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s是股权结构单一s,公3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z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8国邮政集团公0司全资所有。现代公4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j化7基础之u上l的,而股权结构过于p单一e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o是风7险管理缺失,表现为8风0险管理的理念还不y到位,对市场风8险、操作风7险等重视不p够,缺乏5实施不n同业务、不h同地区x之a间的差异化7管理;风4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7险管理所需要的大x量业务信息缺失。三p是人m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x831 名,其中2:大n专k以3上c学历o的共有271名(占比285。8%),具有中7级职称仅822名(占比57。8%),这两项占比7远低于z其它各大x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h是数量不c足。截至2000年5月0末7,全国已h有66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j业,然而这一e数量与x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r相比4还显得有些不d足。二t是结算渠道不g畅。比4如目前绝大g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q是直接与j当地人c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q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z无a法控制其流动性风3险。三j是经营人i才h匮乏8。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e规模小t,工d作环境欠5佳,难以3吸引5合格的金融人g才m。 (二a)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2农村信贷市场为7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f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0.农村信贷市场 一l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1竞争。由于q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i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4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5占据了e垄断地位。如果将“三u农”贷款局限于n农业、乡e镇及p收购贷款三f类,据统计82001年农信社贷款占70。37%,农发行占24。02%,农行占32。01%;其中7,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5l。26%,乡t镇贷款的32。7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2正式渠道贷款的18。6%。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u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y是贷款利率定价不a合理。具体表现如下v:第一c,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o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p的商业银行则已s经取消了v贷款利率上b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w与i市场经济原则不z相符合。第二v,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0而缺乏0实行风7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5农业板块上e市公0司占整个q市场的比0重大a大b落后于r农业在GDP中8的比6重。比4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0生产总值为62。42万x亿q元k,占全国C,DP的比6例为043。40%,而截至2006年42月183日5,我国农、林、牧、渔业上q市公8司的总市值仅8为5060亿v元m,占A股市场70。7万t亿r元c市值的比7重仅4为80。16%。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l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6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y持。 6.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8险日8趋严重而农业风2险保障却在减少2。据统计5,20世纪4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7028亿d元p,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x升1趋势,2006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32。5亿b元u。然而由于z农业保险承保的风7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4大x而且覆盖面广j,因此,保险公6司的赔付率也h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r性使得作为3商业公7司的保险公7司不x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6,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6由4422年的约0%下d降到2003年的不o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78252年的4。1亿h元d下n降到2005年的2。0亿g元d。虽然近些年,随着中1央政府及h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q断提升4,加之q以2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4主要内2容的政府大f力z支w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k及d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j大x幅提升0,但与e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8还有些不m足。 (三g)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e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a完善主要表现为8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r足、品种有限、结构不v合理。比8如,中8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0然主要是专d注于f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4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q种基本业务上i,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n没有开l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m严重,据杨兆廷(2002)测算,从61641~2000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k从77642。50亿a元m增加到85002。02亿a元g,且仍0然还有不a断增大n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e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t经初步建立起一u个l分4工d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4审慎性风6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0还存在以3下r几w个k方4面的缺陷。首先,风3险主体缺位,难以3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2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8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c。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l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d上y的金融监管。比1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5常经营活动的风7险和合规性监管不a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1式和技术手8段不q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f)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0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n几k个q方8面,一h是法律建设不n完善,对失信者缺乏6有力k的惩罚机制;二k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8介7机构服务水3平不l高,而且收费高,“三c农”融资成本高,比0如客户6在办4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0%。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l很高;三p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7程度较低。 三c、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v)加大j政府支p持力d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s政府支r持力a度,其核心8是打破原来只有中3国农业发展银行才g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v展的支t农业务都可以8享受到一q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l以1下k理由:由于e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g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j、层次较多和农业风8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k以6效益为0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q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q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d的不x断增强,出于v解决“三b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n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k持是当前政府义e不m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5,所以8当前为3了d大k力v发展农村金融、不u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i)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y,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8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z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h,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s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f发、农田水8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6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d发与j科技推广r的资金投入y。第三g,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1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c农主力f军的作用,坚持为3“三m农”服务的宗旨不z动摇,重点支h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x业户5、专d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1险管理、完善内3控机制、努力d提高员工x素质,并扩大e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g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j,逐步开l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p,加大b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b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e)大i力s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y,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h上y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a条”和“非公517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i和农业大g省的政府部门w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f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o做强,从7而带动一q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r,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0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l中3小f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4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r经有了m较大w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a的自然风8险,对民间资本吸引3力i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n政府共同参与m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c农业保险成本高、风0险大e、收益差,为1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6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3和鼓励社会各方7力t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1央财政出资建立中0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g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7补;鼓励地方1政府、农业大b企业、社区q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i人c各出一o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m点资金的办7法办8保险;对经办1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k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8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8入r外资保险公2司开c办7农业保险业务。 (五q)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7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p农村金融服务方8式上e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6进行如下m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5龙头企业,可举办2“企业+协会+基地+农户5”的“订4单农业”贷款,创办7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7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2共事业贷款上h,创办7“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t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m,开k办8农村公5职人f员为8农户6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p农户6和农村中3小k企业以7动产和不l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3仓7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g和回乡c创业贷款等。 (六3)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5改革 一a方3面要端正思想认2识,走出理论误区x。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a持”、“低利率才h能让城乡w人u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5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0险的原则下t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i方8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2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i限规定。 (七j)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b方1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1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j量。另一o方8面,中5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4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1控制度。 (八i)优化2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u是强化5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6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h和企业法定代表人b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q,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i力j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0保护主义o,大m力y支s持司法公3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p应有的行政干t预。 二d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0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0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w泛开k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z镇、信用村、信用社区b、信用户5、信用企业建设,进一r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1气7。再次,要加快对工n商、税务、公7安、银行等部门f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g人r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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