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nn.S
如果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形的话,应该全赔:1、分股后,该船的使用性质及使用人均未变 ,标的可视为没有增加风险因素;2、所谓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所有权,还应有使用权、保管权等,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于出险时仍具有可保利益。例如租用仓库者对仓库并无所有权,但对其仍有可保利益,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则,观众就会知道球是可以踢进去的。足够简单,足够包容。因此,她很容清这半年功夫的工钱已是不少,二来
投保时是有保险利益关系的,所以保险单是有效,无效的保单应该在责任免除内,只要责任免除内没有,保单都是有效的,如果保单有效,这笔钱就归受益人,受益人未满18岁,应该由其监护人来代保管这笔钱,但不能动用,C满18岁后自行处理
船舶险有免赔额也有免赔率的~至于这个所有人变更,这个我至今也不是很清楚啊,按理说驾驶员没有变更,风险并没有随之加大~所以应该不影响,看你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怎么样了~有很大变通余地的~不过我们这边木船什么的肯定是保不起来的~
如果是张某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残值是折归被保险人处理,那么张某有权处理车辆。如果是折归保险公司,就是没有扣除残值,那么该车归保险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