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tie
额,太懒了点把,你这个提纲都列出来了,就差填充内容了,翻翻书就搞定了。。经济学最好要画图阐述,要想高点分数,就画画图,结合图来说明现实问题1、供、需,供需平衡曲线2、基数效用理论一套曲线图3、无差异曲线、收入限制下的消费者均衡这就够多了。2000字早超了。。 
关键词:心理反应模式 商品价格 影响因素 应用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而商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消费者对某些商品的购买意愿,以及购买数量的多少。所以,商品价格是消费者购买心理中最敏感的因素。价格作为客观因素,它对消费者的购买心理必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影响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产生心理反应的主要因素 影响消费者对市场价格产生心理反应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因素:个人因素;专家因素;商品本身因素;购物环境因素;社会文化因素。 个人因素。个人因素是影响消费者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个人因素包括:消费者个人的消费经验、消费者家庭以及消费者的个性、爱好和兴趣等三个方面。 消费者个人经验往往是自身感官的接受,形成对某种商品某个价位的知觉与判断。消费者多次购买了某种价格高的商品回去使用后发现很好,这就会不断强化他的“价高质高”的判断和认识。当多次购买某种价格低的商品,发现不如意,这同样会增强他的“便宜没好货”的感知。家庭对消费者具有极为深刻的影响,家庭的规模、经济状况也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判断。一般而言,生活在经济状况比较窘迫家庭的人,对商品价格的判断通常也比较低,而生活在生活富裕的家庭的消费者估计的商品价格通常也要高一些。另外,消费者的个性、爱好和兴趣也对商品价格的心理反应会产生影响。 专家因素。专家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专职对商品价格进行监测评价的政府官员、经济学家等对商品价格水平及其变化的职业性的感受和判断,它具有理性和准确性的特点。由于专家具有权威性和参照性,对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判断和感受影响也比较深远。另一个是消费指导者,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总要接受周围一些对商品有经验的人的建议、意见,并常常接受他们的指导,受到他们的影响。 商品本身因素。指的是商品本身的外观、重量、包装、使用特点、使用说明等对消费者对价格的反应产生影响。 购物环境因素。销售现场包括销售现场周围环境、销售现场环境。装修豪华的商店可能使工薪阶层望而却步,因为消费者认为豪华商场出售的商品价格昂贵。笔者曾经做过这样一个对比实验:把某大商场一件价值2600元的名牌西服和地摊上一件价值500元西服去掉标签互换,结果到地摊上卖的名牌西服没有卖出去,而地摊上的西服在大商场却已1600块钱卖掉了。这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指的是社会群体对商品价格水平及其变化的总体感受和判断。这种感受和判断可以说明商品价格的大体范围以及商品价格所属的群体特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消费者的群体特征与购买豪宅的消费者的群体特征就非常鲜明,他们对房产价格的判断也有比较大的差距。 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产生心理反应的基本模式 价值评估模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有—些质量相似的商品,只是其包装装璜不同,价格却相差很大,消费者却宁愿购买高价的商品;而对于一些处理品、清仓品、“出口转内销”品,削价幅度越大消费者的疑虑心理也就越大,越不愿意购买。这实际上是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价值评估模式在起作用。不管消费者是否具有经济学知识,他们总是把商品的价格和商品价值、品质联系起来,把商品价格的高低作为衡量商品的价值和品质的标准。认为价格昂贵的商品价值就大,品质就好;价格低廉的商品,价值就小,品质就差。所谓“一分钱,—分货”,“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便是这种价值评估模式的具体反映。其心理反应模式见图1。 意识比拟模式 商品价格本来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其作用在于有利商品的交换。但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认可不仅如此,有的时候,消费者在利用商品的价格来显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和身份。也就是说,消费者通过联想把商品价格的高低同个人的愿望、情感和个性联系起来,进行有意无意的比拟。这样一种对价格的心理反应方式和过程,我们称之为意识比拟模式。其主要反应过程如图2。 平衡协调模式 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理解程度直接影响商品和价格以及价格的调整。由于消费者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他们一时间很难判断商品的确切价值。消费者在接受了某种商品价格的时候,心理属于一种平衡状态。但是,一旦价格发生变化后,消费者心理的那种平衡已经打破,心理处于紧张状态,而这个时候他就会努力来恢复心理平衡,所以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调整适应和接受过程实际上是消费者心理的平衡协调过程(见图3)。 心理反应模式在商品定价中的应用 消费者对商品价格心理反应模式对工商企业商品定价和价格调整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价值评估模式的应用。该模式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商品的定价上,主要有以下几种:零数定价、习惯性定价、折扣定价、特种商品定价等。其中零数定价是最为典型的价值评估模式。习惯性定价指的是消费者在长期中形成了对某种商品价格的一种稳定性的价值评估。不同折扣实际上是体现不同消费者在销售者心目中的地位和价值。经销商的折扣和终端消费者的折扣不一样才能体现经销商的地位和作用。对某种特定商品采取特殊的价格。例如饭店每个星期六推出“免费××菜”,目的是让消费者在这一天来消费可以获得平常没有得到的价值(这款菜的价值)。 意识比拟模式的应用。该模式的应用体现在商品定价中,主要有声望定价、理解价值定价、类别顾客定价、分档定价等。声望定价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应用。它利用消费者对商品的自我意识的比拟,而某些商品质量能够满足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以此带来对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的信赖。理解价值定价就是指按照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理解,而非按照商品的成本来定价。类别顾客定价是基于消费者的一种定价模式,某些商品或某类商品具有一定购买群体,一些消费者因此“对号入座”,以显示其身份、品位等等。分档定价指的是将同类商品分成若干档次,分别标以不同的价格。同类商品中分为高、中、低档,购买高档商品和购买低档商品的消费者,其心理需求是不尽相同的。 心理平衡调适模式的应用。主要应用于新产品定价和产品调整中,其主要价格策略有:新产品定价中的撇取定价、渗透定价策略;价格的上升、下降。撇取定价一般指的是新产品进入市场之初采用较高的定价,等出现竞争或销路受阻后再行降价。它的原理是商品定高价时得到一部分“先锋消费者”的积极响应,然后进行推广。商品价格下降时,这批追随者能够得到这些商品,心理得到应用的满足,其紧张的心态得到平衡和缓解。渗透定价指的是新产品上市之初定一个较低的价格,尽快占领市场,等产品打开销路,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之后,再逐步将价格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这种定价策略使得新产品进入普通消费者的心理“门槛”较低,容易得到心理平衡。价格的上升和渗透定价的原理基本相似,价格的下降与撇取定价的原理基本相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从起步到今天,已经基本上走完了它的磨合期,克服瓶颈的制约进入加速发展的阶段,让其对扩大内需产生强大的拉动力量。为了引导居民正确认识并逐步接纳个人贷款消费方式,实现拉动内需的目的及银行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需要,银行业应积极向社会推广个人消费信贷模式。 一、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意义 个人消费信贷是引导消费、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也是金融部门提高服务质量,与国际业务接轨和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 从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经验看,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通常会产生消费萎缩导致经济不景气的问题,采用个人消费信贷的方法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个人消费信贷,能够剌激消费者的需求,对于拉动经济增长具有决定作用,只有当消费占GDP的比重达50%以上的时候,才能维持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我国国内产品生产势头旺盛,特别是年初受到“非典”疫情的影响形成了大量库存,出口渠道又屡屡受阻,在此背景下推出个人消费信贷,鼓励和引导个人消费颇具现实意义。“享受现在,投资未来”的理念正逐渐唤起人们新的消费的意识,而目前“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个人消费信贷方式未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受银行业自身在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工作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业务品种单一;手续繁琐;贷款利息超出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的范围等等问题所制约。因此分析和研究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成为推广个人消费信贷的当务之急。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1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单一,经营面窄,影响了商业银行经济效益的提高。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贷款等少量贷款服务品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除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稍高外,其它消费业务的贷款余额就很少了,发展很不平衡。就拿工商银行最早开办的个人住房贷款来说,全国银行系统大、中、小城市之间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和贷款余额差别很大,一方面是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相对发展较快,以广东省为例:至2003年1月底,仅广东农行系统全省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突破150亿元,比上年初增长50%,成为全国农行系统住房消费信贷总量最大的分行;另一方面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消费信贷业务仍处于落后状态,据调查,目前湘、鄂、赣3省每2万元消费品零售额的实现,仅有1元来自贷款。从总体看,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业务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有的单位或地区此项业务尚处于酝酿阶段或萌芽状态,目前各家银行似乎都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贷款品种很多,但除了住房、汽车消费贷款,这两种人们已经渐渐接受的业务以外,其他各项贷款数量并不是很大。就拿光大银行来说,虽说为中关村西区拆迁户办理住房贷款数目最大的一天竟达2000万元人民币,但旅游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却几乎无人问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轴心的服务方式的转变,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新的经济增长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广阔前景是不容忽视的。 2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手续繁琐,降低了消费者的借款意愿。在我国,由于目前尚没有中介机构能够提供有关个人完整的信用记录,商业银行可调查消费者个人的资信渠道又不畅通。所以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审查力度,完善贷款办理手续,这都是必要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方面自上而下制定了一套信贷管理方法,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并不能完全使客户满意,对客户而言,谁的服务优、价格低、效率高、方便快捷,就购买谁的服务和产品。就拿工商银行已经开办的个人住房贷款、汽车和个人小额抵押贷款而言,办理一笔贷款要涉及银行、保险、商家、企业、公正、房地产交易管理、个人担保等多个部门,其手续繁杂不亚于跑一个项目。如此繁琐的环节对办理少量消费信贷业务的个人增加了心理上的负担和麻烦。大部分有意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个人却因此望而却步,在加上个人消费信贷运作的市场组织尚未健全,商业银行又缺乏其他完善的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从而导致办理个人消费信贷环节过多,这在客观上令消费者产生了借钱找麻烦的心理。 3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滞后,有待于进一步改变。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同国外相比我国绝大部分居民消费观念仍然落后,人们对其接受能力尚需一个认识过程,不愿意“寅吃卯粮”,保持“勤俭持家”和“兴家立业”仍是中国人的消费观念。同时,即无外债又无内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是中国人崇尚的治家之道,不愿意或者不习惯借钱消费。认为借钱消费违背传统。由此看来,转变消费观念,显得十分迫切。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各项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加上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改革不断深化,使人们对远期消费信心不足。西方国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之所以发展较快,其主要原因有四:其一,西方国家有一套健全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其二,西方人一味追求个人价值,崇尚消费享受;其三,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商品经济积累,经济相对发达,个人收入相对较高;其四,西方国家有其健全的福利及个人保障体系,人们可以大胆消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若不从实际出发,追求金融创新,一旦外资银行进入消费信贷领域,那么,这块高效益市场很可能被外资银行占领。因此,如何改善经济环境,改变居民消费习惯,研究和指定个人消费信贷的营销策略,是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金融业乃至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 4个人消费信贷的贷款利息特别是中长期贷款利息,超出大部分消费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目前,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相对分布不均匀,东西部地区之间收入差别较大,东部地区人均收入为7145元,中部地区为4837元,西部地区为5123元;人均收入最高的地区是上海(10932元);人均收入最低的地区是山西(4343元),两地相差6589元,加上近两年企业制度的改革,亚洲出现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居民收入提高不大,人们用于个人消费的多余资金相对较少,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业务中,真正能把货币资本转化为消费需求的是普通的居民,这就增加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推广的难度。在消费者对经济发展前景分析不清楚、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形成准确的收入、支出预期,他们对自己将来是否有足够的财力来承担还贷义务把握不准。 5现有法规、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备的信用制度,银行没有调查和征询借款人的信用手段和有关资料,使得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忧虑较多,因而出现重安全防范而轻业务发展。再者是银行监督个人信用的有效机制和环境还没有形成,个人信用违约后出现执行难、担保抵押难和金融机构处理资产难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当管理部门在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给消费信贷的推行带来了负面效应。 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出现问题的原因 1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使规模经营难以开展。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于城市,加上商品流通渠道不畅等因素,商业银行都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点放在了城市,而忽视了全国广大农村这块消费信贷市场,据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透露,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农民人均现金收入1802元,实际增长8%,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可以达到4%。农村经济发展呈强劲上升势头,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社会潮流,出现崇尚新奇、崇尚都市化生活的消费观念。农村开始追求都市化消费趋向,这样就出现了城市与农村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农民急需更新换代生活消费用品,而没有消费市场的环境和条件,形成求贷无门。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已经饱和,新的消费热点尚未形成而出现消费断层,造成了消费品种单一,在全国还没有形成普及和规模经营态势,影响银行经济效益的提高,但是其市场前景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后劲。 2银行对消费信贷申请者个人信用方面的信息掌握非常有限。个人消费信贷申请者个人收入水平、财产数量、负债状况以及过去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个人信用信息,是银行决策是否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在国外,以银行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所得税制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体系十分完善,加上客观、可靠的信用评估制度和开放的信息交换制度,借助计算机网络,银行了解这方面的信息非常容易,因而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很高。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刚刚二年多,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制度还是空白,信息交换制度又十分落后,银行要获取消费者个人资信的真实信息,成本太高或是几乎不可能,这就迫使银行在进行个人贷款时不得不制定一连串的繁琐手续。 3消费者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相关问题不够了解。个人消费信贷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项陌生的消费信贷业务 ,绝大部分消费者对它知之甚少。如个人消费信贷有哪些品种?信贷条件是否合理?有无选择余地?有关消费品的质如何?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容易?银行能否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尊重?等等。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消费信贷的成本,作为消费者来说,消费信贷的成本不仅包括银行贷款利息,而且还有与之相关的额外费用,如:财产评估费、抵押费、合同公证费、银行手续费等。银行贷款利率现在很低,短期贷款年利率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04%、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31%;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一至三年(含三年)49%、三至五年(含五年)58%、五年以上76%,但由于是浮动利率,将来会不会升?要升多高?额外费用在总成本中占多大比例?哪些费用该收?哪些费用是不合理的?这些重要的信息消费者很难得到,这些都造成了消费者对新生事物认识的落后,导致了个人空间认识观念的狭小,消费观念的滞后。 4消费者的工资水平未达到还贷范围,还款能力低于实际承受能力。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可作初步估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贷款8万元,期限为5年的个人住房贷款,月均还款1333元,付利息117元,总计月付利息及本金1450元。根据统计资料,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160元,月均430元,从1999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仍处于低水平状态,这样的工资水平除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及基本需求外,略有节余,但不可能达到还贷范围。所以,任何理性的消费者在决策是否申请消费信贷时,首先就会考虑自己将来的还贷能力。 5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和配套。目前,有关规范银行放贷方面的法律制度比比皆是,但对于制止个人信用违约、欠贷不还等方面的规定却少之又少。银行和消费者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获取较难,消费者担心银行和经销商违约时,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银行也担心,自己能否对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借款人违约时,能否真正可以按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另外,由于抵押物二级市场的发育程度不高,有的甚至还没开放,这又加大了抵押物的处置难度,导致银行对个人信用贷款的忧虑较多。 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对策 1确立正确的市场营销策略,逐步推出多种新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银行,必须有一个纵观全局、高瞻远瞩的大市场营销策略。就商业银行而言,在制定新产品策略上,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廉、人廉我变。在新产品开发上,要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充分了解消费信息,制定出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信贷营销措施来满足不同客户的消费需求。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简化信贷受理环节。建立一个社会共享、合法公证的个人咨询、资信网络是推动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信用基础,目前,应抓紧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认真实行居民储蓄实名制,建立完善的担保制度,尽快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中心,为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商业银行应着手建立自己的个人信用制度档案,其内容由自然人身份证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银行帐户、收入来源、个人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组成。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制度档案资料实行信息共享,以形成一个社会共享、合法公证的个人资信、咨询网络,从而增强对借款自然人咨信状况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增加贷款的安全系数,切实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的风险。 3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消费观念,提高居民负债消费意识。实践证明宣传工作是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的重要手段。要正确理解勤俭节约的时代内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种传统的道德观念,勤俭节约不再表现为节衣缩食,而主要体现为一种精神,一种以合法的劳动手段换取更多的正当的劳动报酬的奋斗精神。舆论界要倡导人们敢于消费、善于消费、科学消费,积极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提高生活质量,增强人们的即期消费意识,把远期消费需求转变为即期消费行为,使“用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成为一种时尚。 4制定灵活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还款策略,满足不同承受能力的消费者。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要考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在允许浮动利息的范围内,对低收入阶层人员实行优惠政策,通过制定灵活多样的还贷方式,以适应不同阶层的消费者的需求。对个人收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如公务员、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生等可按工资水平的高低掌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可灵活掌握,还款方式可选择分期付款;担保方式可抵押,也可选择个人所在单位或具有资产证明开发商提供第三方担保;对收入不稳定的贷款对象,可使其提供不动产作抵押,这样做可以减轻低收入社会阶层的压力。 5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体系,减少因个人信用意识差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目前,在我国办理个人消费信贷的个人信用证及征集渠道不畅通,具体的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对失信、违约的惩处还不具体,在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既要遵守金融法规,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要尽量简化手续,严格执行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对保证人或保证单位的信用记录进行严格的审查;严格限制贷款人之间的相互担保;对抵押类贷款要严把审查与评估关,建立一套措施完备、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把资产风险管理降低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争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可,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成为推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首要问题;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个人消费信贷,对不合理收费进行严格控制,建立和完善个人抵押贷款制度,在信贷规模、资金运用、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个人消费信贷的偿还期限,成为推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关键问题;而得到立法部门的配合,尽快建立规范的个人消费信用关系的法规,大力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加大对此项业务的宣传报道,使全社会都知道并关心个人消费信贷,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成为推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资本市场的成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不断增加,特别是面临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带来的挑战,国有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的变化纷纷将业务领域由传统的储蓄业务转向面向居民个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除了储蓄以外,代理收付、结算、保险、汇兑以及个人外汇买卖、个人消费信贷等产品不断得到开发,业务种类日益增多,其产品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向居民个人提供的服务日趋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正走向全面发展的轨道。本文从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出发,特别是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全面、快速、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各个国家都对食品安全监管高度重视,我们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结合我国政府主导型社会的背景,在政府主导型社会的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性监管模式。2005年从“苏丹红”事件到牛奶事件、甲醇啤酒、孔雀石绿、致癌薯条,食品安全的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食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试想一个国家连公民的食品安全都不能保障,那么它的职能如何实现?它又怎能代表公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持续化发展呢?我们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我们不得不追问和反思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监管机制和监管模式?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理性反思(一)、公权力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反思。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控制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也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完全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力。改革开放之后,引入市场机制,但是我国是政府主导下市场经济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它是不完善的政府和不完善的市场的混合,市场失灵必然导致市场垄断、外部性问题、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所以在食品安全领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政府公权力是必须涉入的,运用政府公权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方面具有天然的成本优势。因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它的资产专有性程度高,提供替代产品供给的成本代价高昂,并且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权威性;若由私权利主体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供给,它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是巨大的,不能发挥政府权力的规模成本优势、政府公信力优势,也必将造成社会监管成本的增加。由于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必然出现政府监管失灵、低效问题,导致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社会成本增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难以界定清晰,而产权不清晰导致信息不对称,政府官员在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下,很容易被食品利益集团“捕获”,可能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出现政府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的“弱相关”的现象,导致政府监管行为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单一供给模式,公众对监管制度没有可选择性,政府在没有相应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致使行政监管的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对食品监管需求,出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均衡的情况下,产权难以界定清楚,社会资源会产生巨大的浪费,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并且食品安全监管直接关系地方经济利益的得失,使得地方政府对新制度抵制、修正,阻碍新制度的实施;第三,政府监管的的成本巨大,导致政府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监管。因为食品安全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而受监管主体在技术上往往拥有信息成本优势,政府要想对受监管主体有效监管,必须在相关的技术、专业、行业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形成庞大的官僚组织,直接增加政府监管成本,甚至,政府考虑到财政预算,监管的成本收益,不愿意提高监管能力;第四,政府监管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刚性, 导致行政监管行为的不易接受性,受监管主体可能会对监管行为不服,导致监管执行困难,增加行政的执行成本,也会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增加社会的诉讼成本;并且政府行为的单方性,信息不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和消费者之间有效沟通,致使制度供给的非合意均衡,出现“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政府监管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果。[1](二)私权利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反思私权利主体包括食品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他们都可以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其中消费者与食品安全利益关系最大,并且其他私权利主体在一定的程度上本身也是消费者,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反思消费者监管模式。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他们的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强相关”,他们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动力最强,呼声最大,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通过公民的投票权、结社权推动国家、第三部门的监管,他们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力量;食品消费者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泛,利害关系最明确,他们可以通过消费者购买指数消费者对受监管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影响,使受监管主体认识到食品安全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利润;同时食品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的经济成本压力下规范运作,降低社会成本;最后食品消费者的直接监督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受监管主体的机会行为,也在另一方面节约了政府、第三部门的监管成本。虽私权利主体监管行为和收益“强相关”,但不一定必然促成“正相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食品供给者具有明显的信息成本优势,他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食品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高昂,也不可能在购买食品时收集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另外食品安全信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普通的消费者也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断的能力,并且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成本巨大;还有一些安全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如果这也需要消费者自我鉴别,也是成本高昂,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普通消费者提起食品安全诉讼,面对的是实力雄厚的企业,食品安全的举证需要较强的专业性,消费者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很困难,这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还有食品安全关系重大,一旦发生事故,它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堪设想,比如“公地悲剧”的出现,这些都论证了消费者个体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成本巨大,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合理重构的路径选择(一)、社会权力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对公权力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和私权力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反思,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监管导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监管缺乏多元性、公开性、互动性、参与性和开放性。为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可以将视角转向社会权力领域,引入社会的力量、资源和组织,而第三部门契合了社会权力融入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第三部门是指,以供给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不具有强制性,实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独立于政府主体和私人主体之外的民间组织机构。[2]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准公共性,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社会整体利益优化,主要供给准公共产品,不以供给私人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既没有私人主体的唯利性,也不象政府那样具有超市场性,虽然也要引入竞争机制,但它面向市场但不屈从于市场、超脱于市场但不能超越于市场;第二,非强制性,即完全不能(或主要不能)像政府部门那样借助于政府机器的强制力量来开展活动,也就是说,它应当主要靠自愿和自治的方式来运作;第三,民间性,即它在法律地位上是不能是政府的附属物,在人员任免上不能是政府编制,在业务活动上不能是政府命令或包办,这也是独立性的要求和表现,即它必须同时既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又独立于私人部门之外,以保证它的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平衡协调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使它的管理更有可执行性,可接受性;第四,专业性,食品的安全信息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而且受监管者总是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这就需要第三部门主体具有专业性,能在相关的专业、行业、领域提供专业的服务,平衡各主体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并且第三部门是公众组织,它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能更好的协调政府、受监管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促使第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正相关”。第三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对食品安全监管时更具有效率性、公正性、互动性、可接受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降低具体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成本。第一,降低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第三部门的融入,促成了政府、受监管主体、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国家在进行食品安全的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科学性;第二,第三部门在提供技术、标准方面的专业、中立、公正,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威,增加社会受监管主体对监管行为的接受程度,使食品监管的规定利于执行,减少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成本;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的科学完善,执行的可接受性,减少了监管方面的纠纷,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压力;第三,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第三部门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元性和参与性,可以在政府、消费者、受监管主体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食品安全信息低成本的向公众公开,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食品安全信息,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食品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指数,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加社会的经济收益;第四,降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共同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首先在数量上增加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增加了社会的总收益。再者,三元主体的供给,势必出现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供给主体必将提高供给的质量;三元监管主体之间是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加快制度变迁的周期,降低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变迁成本;三元监管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增加了整个社会监管制度创新的动力。(二)、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我们通过对公权力和私权力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反思,引入社会权力、力量、资源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社会权力能有效得平衡政府、受监管主体、私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克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外部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也是政府主导下的改革,政府权力无处不在,并且长期形成了“大政府”和“小社会”、“强政府”和“弱社会”的局面,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也必须建立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尤其是我国目前是社会转型期和政府转轨期,是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并存,若离开政府的主导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是难以想象的,也难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公共利益。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可以实现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的“协调、可持续性正相关”。1、政府强化在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监管。第一,强化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食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禁止不合格食品企业进入市场,是食品安全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具备的卫生条件和检测手段,对食品企业的立项、安全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增加对食品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强制性的培训和实质性的、不流于形式的考核,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二,整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矛盾、空白,对同一食品违法行为,法律又不同的规定,有些规定甚至是矛盾的,但对有些违法行为,却出现法律的空白,没有相应的法律去规范,导致执法上的混乱;第三,组建政府监管的综合机构,提高监管效率。建立一个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且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横向监管机构,以中立者的身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消费者之间保持均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第四,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食品企业是理性经济人,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它们在进行食品的供给时,拥有较大的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它们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背政府法律,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违法责任后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对受监管主体以经济、能力、商誉处罚,增加受监管主体的违法成本,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虽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3]2、政府加大对第三部门的培育和支持。第一,政府应通过立法确定第三部门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第三部门主体的数量有限,质量不高,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并且我国第三部门的法律地位不高,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部门的监管将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所以要大力发展第三部门,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使他们能独立得做出行为,政府也要把具体的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回归给第三部门,使他们拥有准公共权力,保障它们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4]第二,政府培育体系完整的第三部门组织。第三部门组织是监管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要实现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完整的组织体系,即建立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机构、食品安全的检测机构、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信用评估机构、食品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机构,各机构分工合作,相互独立,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第三,政府建立综合性监管网络,综合性监管本质是整合社会资源,利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实现监管目标,即调动政府立法、执法、司法监管、第三部门具体业务管理、媒体舆论监督、个人的起诉监督等,并利用网络平台,及时通报、发布食品安全的信息,并且实现在各监管主体之间信息共享,降低公众收集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3、政府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第一,确保消费者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无论是政府主体的监管,还是第三部门的监管,都是由具体的个人来操作,而每个具体的个人都将扮演消费者的角色,最终落实到每个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也就客观上推动政府主体监管和第三部门主体的监管的实施;另外,消费者个人利益受到侵害,也最有动力对政府和第三部门施加压力,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促使他们履行监管义务,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依法监管。第二,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尤其是对抗实力强大的企业,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5]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消费者有能力进行更有的效的监管。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起诉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愿意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要加大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减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