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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百岁,德治人万岁。 
谈谈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紧接着,又提出了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的治国理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那么,法治和德治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去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才能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大作用。 第一,法治和德治具有同一性。社会主义的“法”和“德”都是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他们所反映的都是社会正义,这个正义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尽管德所强调的是实质正义,即内容和目的,法所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即形式和手段,但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虽然人们还不能说法和德完全一致,但在价值追求上则日益趋向重合、一致,至少从宏观上或原则上讲,他们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与矛盾。 在人类社会里,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普遍心理所共同认同的准则、规范,这种准则、规范在被国家权力认可前是德的范畴,而一旦被国家权利认可,就成了法的范畴。所以区分法与德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这个准则、规范是否被国家赋予强制人们遵守的效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将越来越多地赋予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律所确认保护的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道德准则、规范。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质也体现了德治的方向。 第二,德治和法治具有互补性。我们应该清楚,任何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前题是立法。任何国家不管立法如何快速,甚至于“超前”,依然赶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完全规范一定时期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这叫做立法“滞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德治的完全必要。也就是说,人们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必须受人们普通认同的准则、规范,即德的约束。 此外,法也受社会历史阶段的限制,也反映在立法上。如人们普遍认为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应当上升为法,即人们渴望确认保持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却得不到法的确认,即法不能赋予某些行为准则、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从法理上讲,人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但从道德角度而言,骂人、乱扔垃圾、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婚外情都是违反人们普遍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所以对这类问题,在“法”还不能治的情况下,就必须靠德来治。 再说,法作为调节人类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调整手段必须遵守形式规范。如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从德的角度而言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法的角度而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的评判标准及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从盗窃的个案而言,德可以从任何角度,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盗窃行为进行批判,但法则不能,法律必须注重证据,即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存在,且达到能治罪的数额才能确认为犯罪,给予惩处,而且刑法在犯罪确认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即在人民法院还未确认是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所在,有些问题仅靠法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仅靠法治手段根治陋习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必须德治与法治并举。 第三,法治和德治具有差异性。从价值目标取向而言,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虽然在一时符合传统道德,也接近于相当一些人的心里承受能力,但却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桎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均主义从现代社会来看,也是不道德的。同样在人们普遍认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法律却不给予确认和保护。如小偷盗窃你家的东西,被你抓住后将其捆起来打一顿出出气,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但法律却是禁止的。又如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困难,要求在企业打工,老板考虑其生活着落,收下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养温饱,看似符合道德准则,但却明显的违反法律规范。 在这种差异前面,道德并不是简单地从属于法律,相反仍要高举起“道德”的大旗,从舆论上影响富有者的心理,尽可能减少获取,逐步缩小富有者与非富有者的收入差距,而最终消除差距。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担当的角色则是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的、经济的立法调节双方的收入差距,在这种背景下,立法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道德的力量。可见,德和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也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 第四,法治和德治又具有依赖性。从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人类要共同生存和发展,必然要相互依存和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基本道德观念。如果人们没有基本的、起码的道德观念,那社会就会混乱不堪。但在道德的约束过程中,由于人的私欲杂念的产生,就迫使社会考虑将某些道德赋予强制实行的效力,在国家的参与下,有些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便以强制的面目出现,这就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道德的实行依赖于法律。这还不够,人们许多行为准则,规范是不是符合道德,并不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一般理念,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其正义的内涵,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准则只有法律规定其符合道德才会符合道德规范。如杀人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杀人都是违反道德和刑法的。法律规定某些杀人行为就符合道德的,如正当防卫杀死了人,死刑执行者的杀人等都是符合道德的。因此,道德的判定、道德的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 而法也同样依赖于德,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同样离不开德。如在公正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中需要的就是有正义感、责任心和有道德良知的执法者,一个执法者当他面临情与法,金钱与法的选择时,在其主观意志中起决定因素的往往是他的基本道德素质。在执法现实中,人们往往会发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执法者手中,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除了执法者的法律水平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外,这就不排除道德因素了。作为执法者即便没有权钱交易的邪念,但法的适应并不是教条、僵化、死板的过程,因此同样需要道德的理念去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只有正义的执法者,才能赋予法以正义的灵魂。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演变过来的文明古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真正意义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并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才能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紧接着,又提出了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的治国理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那么,法治和德治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去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才能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大作用。 第一,法治和德治具有同一性。社会主义的“法”和“德”都是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他们所反映的都是社会正义,这个正义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尽管德所强调的是实质正义,即内容和目的,法所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即形式和手段,但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虽然人们还不能说法和德完全一致,但在价值追求上则日益趋向重合、一致,至少从宏观上或原则上讲,他们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与矛盾。 在人类社会里,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普遍心理所共同认同的准则、规范,这种准则、规范在被国家权力认可前是德的范畴,而一旦被国家权利认可,就成了法的范畴。所以区分法与德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这个准则、规范是否被国家赋予强制人们遵守的效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将越来越多地赋予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律所确认保护的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道德准则、规范。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质也体现了德治的方向。 第二,德治和法治具有互补性。我们应该清楚,任何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前题是立法。任何国家不管立法如何快速,甚至于“超前”,依然赶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完全规范一定时期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这叫做立法“滞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德治的完全必要。也就是说,人们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必须受人们普通认同的准则、规范,即德的约束。 此外,法也受社会历史阶段的限制,也反映在立法上。如人们普遍认为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应当上升为法,即人们渴望确认保持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却得不到法的确认,即法不能赋予某些行为准则、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从法理上讲,人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但从道德角度而言,骂人、乱扔垃圾、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婚外情都是违反人们普遍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所以对这类问题,在“法”还不能治的情况下,就必须靠德来治。 再说,法作为调节人类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调整手段必须遵守形式规范。如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从德的角度而言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法的角度而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的评判标准及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从盗窃的个案而言,德可以从任何角度,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盗窃行为进行批判,但法则不能,法律必须注重证据,即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存在,且达到能治罪的数额才能确认为犯罪,给予惩处,而且刑法在犯罪确认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即在人民法院还未确认是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所在,有些问题仅靠法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仅靠法治手段根治陋习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必须德治与法治并举。 第三,法治和德治具有差异性。从价值目标取向而言,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虽然在一时符合传统道德,也接近于相当一些人的心里承受能力,但却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桎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均主义从现代社会来看,也是不道德的。同样在人们普遍认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法律却不给予确认和保护。如小偷盗窃你家的东西,被你抓住后将其捆起来打一顿出出气,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但法律却是禁止的。又如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困难,要求在企业打工,老板考虑其生活着落,收下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养温饱,看似符合道德准则,但却明显的违反法律规范。 在这种差异前面,道德并不是简单地从属于法律,相反仍要高举起“道德”的大旗,从舆论上影响富有者的心理,尽可能减少获取,逐步缩小富有者与非富有者的收入差距,而最终消除差距。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担当的角色则是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的、经济的立法调节双方的收入差距,在这种背景下,立法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道德的力量。可见,德和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也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 第四,法治和德治又具有依赖性。从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人类要共同生存和发展,必然要相互依存和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基本道德观念。如果人们没有基本的、起码的道德观念,那社会就会混乱不堪。但在道德的约束过程中,由于人的私欲杂念的产生,就迫使社会考虑将某些道德赋予强制实行的效力,在国家的参与下,有些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便以强制的面目出现,这就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道德的实行依赖于法律。这还不够,人们许多行为准则,规范是不是符合道德,并不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一般理念,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其正义的内涵,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准则只有法律规定其符合道德才会符合道德规范。如杀人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杀人都是违反道德和刑法的。法律规定某些杀人行为就符合道德的,如正当防卫杀死了人,死刑执行者的杀人等都是符合道德的。因此,道德的判定、道德的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 而法也同样依赖于德,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同样离不开德。如在公正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中需要的就是有正义感、责任心和有道德良知的执法者,一个执法者当他面临情与法,金钱与法的选择时,在其主观意志中起决定因素的往往是他的基本道德素质。在执法现实中,人们往往会发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执法者手中,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除了执法者的法律水平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外,这就不排除道德因素了。作为执法者即便没有权钱交易的邪念,但法的适应并不是教条、僵化、死板的过程,因此同样需要道德的理念去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只有正义的执法者,才能赋予法以正义的灵魂。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演变过来的文明古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真正意义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并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才能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良好的道德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素养,完善的法治教育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我院组织全院师生观看《道德与法制》节目,让我深有体会。虽然只看了两个小时,但却从中学到了很多。现在,觉得道德永远都是必须的,人只为人,就在于有道德,没有道德的人就会变成兽。只有道德,人就会变成神。人不能变成兽也变不成神,所以人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只讲道德。真正高尚的道德只是一钟理想境界。这种境界值得追求,也应该追求。再总有求之不得和追之不及的时候,也总有达不到这个境界的人。而且人数也还不少,因此所谓道德高尚,必须提倡,也只能提倡。不能苛求,既然无法苛求每个人都道德高尚。那么,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不能提倡。依靠道德风尚的提倡来消除,只能依靠制度和法律来防范,我们通常说:“反腐倡廉”就是充分意识到廉政要靠道德来提倡,腐-败却只能靠法律来铲除。所以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与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应的,不听的统制集团各有各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应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当代的大学生应提高对道德与法制的认识,努力成为一个“四有”青年,做一个对社会中一个高素质人才,就要从现在开始,注意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听了“道德与法”报告,我对道德与法知识了解多了,感触颇深。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难免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违背道德的冲突与事件,可人们究竟该何去何从呢?使用违规药品致使众多儿童普患“怪病”,这启示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也应该学习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要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保证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毒针”进校园启示我们要珍爱生命。我们作为21世纪的新青年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毒针”再次进入校园。我们只有了解法律法规,又了解法律原理原则等,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武器来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看了“幸福生活”这个短片,我想到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他人生活。我们身为一名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正确把握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我们要树立并提高公共的法律意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我们正处青年,青年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是品德养成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观,对社会发展将产生长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