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你莫属kd
国家税收,是指一个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三,税收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思想,不仅对中国传统文化社会造成冲击,更直接对税务部门建设和税务工作者个人思想产生激烈影响,面对挑战,优秀税务文化对于税务部门克服困难、应对挑战、加快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税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税机关进步与发展的标志,是推动国税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在当前社会经济和税收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国税文化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一, 中国古代税收的产生与发展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税收是一个与国家发展有本质联系的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产生了国家凭借其政治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封建国家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君权扩张和政费膨胀,使得国君不得不实行专制课征,税收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宋代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同时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此外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到元代,开始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另外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和商税法。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明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编造了记载户籍的"黄册"和记载土地状况的"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国家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收赋税,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清初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土地买卖的放开,将人口与土地绑缚在一起已经显得没有意义了。终于在康熙末年命令废止人丁税,实行地丁合一的制度。并且设立法案,表明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决策更加有了法律保证。到民国时期为止,随着商品经济的冲击,以及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形成和发展,税收制度逐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先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超过历史上的田赋,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税收。比较重要的是,这一时期从外国引起了近代直接税。近代直接税于18世纪末的英国首先创立,19世纪在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在我国,则从20世纪30和40年代才开始实行,当时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曾经为此专设了直接税署,起先是于1936年10月首次开征所得税,总结,中国赋税历史源远流长,夏代开始,就出现了贡。进入战国,以鲁国“初税亩”为标志,开始征收实物田税。租税制一直延续到秦、汉、两晋。北魏实行均田制,至唐发展成为租庸调制。安史之乱之后,唐开始实行以土地、财产为征税标准、分夏秋两季征收的“两税法”。“两税法”一直沿用到明代。明朝中期,张居正提出了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的“一条鞭法”。清朝建立以后,在田赋征收上仍沿用“一条鞭法”,清朝中期实行“摊丁入地”,简化征收手续,完成了赋和役的合一。到近现代后逐渐引入西方的近代直接税,税收制度建设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二, 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在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问题上,中国古代的理财思想大多主张以赋税收入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北宋的李觏提出了“国之所宝,租税也”。而有的则主张将财政收入来源的重点放在非税的经济收入上,比如《管子》一书反对强求的征籍,主张扩大经济收入以代替租税收入。至于如何扩大经济收入,《管子》一书提出了出乎一般人想象的卓越见解,主张用货币、价格、贸易等政策增加非税的经济收入。在税收方面,中国古代的理财思想大多主张“轻税”,比如孔子和孟子提出的“轻徭薄赋”,隋文帝时期苏威提出的“轻赋役”,朱元璋轻徭薄赋以“阜民之财、息民之力”,丘浚提出的“上之取于下,固不可太过,亦不可不及”的思想等等。此外,按照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先秦时期的税收思想主要受春秋战国时期各思想家的影响,例如, 以孔子、孟子、荀况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主张薄赋敛,反对重税课。 先秦法家提倡通过法治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反映在税收方面,不赞成无区别地轻税,主张运用税收的轻课与重课,推行其重农抑商的政策。秦朝至清朝时期,随着封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央集权统治的不断加强,税收成为维护封建统治加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明清后期体现尤为明显,税收思想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明代开始到清代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封建经济逐步走向崩溃,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在财政税收思想领域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当政者经常以重商原则作为处理国家财政税收事务的指针,当时国家的税收主要来源也有土地税负开始逐渐向商业税负转变。综合看来税收的属性本是国家的职能,而且以强制性、无偿性为其基本特征,中国古代的财税主张和措施客观上或顺应了历史的发展,也反映了人民大众一定的要求和愿望,但归根结底是为了“取之于民”,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解决国家的财政问题。所以说收税者和纳税者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能一致的。古代税制,尤其是重农抑商这一封建统治政府奉行的行政政策和税收原则,从经济上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从政治上强化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化和集权化,也是我国近现代时期走向没落的重要原因。三,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税制改革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同时伴随着税制改革,1978年以前的这一阶段的税制发展,基本上是合并、简化的趋势。主要因为: 一是与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公有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对税收的经济杠杆等调节分配作用认识还不够。尽管如此,我国这一阶段的税制还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和逐步推广,对农业税制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革和完善。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两步利改税完成后,一方面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步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些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四, 对古代税收思想的批判与继承 
具体明确地提出对人进行征税开始于战国时期,叫做“口赋”。当时齐国和秦国都有口赋。齐国的口赋按照“丁”计算,一年360文;秦国当时是按照“户”征收,一年一户是200文。可见,当时齐国的税收负担要比秦国重很多。但是,秦国的税收法令却要比齐国严厉得多。据称,秦国最早征收人头税是在秦孝公14年,“初为赋”。当时,《秦律》规定,男子成年之后,必须到官府登记,分立门户,按照规定交纳户赋,如果隐匿户口,逃避纳税,要进行加重处罚。如果成年的男子不分门立户,要加重征收人头税。这就是所谓“舍地而税人”。它的目的在于奖励农业生产,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秦朝统一全国之后,仍然有口赋的征收。但是具体的征收方法是什么,是按照人征收还是按户征收,每户征收多少,史书上并没有确切的记载。从现存的资料来查,董仲舒曾经说过秦朝的口赋曾经是“二十倍于古”,可见征收率相当高。汉朝的人头税分为两种,对成年人征收的叫“算赋”,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叫“口钱”。汉朝的算赋是在汉高祖四年,也就是公元前203年开征的。规定:凡是年龄在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向国家交纳120钱,称为“一算”。当时的算赋收入是作为战备基金,购置车马专用的。到了汉文帝时,由于经济的恢复人口的增加,算赋收入有了很大的增加,调低了税收负担,规定一算为40钱,比高祖的时候减轻了三分之二的税负。汉武帝时,由于军事开支较大,国家财用不足,于是,算赋恢复到120钱。汉宣帝时,宣帝下诏“减民算三十”,也就是说规定90钱为一算。汉成帝时,减“算四十”,规定80钱为一算。汉朝对西南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人头税的征收标准不一样。对武陵蛮夷地区,规定人头税交纳麻布,成年人1匹(四丈为匹),未成年人2丈。在板楯(同盾)蛮地区,规定除姓罗、姓朴、姓督、姓郑、姓度、姓夕、姓龚的七种人之外。其余的人家,每口每年交纳賨(cóng)钱40。汉朝的口钱,汉初规定:凡是7岁到14岁的儿童,不论男女,每年每人交纳20钱。这个口钱是皇室的专门收入。汉武帝的时候,由于军费紧张,将开征的年龄从7岁提高到3岁。这项收入是专门补足车马兵器军费开支的。汉元帝时采用了贡禹的建议,将口赋的年龄再次降低到7岁开始征收,即使这样,每人每年还要交纳23钱。三国曹魏时期,曹操改革汉代以来的税收制度,征收田租和户调。户调就是改革原来汉朝征收的口算和算赋,实行按“户”征收,不再按人征收,“户出绢2匹”,改变原来的征收钱为征收实物,既便于纳税人交纳又利于当时战乱时期国家对于物资的需要。曹操的租调制度是中国赋税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的改革,租调制度一直在中国延续了长达500年的历史。以后两晋、南北朝时期,一直到隋朝、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改革之前,一直都实行这一赋税制度。北魏初年,户调制度没有一个统一规定,征收没有准则。太延元年(435年),按照“九目混同”法征收,户调绢帛2匹,絮2斤,丝1斤,粟20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作为调外的附加费用。公元484年,每户又增加帛3匹,粟2石9斗,作为官吏的俸禄;后来又增加调外帛2丈。这个税负比当时西晋税收负担多4匹,是曹魏当时的三倍半。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之后,户调改为一夫一妇每年交帛1匹;男子15岁还没有结婚的,四人出一夫一妇的户调;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出一夫一妇的户调;耕牛20头,出一夫一妇的户调。产麻的乡镇纳布,数额同纳帛一样。此外,还有杂调,根据需要随时征调。交纳的这些户调,有一半是中央收入,十分之二为地方收入,十分之三为百官的俸禄。北齐沿用北魏的制度,之后改行新制,一床(一夫一妇)纳绢1匹,绵8两。10斤绵中,折1斤做丝。奴婢减半。耕牛调绢2尺。北周规定凡是年满18岁至64岁的人均需负担租调。有妻室的,布1匹,麻10斤;单丁减半征收。在非桑地区,有妻室的,布1匹,麻10斤;单丁减半。隋朝的租调制度开始规定: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1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减半征收。后来这一制度做了修改,规定初令军人以21岁为成丁,减十二番为二十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后来隋文帝又将成丁的年龄提高到21岁。服役的时间由30天减为20天,调绢也由原来的一匹改为二丈。后来又规定:丁男50岁免役收庸。唐朝实行的租庸调制度,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其中“调”和“庸”的征收依据就是人丁。为了便于征收人头税,唐政府将全国的人口分为黄、小、中、丁、老五个等级。刚生下的孩子叫黄,4岁叫小,16岁为中男,21岁为丁,60岁为老。16岁开始纳税服役,初为半丁,纳半赋,21岁为全丁,60岁免役,妇女赋役全免。但是,实际上,妇女是所有布、帛、丝、绵的赋税承担者。每丁绢2丈,绵3两。唐朝中期,杨炎实行两税法,一律以各地现在居住人口按户征税,不分主户、客户。户税按九等分摊,地税按大历十四年(779)土地开垦数量为基数,实行按比例分摊。不分中男、丁男,一律按自产多少摊征。原则上户税交纳钱,地税交纳实物。鳏寡孤独者免税。五代十国时,杂税很多。当时的丁口钱就是人口税或者叫做丁口税。史称:“吴有丁口钱,又计亩输钱,钱贵物轻,民甚苦之。”南唐的丁口钱叫做丁口盐钱,在江东诸郡都实行过。其后,淮南失掉之后,盐不可得,于是命令百姓缴纳棉、绢。辽国的人头税据《辽史》记载,从公元1015年起,对境内女真部族户“旧无籍者,会其丁入赋役”,也就是说,辽国的时候是有对人口征税的规定的。宋朝的身丁钱,计口输钱,为人头税,相当于汉朝的算赋,但是其具体征课有所不同,宋身丁钱只课20-60岁的丁男。比如两浙身丁钱每丁为360钱。元朝当时在中原地区征收丁税和地税。丁税是人头税,其丁税的规定为:蒙古人以马牛羊为课征对象,有百抽一;中原汉人以户为课征对象,征赋调,每户课粟二石;西域人以丁为征课对象,出赋调。地税是田赋,其税率为“上田亩税三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五升”。两者相比较,丁税多的交丁税不交地税,地税多的交纳地税不交纳丁税:“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同,其间有耕种者,或验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清朝从康熙五十五年(1716)开始,用60多年的时间实行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就是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口数量(24621324丁)和应征的丁、银(3350000余两)作为定额,以后增加的人口永远不再增加税收负担。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丁银并入田亩之后,将人头税和财产结合起来,税收负担与税收能力挂钩,纳地丁银的人名义上不再服徭役,对于滋生的人丁不再增加赋税,所以人口的增长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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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2、战国秦汉时期:商鞅变法,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相继出现了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和商人地主。2、王田制(王莽时期),把全国的土地更名为“王田”,归国家所有,禁止自由买卖。3、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度,使以大地主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4、屯田制(曹魏时期),国家用强制手段要求士兵或农民垦种荒地、生产军粮或征收田租的土地制度。5、隋唐五代时期。门阀士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转型。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调整,结合有关史实归纳变化的规律,并分析变化的原因(6分) 回答 规律:①收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②赋税由以实物为主逐步向以货币为主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主要标志;③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⑤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隋唐时期的"庸"制为标志;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逐渐加重(3分,答出任意三点即可) 变化原因 :①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②农民的反抗斗争;③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统治政策(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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