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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漫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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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笑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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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zhih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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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宦官虽然没有东汉之末和晚唐时期那些宦官的气焰之凶,势力之大,也不像汉唐的宦官那样,把皇帝的立、废、生、死都操于自己手中,但是,明代的宦官用事最久,握有的权力极大,在中国宦官史上也实属罕见。明代自永乐朝起,宦官逐渐得势,从此一直到明思宗缢死煤山,200多年来,宦官都活跃在明代的朝堂之上,上演了一幕幕荒诞剧。 明初,宦官是很不得势的,宦官的权力跌入了历史的低谷,不仅不得干预朝政,与官吏交往,甚至连置产业的权力也没有。这是因为,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发迹于民间,亲眼目睹过宦官的危害,彩塑明代太监像他认为,宦官这个群体对于国家来说不起什么好作用,其中好人不多。 朱元璋对宦官限制极严,曾立下规章制度,不许宦官读书识字,不许宦官兼任外臣文武衔,不许穿戴外臣所穿戴的冠服,品级不得超过四品等,还在宫门上挂一块高3尺的铁牌,上面刻有“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曾有一位做镊工的老宦官,服侍朱元璋几十年了,有一次说话时没有注意,谈到了朝廷政务,朱元璋立即把他打发回老家种地了。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朱元璋自己费尽心机、不遗余力推行的极端君主专制制度,为日后宦官干政预埋了祸乱的种子。朱元璋在心里虽然想着宦官这种人不宜过多,越少越好,但实际的需要却由不得他。早在朱元璋称帝之前,还是称为吴王的时候,宫中的宦官人数已经超过千人,到洪武初年,内监的二十四衙门就建立起来了,宦官的人数就更多了。成祖朱棣任用宦官,委以权力,完全是因为当年的“靖难之役”中,尚为燕王的朱棣靠勾结受建文帝压迫的宦官而掌握了建文帝的动向,此后又在其围攻南京时,与宫内的宦官里应外合取得了胜利,登上了皇帝宝座。因此,朱棣上台后,也害怕会有失意的宦官像出卖建文帝一样出卖自己,故而不惜背叛祖训,拉拢宦官。而朱棣自己的宦官,如狗儿等,在“靖难之役”中,也为朱棣在战场上立过功。可见,明成祖授宦官以权柄,完全是一笔政治交易。世宗统治时期,宦官势力一度被压抑,但到神宗时又发展起来。宦官冯保可左右内阁,权势极为显赫。天启时,宦官专权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魏忠贤与熹宗乳母客氏勾结,独揽内外大权,同朝内文武大臣结为阉党,有权倾帝王之势。崇祯帝(思宗)虽然定逆案,逐阉党,但最后仍不免走上宠信宦官的老路,让高起潜、曹化淳先后得势,直至明亡。 明代宦官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选用制度、管束制度、奖赏制度、病老丧葬制度等。 选用制度。当时规定,凡自愿阉割要求成为宦官者,事先必须得到官府的批准。明代曾规定,一家有四五个孩子以上、愿意将其中的一个孩子阉割者,由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待收补之日选用,如果私自阉割,一经发现,课以重治,邻居知而不报者,一并治罪。但是,这一规定并未能严格遵行。从明代录用宦官的实际情况来看,除了按照规定报名就阉、候补收用者之外,朝廷还大量直接录用了那些未经报名起送而私自至京的自宫者。明代宦官录用事务的主管机构为礼部。但是,随着司礼监地位的不断提高,录用宦官事务逐渐由司礼监会同礼部办理,宦官机构在实际上已拥有相当的决定权。 管束制度。在明朝初年,明太祖明确规定,“寺人不过侍奉洒扫,不许干与政事”。除此之外,明廷还曾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宦官管束惩罚的具体制度。宦官犯法,照例由司法机构逮问治罪。或下刑部狱,或下都察院狱,或下锦衣卫狱,并由法司议罪。为了惩治宦官在外犯法,明廷还特意强调了“有司”惩治犯法宦官的职权。对犯法宦官的惩罚方式,主要包括死刑、籍家、革职、革荫、降职、调斥、杖笞等。 明宣宗赐宦官银皿奖赏制度。宦官因功劳或因受到君主宠幸,除擢升官职外,其他奖赏方式还有赐金银、加禄米、赐免死诏、赐印记、赐敕旌励、赐祭赐祠、父母授(赠)官号、弟侄族人荫官授爵等。 病老丧葬制度。宦官年老有病,多退居京城内外各寺庙,供给柴米、冬衣、靴料,以颐享天年。宦官供职内廷期间,如患病可到安乐堂就治,病愈后销假继续供职。如果病故,则由内官监给棺木,由惜薪司给焚化柴,抬至净乐堂焚化。地位较高的宦官死后,可以特旨赐葬并建造碑亭享堂。 明初,内廷宦官机构开始设立。明太祖统治期间,宦官机构及有关职官设置变动频繁,宦官数量不断增加,相关机构逐步膨胀。到洪武年间,明代宦官机构及职官设置已基本形成定制。明代的宦官机构,以“二十四衙门”为基本主体。二十四衙门包括有十二监、四司、八局。宦官除在内廷任职之外,还能出任各种外差使职。按照原来的规定,这二十四衙门主要只是在皇帝周围服役、为其生活服务的部门。但事实上,明代的宦官已经发展成为极其重要的政治势力,不但掌管了宫廷内有关饮食起居的一般事务,还控制了全国的军政要务。 司礼监是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中的首席,也是整个宦官系统中权势地位最高者,司礼监“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明代历代擅政的宦官如王振、刘瑾、冯保、魏忠贤等,均为司礼监太监。司礼监的职权主要有三项,一是批答奏章,传宣谕旨,这是司礼监最重要的职权;二是总管有关宦官事务,司礼监不仅在各宦官机构中处于“第一署”的地位,而且实际上也居于总管、统领其他宦官机构的地位;三是兼顾其他重要官职,当时宦官系统的其他一些重要官职,如东厂提督、南京守备等,或专由司礼兼领,或为司礼外差,这也是司礼监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御马监铜牌司礼监的第一项职权成为历史上宦官所拥有的最大权力,也是明代司礼监权势显赫的根本原因。 其他十一监是:内官监(主要掌管采办皇帝所用的器物,如围屏、床榻、桌柜等)、司设监(掌管卥簿、仪仗、围幙、帐幔、雨具等)、御马监(主管内府马政)、神宫监(掌管太庙及各庙的洒扫及香灯等)、尚膳监(掌管御膳、宫内食用和筵宴等)、尚宝监(掌管宝玺、敕符、将军印信)、印绶监(掌管古今通集库以及铁券、诰敕、贴黄、印信、图书、勘合、符验、信符等)、直殿监(掌管各殿及廊庑洒扫之事)、尚衣监(掌管皇帝的冠冕、袍服、靴袜等)、都知监(起初负责各监行移、关知、勘合等事,后来专门跟随皇帝,负责导引清道)。 宦官四司是:惜薪司(掌管宫中所用柴炭和二十四衙门、山陵等处内臣柴炭等)、钟鼓司(掌管皇帝上朝时鸣钟击鼓以及演出内乐、传奇、过锦、打稻等杂戏)、宝钞司(掌管造办粗细草纸)、混堂司(掌管沐浴之事)。 宦官八局是:兵仗局(掌造军器,包括刀枪、剑戟、鞭斧、盔甲、弓矢等各类兵器)、银作局(负责打造金银器饰)、浣衣局(该局是二十四衙门中唯一不在皇宫中的宦官机构,局址在德胜门以西,由年老及有罪退废的宫人充任)、巾帽局(掌管宫中内使帽靴、驸马冠靴及藩王之国诸旗尉帽靴)、针工局(负责制作宫中衣服)、内织染局(职掌染造御用及宫内应用缎匹绢帛之事)、酒醋面局(掌管宫内食用酒、醋、糖、浆、面、豆等物)、司苑局(掌管宫中各处蔬菜瓜果及种艺之事)。 可见,明代宦官的组织机构和职权都达到了最高点,职权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及宫廷生活的各个方面,二十四衙门已大大超过了明代以前宦官组织机构的规模,但是,明代宦官的组织机构绝还不仅仅限于这二十四衙门。在二十四衙门以外,明代宦官还拥有相当多的组织机构。如内府供用库、司钥库、内承运库、广盈库、广惠库、广积库、御酒房、御茶房、牲口房、刻漏房、更鼓房、盔甲厂、林衡署、织染所、安乐堂等。 明代的宦官人数到底有多少,史书上并无明确记载。但从整体上讲,随着时间的推移,明代政治的日趋腐朽,宦官的人数呈急剧增加的趋势,由明初的数百人发展到明末的数万人(一说七万人,一说十多万人)。比如在正德十一年(1516年)就一次录用自宫者3000多人,从万历元年至万历六年之间,两次从自宫者中就录用了6000多名宦官。 历代宦官都没有什么学问。明朝也不例外,如大宦官刘瑾就是个文盲,魏忠贤连自己的名字都不认识。但明朝的宦场上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宣宗时设立了内书堂,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宦官学校。宦官学校收容了十岁以下的学生两三百人,司礼监总督任校长,学长由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请翰林院的学士来教导学生。宣德四年(1429年),具有小学士头衔的礼部尚书陈山担任教师。学生所研读的课本是《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及《四书》、《千家诗》、《神童诗》之类。评定成绩的标准是以背诵能力和字体的工整度。成绩特别低劣和犯规者,由老师登记在成绩表上交给总督。明朝第一个开始专权的宦官王振就出自内书堂。 伴随着明朝灭亡,猖獗了200多年的明代宦官集团也土崩瓦解。关于这个群体的下落,除死于战乱者之外,留在北京城内的宦官并未实现他们“富贵固在”的美梦:他们有的因“背主献城”反而遭到了农民起义军的斥责驱逐,有的则在义军将士追赃过程中被“拷死”。清军入关、农民军兵败撤离北京前夕,大批宦官被逐出京城,残留京城的亡明宦官又一次遭到了灭顶之灾。

明史漫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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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米是虾米

论朱元璋的滥杀心理 朱元璋的滥杀心理,以及建立在这种心理基础之上的一系列杀戮行为,给明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应当承认,朱元璋的这些极端行为,尽管颇有些矫枉过正,但确实给平民百姓带来一些切实好处。平民百姓是位于社会底部的阶层,常常遭受欺压和侵害。大体说来,当时对平民百姓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三类人,一是上瞒下欺、渔肉百姓、贪得无厌的贪官污吏,二是力行兼并、巧取豪夺、作威作福的地方豪霸,三是不事生产、敲诈勒索、为害乡里的逸民流氓。这三类人,正是朱元璋残酷打击的对象。经过这些大规模地诛戮打击,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兼并,加强了自耕农的地位,减轻了强加或转移到农头上的各种赋役、摊派和勒索,减少了游食寄生阶层的人数,使百姓增强了发展生产的能力和积极性,对明初社会从战乱之后的残破景象中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有一定促进作用。《明史·循吏传》在评论明初吏治时,谓“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确非虚誉。 但是,也应看到,朱元璋的滥杀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亦是十分严重的。第一,大批文人学士横遭杀戮,使得文化界笼罩着一层浓重的恐怖气氛,从而窒息了文学艺术、学术思想的发展。元代以蒙古族入主中国,对南人在政治上采取压制政策,但在文化统治方面,却颇为疏阔,南方士人虽仕途艰难,但却能留连诗酒,抒发胸臆。即使是在元末的战乱时期,由于割据群雄多采取延揽知识分子政策,文人学士们不难觅得一方安居之地。但在朱元璋统治时代,士人们却经历了一场浩劫。以素有“人文渊薮”之称的苏州为例,元末割据其地的张士诚“颇收召知名士,东南士避兵于吴者依焉”[46],出现了“盛稷下之儒”[47]的局面,文风极为昌盛。朱明立国后,吴中士人饱受摧残,如驰名诗坛的“吴中四杰”高启、杨基、张羽、徐贲,竟无一人免于朱元璋之毒手[48]。著名士人骈首就戮,使文化事业遭受了无可挽回的损失,而尤为严重的是,幸存下来的士人为保护身家性命,不得不对自己的思想感情严加钳制,这就从根本上断绝了文学艺术和学术思想的生命力。《明史·儒林传》谓明初儒者“皆朱子门人之支流余裔,……笃践履,谨绳墨,守先儒之正传,无敢改错”,可见其时文化学术已陷入了极其严重的僵化保守境地。 第二,朱元璋对功臣宿将的集中屠戮,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军事力量。战争是由人进行的,军事人才是军事力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战争的检验和磨练,明初中央政府拥有许多富于才干的将领,他们奉命四出征讨,练兵屯守,起到很大作用。这些将领功高震主,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朱元璋加以打击、限制,也是势所必然。但是,朱元璋矫枉过正,采取了毁灭性打击方式,“元功宿将相继尽矣”[49],遂致中央政府缺乏将才。朱棣在朱元璋死后敢于发动“靖难之役”,这不能不说是原因之一。建文帝的失败,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经过朱元璋的大肆诛戮,他无将可使。首先派出的耿炳文虽是幸存下来的老将,但缺乏总制大军的经验;继尔派出代替耿炳文的李景隆,更是缺乏军事才能的纨袴子弟。以致朝廷方面在军力上虽占据优势,却节节败退,最终帝座易主。皇家内部的这场争斗,使刚刚从元末战乱中恢复起来的社会经济再次遭受摧残,对此朱元璋是不能辞其咎的。 第三,朱元璋虽然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发展经济,但他过分地实施诛戮政策,也在某种程度上给经济带来损害。在惩治贪官污吏时,朱元璋提倡彻底清查,《御制大诰·问赃缘由第二十》规定:“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指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这样做固可使贪吏无所遁形,但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却也易生流弊,审理者务为严酷以当上指,株连蔓引,往往累及无辜。如郭桓案,“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50]。对富户过分地诛戮打击,对社会经济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一向富饶的苏州在明初陷于残破,除战争因素之外,朱元璋的严酷打击也是重要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打击富户会壮大自耕农阶层,有利于经济发展。笔者认为,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还应看到,过于激烈的打击行为,会打断社会阶层的必要发育过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耗费社会积存的剩余财富,从而对社会发展产生滞碍作用。 第四,朱元璋缺乏节制的诛戮行为,对官僚集团的素质和行政绩效也造成不利影响。其一,许多优秀人才不愿进入官僚行政机构,而是“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51],朱元璋虽设“寰中士大夫为君用”之科加以网罗,终有遗逸。其二,自愿或被迫进入行政机构的优秀人才,也难以施展其才,许多人甚且不保首领,正如茹太素所说,“才能之士,数年来幸存者无一二,今所任率迂儒俗使”[52]。其三,在恐怖气氛下,官员唯唯诺诺,畏首畏尾,很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且,朱元璋一味以严刑恫吓臣下,“激劝不明,善恶无别,议贤议能之法既废,人不自励,而为善者怠也”[53]。其四,朱元璋依靠诛戮手段使官员队伍不断得到更新,固然可使奸恶官吏不致长久为非,但也使一些循良官吏无法实现其利于百姓的政策措施,如循吏方克勤很有治绩,受到朱元璋嘉奖,后“为属吏程贡所诬,谪役浦江,复以空印事连,逮死”[54]。 此外,朱元璋的滥杀,还给后代子孙树立了恶劣的样板。他虽然一再强调自己洞悉人情善恶,可任意施为,后代嗣君宫生内长,不谙世故,只可依律而行,不可滥用刑罚。但是,先例既开,必将谬种流传。朱棣之诛杀建文臣子,手段极其残酷,不能不说是受了乃父先例的影响。明武宗、世宗为谏诤事,一次杖杀朝臣十几名,从中也可看到朱元璋滥杀的影子。 综上所述,朱元璋之所以“制不宥之刑,权神变之法”[55],把重典政策奉为治世圭臬,是由他的个性决定的。在他身上,存在着强烈的攻击冲动和施虐偏好。明朝建立前,为了实现创业大计,他基本上克制住了自己的情感不使之暴发,但在正式登上皇位后,则开始放纵自己的本能冲动,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冷酷暴虐,成为心理严重变态的杀人狂。他不仅滥杀无度,而且对杀人手法有着非同寻常的兴趣,创制了许多惨无人道的新奇酷刑。洪武时期大大小小的杀戮行为,都应该首先放在这一心理基础上加以理解,当然也应充分注意其他心理因素对其滥杀行为的促发作用。如功臣集团的覆没,与朱元璋深刻的猜忌心理有关;文字狱的出现,既与猜忌心理有关,更与其自卑心理相连;至于对害民官吏和游民逸夫的诛戮打击,则与其政治理想不能实理造成的挫折心理是分不开的。朱元璋的滥杀,虽有助于清除贪官污吏、地方豪霸、逸民流氓等各类害民者,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促进作用,但也造成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如窒息了文学艺术和学术思想的发展,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军事力量,降低了官僚集团的素质和治政绩效,就是对于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损害。而且,还给后代子孙树立了恶劣的样板。道德与法律,对于社会秩序之维持都是不可或缺的。先秦时期,统治者就将礼与刑奉为治理国家的两大原则,秦汉以来,历代帝王更是多将儒、法之道融汇运用。刑罚之设,自不可免,最高统治者大权在握,滥杀之举亦不鲜见。不过,像朱元璋这样杀人如此之多、手法如此残酷的君主,在历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不从其个性心理特征入手加以剖析,委实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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