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与云的对话
我认为写一下“甘肃丝绸之路旅游开发制约因素分析”很有价值,下面有一篇文章看看。只希望借鉴,不要抄袭。 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生命周期成长研究 内容提要: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品位高、内涵丰富,是甘肃省旅游产品的代表,通过对该产品进行生命周期研究,有利于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更新,有利于带动甘肃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丝绸之路;旅游产品;生命周期 1.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原是市场营销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一种产品从投入市场到被淘汰退出市场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初,该理论被引入到旅游研究领域从而形成了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被学者们公认并广泛应用的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是1980年由加拿大学者BRW提出的。Bulter根据产品周期的概念,提出旅游地的演化经过6个阶段:探查阶段、参与阶段、发展阶段、巩固阶段、停滞阶段、衰落或复苏阶段。1993年保继刚等在《旅游地理学》教材中最早向国内介绍了Bulter旅游地生命周期的思想。1995年保继刚、彭华将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应用于广东丹霞山的拓展开发中,新景区的开发对老景区的复苏起到较为显著的效果。1995年谢彦君发表的《旅游地生命周期的控制与调整》一文应用Bulter的理论,试图从需求、效应和环境这三个因素入手,分析对生命周期进行控制和调整的途径。 2002年赵西萍等编著的《旅游市场营销学》将旅游产品生命周期分为投放、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在投放阶段,旅游产品还未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产品在旅游市场上知名度较低;通过修建旅游设施、改善交通条件,加强宣传促销,市场逐步打开,游客增幅较快,从而进入到成长阶段;在成熟阶段,游客增长速度趋于平稳,对旅游的投入已开始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旅游产品的特色逐渐为更多的人所熟悉,其吸引力会逐渐减弱,游客人数达到峰值后开始出现缓慢下降趋势。旅游企业或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改善旅游设施,开发新旅游项目,扩大接待规模;在衰退阶段,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和环境承载力已达极限,由于市场竞争和新的旅游产品的吸引,加上环境和社会问题,游客人数会明显回落,特别是长线的团队游客下降,一些旅游设施闲置或挪作他用,这一阶段可采取延长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策略或更新策略。 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一客观规律。任何一项旅游产品的吸引力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其市场需求也会发生变化,都有一个发现与开发、成长与巩固、衰退与复苏(淘汰)的过程,只不过这个过程所经历的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只有了解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趋势,了解市场需求的变化,采取正确的策略和措施,才可能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 2.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的内涵 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主要指依托历史上著名的丝绸古道甘肃段所涵盖的厚重历史遗存、文化内涵、大漠戈壁、雪山草原等自然景观和独特的民俗风情整合出的各类观光、休闲、科考、健身、体育等旅游产品。历史上丝绸之路甘肃段包括陇右段和河西段两部分。陇右段又分为三条道,即回中道、陇关道(也称大震关道)和秦陇南道,从秦陇南道便可进入走廊道。走廊道即东起乌鞘岭,西至敦煌的“河西走廊”。这些古丝绸之路经过的地区几乎占甘肃全境总面积的4/5,分布着甘肃省85%以上的旅游资源。由于丝绸之路在中国古代历史乃至世界交通、贸易、经济文化交流史上的重要地位而享有的高知名度,丝绸之路甘肃段以敦煌莫高窟这一世界文化遗产为龙头成为甘肃旅游的招牌,也是全国旅游开放最早的地区之一。然而,囿于观念、区位条件、资金和人力资本供应不足等多元因素制约,与国际、国内旅游的高速发展相比,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发展缓慢,基本处于投入期和成长期,影响和制约着甘肃旅游产业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为更好地发展甘肃旅游业,有必要利用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对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生命周期做深入探讨和研究。 3.制约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生命周期成长的主要因素 1区位条件限制 丝绸之路甘肃段是一个东西长1655公里的狭长地理空间,主要处在温带季风气候带,景点分散,旅游费用较高,产品销售淡旺季明显,产品综合效益较低。因此,很多旅游产品的开发项目都得不到以寻求投入产出边际效益最大化的资本、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2观念落后制约 从政府到民间尚未普便树立起旅游产业是带动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备乘数效应的先导产业的理念,更没有形成“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观念,所以政府主导发展旅游业的扶持政策和产业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产业规模和效益的全面提高,产业创新和产品创新意识较差,无法完成与国际旅游活动中由大众产品需求向特殊性、趣味性和有益于健康和环保的个性化消费转移的对接和互动。 3旅游资源开发程度较低 旅游资源不等于旅游产品。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带固然是一个旅游资源富集地区,但并不等于这些独特、优秀的资源已经是旅游成品,其间的转化须具备可进入性强,设施配置齐全等条件。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中涉及的相当一部分景区景点规模小,现代化程度低,设施配置条件差,管理、服务和接待能力有限,难以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的需要。一味地销售这种资源型产品和低开发程度的产品,不仅影响旅游产品的整体形象和可持续发展后劲,也必然导致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未成长起来就被那些具备规划前瞻性、开发高品位、保护性建设、动态满足旅游市场需求的众多产品替代而“未老先衰”。 4缺乏按照市场运作模式的产品营销方式 与其他省份相比,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宣传投入和力度远远不够。云南、陕西、宁夏等省份近年来在旅游目的地形象和产品的广告宣传上都进行了较大投入,利用中央电视台各个频道收视覆盖率高、传播范围广、信誉指数高等特点,频繁播出旅游目的地产品广告,打开了较大的国内旅游客源市场空间,增加了市场份额,也促进其产品进入快速增长期和成熟期。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用于促销宣传的费用严重不足,营销手段和营销组合较为单一,成为产品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5甘肃的各类旅游企业缺乏竞争力 甘肃各类旅游企业普遍规模小,管理体制较为落后,服务质量不高,竞争意识不强,竞争手段以“价格战”为主。他们缺乏与国际、国内发达地区旅游企业竞争的实力,所以,其产品研发、价格策略、销售渠道、促销方法等均无法使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快速成长为“明星型”和“奶牛型”的成熟期产品。 4.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进入成熟期及保持长久生命力的对策 1树立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观念 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必须依靠政府主导,重视市场研究,正确认识市场、自身条件优势,提高发展旅游业的信心,制定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政策。优先、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宣传力度,为发展旅游业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吸引客源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的涌入。由于丝绸之路与整个西北地区资源的高度关联性,故在做好本省工作的基础上,需要树立区域共同发展的观念,应加强与西北各省区的联合协作,确定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区域联动方案,围绕丝绸之路共同举办旅游宣传和促销活动,实现旅游业发展的区域良性互动和共赢格局。2可持续发展策略 1在世界遗产组织的指导下制定具有突出丝绸之路主题文化特色的、长远的、科学的发展战略规划。规划中应坚持对丝绸之路文化遗迹开发与保护并举,突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优化,突出对文物古迹、民俗风情的保护性开发。 2在开发方式上实现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带拥有众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资源吸引力强、同一资源的跨行政区管理等因素,易造成盲目开发、掠夺性使用资源的短期行为及权责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因此旅游开发应尊重现实,放眼未来,立足于现有技术条件和消费水平,遵循有序开发、重点开发的原则,加快旅游经济增长方式由数量型开发向精品质量型开发转变,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发展旅游业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和粗放型增长方式,重视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确保产品质量及资源的永续利用,提高旅游资源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和经济效益,建立起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带的集约化和质量效益型经济体系。 3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增加旅游吸引物的使用寿命,减少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浪费和污染排放,减少各类设施报废后的处置工作,从而延缓对资源、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在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增加旅游产品的使用寿命,延长其生命周期。 3产品整合策略 延长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的根本途径是使其根据市场上不断涌现出的新需求,做好旅游产品拓展开发工作,动态地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针对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资源的特点、现状,可以从产品的性质、主题、质量、功能和形态等方面进行产品整合。通过深度发掘景区内涵,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内涵,改进旅游设施设备,提高景区的品位与档次,增加新的参与性、探险性和运动、娱乐性等旅游服务项目,开辟新的旅游景观、景点等形式,刺激新的旅游消费增长点,满足日益变化的旅游市场新需求,从而使旅游产品的成熟阶段早日到来并使产品生命周期得以延续。 4旅游市场拓展策略 既要寻找新的客源,开发新的市场,又是对老客户进行再开发。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发展旅游产品的新用途,即在原产品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的旅游功能,使老产品焕发新的生命力,如嘉峪关关城文化景区在原观光型产品基础上,新开辟探险、娱乐、体验等为主题的长城第一墩景区旅游项目, 与原景区形成互补,使产品具备新的功能而吸引更多的旅游者;二是开辟新市场,即为原有的旅游产品寻找新的使用者,使产品进入新的细分市场,如敦煌原来以日本为第一客源市场主营入境旅游产品,随着国内游的迅速发展,他们调整市场宣传方向和经营策略,开辟了较大的以华南、华东和东北地区为国内新客源市场。 5旅游市场营销组合策略 对产品、促销、渠道和定价这四个营销要素的组合加以合理的改进和重组,以刺激销售量的回升,如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改变分销渠道,增加直销,增加广告,确定出、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产品各异的营销组合策略,或在价格上加以调整等,以刺激销售量,吸引更多的旅游者。近两年针对国内客源市场组织的丝绸之路旅游大篷车促销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6广铸文化旅游产品品牌策略 文化是人类旅行活动中主动探询和感知的永恒主题,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带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有世界文化遗产敦煌莫高窟,中国四大石窟之一麦积山石窟和十大石窟之一炳灵寺石窟等宗教朝觐旅游资源;有众多的少数民族民俗风情文化旅游资源,有保安、裕固、东乡三个特有的少数民族;有西部黄土高原民居、民风特色文化和大地湾、马家窑等人类早期文化遗址等,体现了甘肃丝绸之路古老悠久的历史和多元的文化面貌。应充分发掘这些文化旅游资源,打造文化旅游精品。只要打破常规的求同产品开发模式,铸造特色文化旅游精品,甘肃段丝绸之路旅游产品一定会焕发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龚羽飞,何效祖.甘肃旅游文化〔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 〔2〕赵西萍等.旅游市场营销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保继刚等.旅游开发研究——原理•方法•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4〕江林,刘晓.2003年中国旅游管理研究综述〔J〕.旅游管理,2004,1. 〔5〕唐留雄.旅游产业经济学〔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 
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 -/etnew/asp?NewsID=1098&BigClassName=%D0%D0%D2%B5%B6%AF%CC%AC&SmallClassName=%C2%C3%D3%CE%D2%B5%B6%AF%CC%AC&SpecialID=0 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 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 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 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 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 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 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3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 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 “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 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 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 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85%;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79%。 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6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 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 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