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子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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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笔者认为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包含四个要素、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整体而言,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应当站位相关公众,结合特定媒介、识别功能、商标使用者主观意图等因素,根据商标实际呈现进行综合判定。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使用商标有何法律意义?商标使用的本质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本质即是对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破坏,以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如果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并不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不会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基础概念之一,贯穿商标法的始末。商标使用行为除了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起到区分识别作用外,在商标申请、商标撤三、商标侵权等法律阶段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基础概念之一,贯穿商标法的始末。商标使用行为除了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起到区分识别作用外,在商标申请、商标撤三、商标侵权等法律阶段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商标申请阶段,申请人若能举证证明有商标在先使用行为:1、能降低自身商标申请审核批准通过的难度,同时能驳回他人提出的商标异议等;2、商标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先使用权,能在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商标;3、面对他人不正当抢注行为,有权及时提出商标异议或请求宣告商标无效。面对他人提出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时,商标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存在商标使用行为,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在商标侵权诉讼阶段,商标权人首先需要举证证明,侵权方的相关行为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才能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哪些情形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对于商标的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权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也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仅声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即仅为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认定为商标使用;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商品商标使用行为的表现形式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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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商标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上看,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