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问答网 论文发表 期刊发表 期刊问答

中国土地制度论文摘要

  •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86

戒持_fjqz
首页 > 期刊问答网 > 期刊问答 > 中国土地制度论文摘要

4个回答 默认排序1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443027681

已采纳
科大的学生们 不许照抄 照抄不让过关

中国土地制度论文摘要

140 评论(13)

王维晴

现在已经没有奴隶,也没有奴隶主;也没有地主和依附于地主租赁土地而生存的自耕农;建国前,在解放区实行的是地主和贫下中农相互体谅的制度,有一段时间直接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作,不收取任何佣金和租赁租让金;新中国建立初期,曾经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实行私有制,农民都分到了田契,建国后,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土地又重新收回集体和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制度,农民和集体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的制度,农民需要缴纳一定的农业税,随着进入新时代,逐渐取消了农业税,国家鼓励农民工进城务工和鼓励城市化城镇化,而且农业税对国家财政基本属于可有可无的地步(国家财政有钱了,这也是大势所趋,取消农业税,也是惠及八亿农民的举措,鼓励土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入股 分红 劳作收入 集体所有,个体平均,或按入股金额比例分配)济合作社,大承包户,大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公司,比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农垦总局等等)
349 评论(14)

—小白泽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320 评论(15)

qiuying123

中国的土地制度有三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制度,农村确立土地私有制,城市实施土地国有化。二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土地制度,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被集中到集体所有和集中使用,从1952 年到 1957年,我国进行了将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化运动,1958 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化改革,主要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合并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1960 年至20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央实行土地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的制度,即土地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由农民统一使用。三是改革开放后的土地制度,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实行“三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体制,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使用、转让等体制,当农村土地转为城镇土地时,仍实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征用体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只有征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允许出让,这也是当前被大众所诟病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大量属于农民的的土地增值收益被国家用于城镇化和工业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四是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后的土地制度。土地依然是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但不再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以往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大部分是征收农村土地来的,现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允许使用权出让、出租、入股、抵押等获得收益。宅基地增加了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制度,鼓励盘活使用(例如出租、入股作为民宿,例如和农房一同抵押获得贷款),从而减少闲置造成的“空心村”。征地范围缩小,程序更加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补偿标准的依据改变了,原来是依据土地原用途的产值倍数,现在是依据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安置,更科学,与市场价格更为贴近,社会保障更加多元,有养老保险,还可能会有医疗保险、就业保障、留地留物业等(这部分的保障因为法律刚实行,仅在某些试点地区有相关做法)。总体来说,就是解开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部分限制,使农民能够获得更多土地财产收益。在改革开放后的土地制度中,政府通过制度的“剪刀差”低价征收农村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出让,从而快速实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但现在城市化趋于稳定,征地成本越来越高,也是为了使农民获得更多收入,促进资金和人力向农村流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政府在转变思路,希望能够通过房产税代替土地出让收入,因此,当前的土地制度放开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部分限制,使城市资本可以流入,发展产业,也能使农民能够分享更多的土地收益。
235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