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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籍贯时不用填写地级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区域籍贯填写方法:省/自治区/直辖市/ 香港特区/澳门特区/ + 市辖区,县/县级市/县/区 + 镇/街道 + 村/居委会,省级和县级、镇级行政区划中间不写地级市名称。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区:自治区/省/直辖市+ 自治县/县/县级市+ 民族乡/乡/镇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旗/自治旗(县级)/县/市辖区/县级市/+ 民族乡/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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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籍贯一般填写“省+县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包括县、区、县级市三种。比如“江苏省东海县”,“广东省博罗县”。如籍贯所在地位于市区,可以填写“省+市级行政区”。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籍贯的要求比较严格,如果在有关部门登记了籍贯之后,又重新迁移户口去另一个地方的,必须填写未迁移前的籍贯。而一些在改革开放之后,按照国家分配从外地迁移,或者近代移民到新地方的,他们的籍贯都不是户籍所在地。
1、籍贯一般填写“省+县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包括县、区、县级市三种,比如“江苏省东海县”,“广东省博罗县”。2、如籍贯所在地是市区里面的,可以填写“省+市级行政区”,如广东省广州市。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户籍地并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或籍贯地,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某些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建设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发展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贯地不是户籍地,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开放后或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当时国家的分配从外地迁移或近代时才移民到新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