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5518200
在复件中将脚注转为尾注,复制,再到原文件中用选择性粘贴,选为无格式文本 
谢邀人在蒙古,刚下航母【噗嗤】这个问题很简单,第一,你粘贴的时候保留源格式;第二,粘贴完了,尾注虽然看不见了(或者只能看到第一条[i]这样的),但是文章里面的上标还在([i][ii]……)这个似乎只需要一步,引用→脚注和尾注→编号格式 换成1,2, 然后你就会发现 尾注都回来了 字号好像小了不少。这个时候,第三步,选中全部参考文献,Ctrl+shift+=,尾注字号就恢复正常了希望楼主采纳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参考文献: [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 [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 [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 [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 [9]姚吉莉试论浮动抵押制度[D]上海社会科学院,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完全复制粘贴过去的,也保留尾注编号的除非,1,你使用了纯文本粘贴,2你把尾注单独复制过去而没有与正文一起同时复制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