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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例如,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加入世贸以后,外资银行与我国内资银行的相对比较进行分析。列举出了几大优势。而后本论文从目前我国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是由国家股或国家有法人股构成,股权结构不甚合理,缺乏社会公众股,经营管理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这一观点进行分析阐述。本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对能否建立起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我国仙资银行能否提高警惕核心作用竞争力,能否在日后的竞争中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进行详细阐述。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对内资银行怎样开展竞争策略进行描述,而后给出相应的结论。关键词:竞争,策略,决策机制1 外资与国内银行现状分析2002年3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的花旗银行率先办理了第一笔面向中国境内客户的外汇业务,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这笔数额不大的外汇业务标志着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正式展开了交锋。入世几年来,我国根据世贸组织协议中有关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骤,已履行了取消外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客户对象限制,扩大人民币业务范围、允许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等各项承诺,2002年12月1日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截至目前,外资银行在华的营业机构已超过1200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300多家,有120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3520亿美元,其中外汇贷款余额近1800亿美元,人民币贷款余额达2650亿元。显然,我国金融业原有的市场格局已经被打破,内外资银行新一轮的竞争已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内资银行必须强化竞争意识,增强不进则退的紧迫感、危机感和历史责任感,加快金融创新、努力提高经营效益、提升国际竞争能力。惟有如此,才能在国内市场站稳脚跟,才有可能与国外跨国大银行相抗衡,我国银行业才可能走向世界,在全球金融业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中国有朝一日成为金融强国作出贡献。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对手大多是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外资银行,较国内中资银行,他们存在几项明显的竞争优势。(一)体制优势外资银行的经营遵循的是国际惯例,其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额外负担轻,能够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但是目前我国内资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历史遗留下的包袱沉重,或多或少地承担着一些政策性信贷业务,并且,可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无法摆脱政府的干预,在经营上显得束手束脚。另一方面,由于中期内人民币在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本外币之间将存在严格的隔离,而在华的外资银行因为不受体制约束,能够很方便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拆借资金,体现出筹资能力强、筹资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还能摆脱“以存定贷”的限制。(二)管理优势外资银行大都具有健全的管理体制、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在组织结构安排、人力资源开发、委托代理权限、激励约束制度等方面都比较成熟,因此,外资银行具务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相开之下,内资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有些银行尚未成立监事会或董事会,缺乏科学、高效、透明的决策机制;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仍未有效分离,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经营机制还不够,内部控制也比较薄弱,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尚不健全,银行管理劣势较为明显。(三)经营优势外资银行经百年发展,完成了从被动放款向主动服务转变,已从经营传统银行业务转为以现代银行业务经营为主,特别是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表外业务已经成为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统计,许多大型跨国银行,其利润来自表外业务的部分占40%甚至60%以上,以德意志银行为例,它可以向不同客户提供债券、期货与期权、项目及资产交易、产权交易及基金管理、并购、重组、股票上市、项目融资、外币往来账户、国际结算、托收、流动资金融资、贸易融资、保管、经纪人清算等数以百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善于把握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优势以衣与国际跨国公司间的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很可能在短期内抢走大量优质客户群,分流内资银行的资金来源,挤占内资银行的市场份额。而事实也确实如此,例如南京爱立信投奔花旗银行事件,就已经为我国内资银行敲响了警钟。手写版,不过论文字数太多。这里放不下,如果需要加我好友,发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