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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后煮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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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说得不清楚:一、李某向潘某借50000元,和向建行借10万元,这两个没问题二、又向赵某借40000元是个问题,因为又以该房抵押。按正常来说他项权证在建行手里,不能抵押。除非先把建行还了。三、到期后,李某如何变卖房屋,除非有其他房产。由于前提不清,我回答不了

担保法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怎么写

293 评论(15)

731855521

经济法论文选题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试论商业贿赂和特征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75 评论(11)

lingzymu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作出如下解答:1、赵某于1999年3月1日对母牛享有质权。原因: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2、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3、小牛归张某所有。原因:质权人虽有权收取孳息,但并不是以所有权的意思收取,只是有权占有孳息,只有在在债权不能实现时,质权人才有权就质物与孳息优先受偿。4、医药费有权向张某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某对母牛属于善意占有,张某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5、该损失应由赵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用,并被您采纳,我将不胜荣幸!
279 评论(13)

zhywu

第一题(1)根据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由于甲和乙买卖房屋没有过户,所以即使乙付清了房款也取不到房屋所有权……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合法。因为甲丙买卖房屋已经过户,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可以要求非权利人搬出自己的房屋,合情合理。第二题,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所以,丙不承担担保责任。
226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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