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幂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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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版权 版权知识大全 、著作权合同纠纷及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二、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由政府设立的著作权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实行管理。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指通过著作权人自愿加入的和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以及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处理著作权纠纷。 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一、申请者及其身份证明 (1)法人单位申请者--证明(表格1份),同时选择性的提交以下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A2纸) --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A2纸) --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1份,A2纸) --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如:当地法院,1份,A2纸) --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1份,A2纸) --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1 份,A2纸) (2)个人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将申请者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在A2纸上(1份) --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1份,A2纸)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1份,A2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 (3)非法人单位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表格1份) (注意:申请表中④软件开发者情况一栏,单位职工职务开发软件此栏应填单位名称,⑦栏,申请者需要例外交存时填写此栏) 2、软件说明书(表格1份) 3、源程序1份,A2纸。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5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4、文档1份,A2纸(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等)。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贡。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3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5、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表格1份) (2)证明文件(1份A2纸)。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2纸)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2纸) 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2纸)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那些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992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首次在我国明确了追究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七年以下徒刑。 专有出版权与出版资格及图书出版者的关系作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了出版之经营范围而获得了出版资格的出版社之类"图书出版者",可以通过图书出版合同之约定而取得相应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是,难道就能因此认为"专有出版权只为图书出版者所专有"吗?不能。 第一,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这是民事经济权利自由处分的基本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专有出版权"这一民事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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