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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法和演绎法是逻辑学的研究方法。归纳法是对观察、实验和调查所得的个别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环节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完全归纳法,简单枚举法,判明因果联系的归纳法。归纳法的主要作用在于:1、科学试验的指导方法:为了寻找因果关系而利用归纳法安排可重复性的试验。2、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归纳法从材料中找出普遍性或共性,从而总结出定律和公式。归纳法的优点在于判明因果联系,然后以因果规律作为逻辑推理的客观依据,并且以观察、试验和调查为手段,所以结论一般是可靠的。归纳法也有其局限性,它只涉及线性的,简单的和确定性的因果联系,而对非线性因果联系,双向因果联系以及随机性因果联系等复杂的问题,归纳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归纳法是一种或然性推理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归纳,总有许多对象没有包含在内,因此,结论不一定可靠。演绎法与归纳法相反,是从一般原理推演出个别结论,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演绎法的主要作用是:1、检验假设和理论:演绎法对假说作出推论,同时利用观察和实验来检验假设。2、逻辑论证的工具:为科学知识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证明。3、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把一个原理运用到具体场合,作出正确推理。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结论是个别,一般中概括了个别。事物有共性,必然蕴藏着个别,所以“一般”中必然能够推演出“个别”,而推演出来的结论是否正确,取决于:大前提是否真确,推理是否合乎逻辑。演绎法也有其局限,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受前提(归纳的结论)的制约,而前提是否正确在演绎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归纳法和演绎法在认识论中的辩证关系:归纳法是由认识个别到认识一般;演绎法是由认识一般进而认识个别。一、演绎必须以归纳为基础。人们先运用归纳的方法,将个别事物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绎才能从这一般原理出发。演绎是以归纳所得出的结论为前提的,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二、归纳必须以演绎为指导。人们在为归纳作准备而搜集经验材料时,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原则为指导,才能按照确定的方向,有目的地进行搜集,否则会迷失方向。三、归纳和演绎相互渗透和转化。思维过程中,归纳和演绎并不是绝对分离的,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有归纳又有演绎,归纳与演绎相互连结、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归纳和演绎这两种方法既互相区别、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它们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表现为:一方面,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另一方面,演绎是归纳的前导,没有演绎也就没有归纳。一切利学的真理都是归纳和演绎辩证统一的产物,离开演绎的归纳和离开归纳的演绎,都不能达到科学的真理。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是从归纳结束的地方开始的,演绎的一般知识来源于经验归纳的结果。没有大量的机械运动的经验事实,不可能建立能量守恒定律;没有大量的生物杂交的试验事实,不可能创立遗传基因学说。数学是一门演绎成分起重要作用的科学,表面上看似乎不需要经验和归纳,其实不然,数学必须借助于归纳的思维方法才能得到建立和发展。例如,关于素数有这样一条定理:存任一系数和它的二倍之间,至少存在另一个素数。如在2与4之间,有素数3;在3与6之间有素数5;在5与10之间有素数7,等等。显然,素数的这条定理是通过归纳推理得到的。数学的定义、原则、公理等抽象概念,都是归纳人类实践经验的产物,都可以在现实世界找到它们的原型。可见,归纳为演绎准备前提,演绎中包含有归纳,一刻也离不开归纳。演绎是归纳的前导。归纳虽然是演绎的基础,但归纳本身也离不开演绎的指导,对实际材料进行归纳的指导思想往往是演绎的成果。例如,达尔文的进化论是经过调查和实验,在积累了大量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结论。但他在作出进化论的结论之前,早就接受了拉马克、赖尔等人的进化论观点,特别是遵循了赖尔的地质演化学说。根据这个理论,当然可以推出地球上生物的物种也是历史地、逐渐地改变的,并非结论从来如此的。因此,达尔文以赖尔的理论作为白己在归纳研究时的指导,从而从大量的生物资料中,概括括出生物进化的科学理论。可见,没有演绎证明了的理论归纳就缺乏明确的目的与指导,因而,归纳一刻也离不开演绎。归纳和演绎是互为条件,互相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了互相转化。归纳出来的结论,成为演绎的前提,归纳转化为演绎;以一般原理为指导,通过对大量材料的归纳得出一般结论,演绎又转化为归纳。归纳和演绎是相互补充,交替进行。归纳后随之进行演绎,为归纳出的认识成果得到扩大和加深;演绎后随之进行归纳,用对实际材料的归纳来验证和丰富演绎出的结论。人们的认识,在这种交互作用的过程中,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循环住复,步步深化。在逻辑史上,归纳和演绎常常被人们看作是两种不相容的思维形式,看不到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出现过片面夸大演绎作用“全演绎派”和片面夸大归纳作用的“全归纳派”。从一个级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都是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上了天。我们在运用归纳和演绎方法时,必须把二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同时还必须有机地将归纳和演绎的方法与分析和综合等思维方法结合起来运用才能充分发挥逻辑思维的作用。
简单地说,归纳法就是总结出结论,演绎法就是推理。推理需要结论作为前提,总结出结论需要推理出规律进行总结,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