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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ey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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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对法政治教育的看法 法制教育是培育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品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任何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高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后备干部和各级管理人才的重任。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学法、知法,使他们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做到守法、用法、护法,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然而,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法律素质教育得不到认真、全面、深入的实施的不争事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律素质教育远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频频涌现的大学生犯罪现象和日益攀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足以说明:现行的高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也警醒我们:“高校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面对当代大学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该反思原有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其一、法制教育观念陈旧,定位不准。把学校“法制教育”视同为“观念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 其二、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 其三、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其四,从大学生自我法制意识方面看,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权利意识不强等现象,认为只要不违法、不犯罪,法律跟自己就没关系。接触法制教育活动少、渠道单一,很多学生在权利与义务、纪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的认识仍是模模糊糊,虽然学法、知法,但守法、用法意识差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学生年龄普遍较低,心理和生理都很不成熟,对复杂的社会环境缺乏深刻的认识,极易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而偏离正确的思想轨道。甚至有些大学生会因为物理环境、人际环境、文化环境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强大的心理和情绪冲击导致知法犯法、违法犯罪的发生。 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当时时处处进行,注意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等结合起来,全方位、全过程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法制教育进行改革完善: 第一、加强课程的实效性,真正发挥法制课堂作用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才能满足大学生守法的需要,实现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根本目的。学校应加强对法制教育课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其次,要注重法制教育内容的相关性,围绕怎样预防大学生犯罪,结合大学生的专业特点进行相关教学,深入了解大学生关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既要考虑到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照顾到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具体情况。如针对经济类专业学生,可开设预防经济犯罪专题讲座。再次,改革法制教育方式和方法, 第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教育氛围高校是人才最集中、思想最活跃的地方,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努力创造高品位的校园文化,营造健康向上的法治氛围,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必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首先,必须顺应法治社会的要求,依法治校,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学生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和该怎么做。其次,要严明校风校纪,有法必依,令行禁止,让学生明确若不遵守纪律,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再次,积极开展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和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鼓舞学生志气,激励学生向上精神,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 法制教育实践能够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制意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局限于校园,而应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他们走向社会,去了解法律的社会影响力,了解法制建设,从而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如,走出校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和劳教所、等,从而了解社会、服务社会。 第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 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总之,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是一个非常重要而迫切的现实课题,需要引起大学教育工作者、管理者和社会上的司法行政部门与法制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更需要各方的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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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s

哪个好心人有,也发我一份,谢谢, mail: tommy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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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KY?

论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及其分类 2009-02-06  摘要:实行分类办学,促进高校多样化发展,不仅是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当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高等教育呈现出多样化、层次化、个性化发展趋势,面对新的发展趋势,如何科学合理地对高校进行分类,从而既有利于构建中国高等教育的合理的体系结构,又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的办学积极性,直接关系到大学的科学定位和发展方向,关系到政府管理政策和大学评价标准的制定,关系到国家对教育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关系到中国多层次、多类型、多样化高等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我国各级各类高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这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高等学校;办学;分类;发展  一、高等学校分类办学的意义  长期以来,在高等教育结构与体系研究中,高校分类办学既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又是关系到中国高等教育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由于分类标准不同,对高校划分的结果也就完全不一样。根据专业的总体性质与结构,高校一般可分为综合类院校、理工类院校、师范类院校、单科类(农、医、林、水)院校;根据组织的基本职能与特征,高校一般可分为研究型院校、教学研究型院校、教学型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根据办学质量与社会声誉,高校一般可分为国际一流、国内一流、省内一流、同类一流等院校。高校办学如何能找准自己的位置,科学分类是关键。  自1999年我国高校连续扩招以来,在校学生人数激增,新升格的高校越来越多,盲目追求高层次、追求“综合化”以及新一轮的办学“大而全”的浪潮正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热点。因此,如何尽快建立起中国高等学校的类型和层次划分标准,引导我国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等学校准确和合理定位,切实做到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并在自己的类型和层次上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如何通过政策架构和制度设计,构建起结构优化、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高等教育系统,形成精英型大学和大众型高校合理分工、共同发展的格局,有效扭转目前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的分类不清、定位不明、特色不显、目标趋同、盲目升格、模式单一的不良局面;如何实现中国高等教育结构整体上的优化,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发挥高等教育系统的整体功能,从而既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又有利于创建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使我国高等教育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丰富多样的人才资源,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新世纪我国高等教育进一步深化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高校分类和定位问题越来越受到高等教育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密切关注的原因所在。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建一流大学”、“大学教育国际化”等口号提得越来越响,可谓是耳熟能详,然而何谓一流的大学?在强调大学国际化的同时,如何看待大学的民族化与地方化?我国的大学改革能否照搬欧美国家的大学发展模式?如何正确处理大学与政府、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确立大学科学的治理结构,推动大学制度创新?上述这些问题,分明地凸显出来,成为高教界甚至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因此,对高校进行科学分类,确立高校在整个社会系统和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准确位置,对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二、高等学校分类办学的原则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文化发展多元化、信息技术网络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增强,伴随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得到发展。2005年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高等教育大众化不断向前发展。然而,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与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有所不同。欧美等国家的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是一个自发的进程,政府的干预较少,它是通过市场的作用,发展新型的高等教育机构、扩展传统精英大学的路径得以实现的。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是在政府的计划、调控、管理之下推进的,依托的是扩大不同水平大学招生的规模和广泛兴办高职高专、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因而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过程,始终伴随其政策的选择与政策的贯彻执行,诸如规模与速度的调控政策、教育资金的投入政策、资源的开发与配置政策、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等等。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进程中,如果我国的大学无视自身的职能与条件,统统追求“一流”与“卓越”,谋求“国际化”和“一体化”,不切实际地盲目攀比,既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又可能导致大学丧失自身特色和优势,在盲目追求单一性高层次目标的过程中丧失自我。事实上,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方位、多样化的。我们知道,办学规模与办学特色并非总是呈正相关的,好的大学不止有一种模式,既有牛津、剑桥模式,也有加州理工学院、巴黎师范学院、梨花女子大学模式,唯有实行分类办学,促进多样化发展,高校最终才能办出特色和水平,从而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学校的软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高等学校实行分类办学,促进多样化发展,不仅是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那么,高校分类办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我们以为,高等学校办学分类,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以科学的教育发展观统领高校发展全局。在高校办学分类过程中,我们应当明确的是,作为类型划分,必须符合划分的逻辑规则;作为事业规划,必须具有可行性并为人们所认同。伴随高等学校内涵的更新和外延的扩展,高等学校的分类既要表现多样性,又要提炼出统一性;既要符合高等学校成长的内在逻辑,又要能反映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动态需要;既要符合高等学校的战略发展要求,又要有适应政府管理、社会评价的可操作性;既不能忽略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高等教育历史,又要满足国际统计数据的可比性。总之,高等学校的分类与定位,是一项极其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三、高等学校分类办学的方法  目前,关于高等学校分类的方法,有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标准、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方法、《中国大学评价》大学分类方法和《国际教育评价标准分类法》等,这些分类各有特点,有的突出了学科优势,有的体现了科研水平上的层次差异,由于分类的角度不同,因而分类的标准也就不止一个。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高等学校的分类发展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自身提出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对高等学校管理者提出的挑战和必须做出的理性选择。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比较明确地提出“制订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各种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从法律上建立了包括高等教育类型、学业标准、修业年限、就学条件、实施原则在内的一系列重要制度,规范了高等学校的设立条件与程序,确定了高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等。1995年,国家教委开始在高等学校实施“211工程”,1999年教育部制订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创建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从实践上为不同类型大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然而,不论是《高等教育法》,还是其他教育政策法规,都没有明确我国大学的分类,该怎么分类,按什么标准分类,是由实践来自然划分,还是由政策明确规定?甚至是由政府强制制定?建国后院系调整,我国大量增设独立的单科学院,把高等学校分为三大类:综合性大学与多科性大学、单科性独立学院和应用性专科学校。这种方法目前已不能正确反映改革和调整合并后大学和学院的特色及内涵。“211工程”把高等学校分成了重点扶持和非重点对象。实施“985”计划后,又提出了研究型大学的概念。一般来说,进入“211工程”的学校大都是综合性大学,但是它不一定都是研究型大学。除了研究型大学外,其他上百所高等学校还应该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比如说教学型、教学研究型、高职高专等。此外,高等学校的类型还应该与它们的层次联系起来,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世界各国高等学校大都也是按不同类型发展的,他们的类型结构有共同性,也各有其特殊性。如美国大学明确地分为五大类: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综合大学、文理学院、两年制学院、专业学校和其他专门机构。日本的高等学校分四类: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修学校。一般来说,各国学校类型结构反映了各国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特征。世界各国高等学校的分类可以为我们所借鉴,但我国的大学发展分类,必须反映大学职能的本职特征,遵从高等教育规律。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入手,适应社会和国民全面发展的需要,依法分类;要依据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内部规律,科学分类;要尊重大学的历史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突出个性特色,自主分类。在大学分类定位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时代性,具有前瞻性,注重现实性。因此,组织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高等学校分类标准,是目前我们所面临的一项紧要而迫切的工作。分类办学,科学定位,多样化发展,这是我国高等学校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傅林,胡显章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高等学校的分类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04 ,(12)  〔2〕曹赛先大学分类中的几对矛盾〔J〕中国高等教育,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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