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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k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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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关系之一,是自然界内在关系的最高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文明的演进过程就是人类对自然的不断改造和对自然界变化不断适应的过程。当前,中国社会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与此同时,各种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矛盾逐渐突出:物质经济日益丰富,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协调;人们的闲暇时间越来越多,但多种欲望的诉求又往往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因此,在对待人与自然问题上,应采取更为理性的态度,客观认识休闲对生态环境具有的重要影响,树立生态休闲方式,这对于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一何谓休闲?从构形上看“,休闲”二字中的“休”即倚木而息,强调当下摆脱体力劳动的自由,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闲”本意是“放着不用”,引申为娴静、安宁,淡定神闲。《现代汉语词典》把“休闲”解释为“:(可耕地)闲着,一季或不种作物”,《辞海》中则把“休闲”解释为:“农田在一定时间内不种作物,借以休养地力的措施”。如果将“休闲”的主体“农田”改换为具有人类学意义的实体,并结合“休”字的本义,那便可以相应地赋予休闲这样的涵义:人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平和、放松,不安排工作,借以休养人力,达致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和谐的措施,从而表达了人类生存过程中劳作与休憩的辩证关系,又喻示着物质生命活动之外的精神生命活动,使人与自然浑为一体。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个普遍有闲的社会正向我们走来,休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在改变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理念。中国自 1995 年起开始实行 5 天工作制,年 9 月实施了“三个长假日”,2007 年 11 月又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做出了调整。在这个方案安排中,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总天数不仅有所增加,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还被定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增多,休闲在生活中的比重日益增大,休闲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的更加丰富,使休闲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实际上,休闲在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早在古希腊时期就产生了休闲思想和休闲文化,并对其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把它定义为“不需要考虑生存问题的心无羁绊的状态”。美国学者约翰·凯利则把休闲理解为一种“成为人”的过程“,是一个完成个人与社会发展任务的主要社会空间”“,在人的整个一生中都是一个持久、重要的发展舞台。”从一般意义上讲,休闲是指人们在劳动和生理必需时间之外的自由支配时间里的行为或活动。休闲有四种含义:一是从时空意义上,指人的闲暇时间在特定空间的消费指向;二是从行为意义上,指人的休闲活动的满足指向;三是从生命意义上,指生命自我处在一种自由、自主的生存状态;四是从意识活动意义上,指人的闲适精神的实现。一个人的休闲,与其说是从外部世界获得的一种满足,不如说是人内心世界的一种追求,是一种生活实践和生命体验,是人生的一种智慧,是人类美丽的精神家园。或者从某种意义上,休闲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一体,是人类对自我生存状态的反思和向大自然的回归,是人类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对自由的向往。人们在休闲中感受文明、融于自然、理解文化、陶冶情操。二在现代社会里,休闲必然会影响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休闲是具有类本质的人的一种存在状态,是人内心世界的一种追求,是由休闲主体的自由意志所决定的。休闲关系是一种动态且相对开放的过程,在休闲活动中,休闲主体可以影响和操纵社会规则,休闲活动的个性化、商业化等趋势也将自我、个人身体投射到休闲活动与经验的前沿,从而赋予现代休闲关系独特的形式,并进而影响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休闲的良性运作有利于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首先,在人性预设上,休闲是向自然的复归,天人合一的再现。从人性的意义上说,休闲就是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意识(精神)属性相互作用的和谐状态及其层次的提升过程和境界“,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和谐,人的社会属性的和谐,人的意识属性的和谐,以及这些和谐之境界不断提升的状态”,其最大特点是人文性、社会性、创造性。它使休闲主体在精神自由中历经审美的、道德的、创造的、超越的生活方式。因此,按其本性而言,休闲并不意味着大规模的物质消费,休闲活动在主观上不以获取物质财富为目的,在客观上不必然以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为代价。实际上,最满意的休闲方式与过度消费并没有必然联系,也不意味着要破坏生态环境。所以说,休闲是人性实现自身和谐的过程和能够达到的境界,人性系统的丰富性、整体性和全面性客观上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其次,休闲可以提升人的素质,养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意识。休闲活动不仅可以帮助社会大众抒解生活压力,丰富生活体验,促进社会交友,增进家庭亲子关系,实践自我理想等,而且使人通过与自然的接触,铸造一种坚韧、豁达、开朗、坦荡的品格。使人的生命既丰富多彩,又获得人格的完善、素质的提高和价值的提升,并进而建立起与自然丰富多样的全面性关系。而人与自然全面性关系的确立,有助于在把人从片面和畸形状态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养成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的交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意识所导致的天人合一的价值取向、生态哲学的精致理想、可持续发展的高瞻远瞩,既是提高人的生命质量的需要,也是在令人惊异和令人惊喜的感受中完成对日常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自我超越。另一方面,休闲的异化又会导致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因为人类的休闲活动固然可使行为者获得愉悦、满足,但并非全然都是正向的,我们延续多年的生活方式也并非都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不是所有的休闲活动都必然导致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国学者波德里亚把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称为消费社会。在消费社会中休闲被异化了,无辜地沦为幻觉,被符号化为不受生产性劳动的约束,身处消费社会中的人们不可避免地被卷入这一符号系统。消费社会不仅使人丧失了应有的自然机能,而且使自身的精神价值被置于次要地位,甚至从人的灵魂深处无情地抽掉了人生的真正价值,把人间的真情、乐趣、亲情、友谊等属于人类本真的东西置于金钱交易的屋檐底下,使人的尊严和本性消失在价值失落的刺激消费之中。休闲的本意是要寻求实存的意义,然而在消费社会中,作为“成为人”的过程的休闲不复存在,人们休闲得越多,实存消失得越快,且一切出于经济目的的休闲,必将造成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尤其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奢侈性休闲倾向。人们过分看重消费的符号意义,在消费过程中沦为社会符号表征。认为休闲就是权力与金钱的象征,美好的休闲生活就是无限制地拥有私人空间、休闲物品、昂贵的服饰以及永远保持对异性的吸引力,因而带有明显的奢侈性、浪费性。这种与真实自我需求相违背的消费与休闲,使得人们在追求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往往为表象所迷惑,看不到自我真实的需求,或者即使看到了也由于自我评价体系与外界价值相悖而选择放弃,成为消费主义社会背景下生态环境危机的“贡献者”。奢侈性休闲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不道德的休闲消费方式,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认识到对财富的过度追求会严重影响到人们过好生活的能力。然而,物质的满足是没有止境的,人们注定要无止境地追逐消费的象征符号。这样,当人们摆脱了繁重的体力劳动后,又会无意识地使自己成为技术、时间、金钱、权力和信息的奴隶。自我价值的追求被一系列形式化的、表面性的东西所蒙蔽。奢侈性休闲主体对社会资源的过度占有,必然会压缩他人的生存空间,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和谐。而社会生存空间被压缩,人就转向自然要空间;生存资源受侵害,人就转向自然要资源。现代人这种在物质财富“占有”过程中的异化,使得人与自然的矛盾日趋激烈,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因此,如何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休闲观,养成合理健康的休闲方式;如何在发展休闲业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使生态与游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所有问题都指向了当前休闲理论研究的重点———生态休闲。当前,中国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论从什么角度上讲,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之路,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在这一进程中,生态休闲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所谓生态休闲,就是通过人类群体所特有的生态行为规范、生态思维方式、天人合一的情感、关爱生命的伦理,创建生态文化意境,通过保护生态环境,从而达到个体身心和意志品德的全面发展。它既是一种自觉保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的休闲形式,又是人的一种崭新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是人类保护自然的一种积极措施;它要求减少人类对于自然的物质变换,抑制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降低人类活动的环境影响;它强调人们尊崇自然的异质性,充分感悟自然,把自然作为一个有个性的独立生命来看待,达到与自然的和谐交流。人们的休闲实践表明,充分健康的休闲方式是符合生态规律的,必然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因此,在全球人类面临着生存环境的危机,人们的环境意识日益彰显的情况下,生态休闲作为绿色休闲消费,一经提出便在全球引起巨大反响。其内涵也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得到充实。如针对目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状况,将生态休闲定义为“回归大自然休闲”和“绿色休闲”;针对现在休闲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生态环境问题,将生态休闲定义为“保护休闲”和“可持续发展休闲”。中国各级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实际,开展各种生态休闲,发展各具特色的生态休闲产业,使休闲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然而,环境美德的养成、生态休闲方式的确立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为了确立生态休闲方式,我们应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地强化和改变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首先是反对消费主义宰制下的奢侈性休闲,养成生态休闲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生态休闲意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第一意识,也是人们在休闲活动中应当自觉培养的文明意识。在分享大自然带给我们的休闲快乐时,应恪守环保理念,有意识地去保护生态环境,不去损害休闲对象和周围环境,在理性休憩的前提下从事休闲活动并从中学习自然知识和放松身心;在寻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对自然美景的享受和对民族历史文化了解的同时,爱护供我们享受、给我们知识的休闲环境。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生态休闲属于绿色消费,而不能仅仅被理解为消费绿色,不能以山水被污染、草木被践踏、鸟兽被杀戮为代价。只要人类的发展思维摆脱盲目的经济至上观念的控制,就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本质意义上的休闲,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为在经济至上观念的操控下,人们似乎永远没有足够多的时间用以休闲,亦无暇审慎地思考休闲的真正意义,更不用说通过休闲来寻求生活本身的意义、保护生态环境了。从人生的意义上说,休闲不单是一种活动,而更主要是一种境界,一种理想,一种氛围,一种不断超越既存现实和自我的努力。当人们休闲地徜徉在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活氛围中,人类不会感到孤单,世界不会变得荒凉,自然更不会与生命背离。只有真正坚持“人倚木而休”这种生活态度,则一种不仅顾及人类利益与价值,同时保持自然之利益与价值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活动与生产活动才会成为现实。其次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作用。在全民生态意识还有待达到自觉自愿水平之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作为,是实现生态休闲的重要途径。为此,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与完善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成立专门的休闲服务管理与监督机构,做到对休闲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加大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并建立起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监控制约机制。尤其是在这个休闲日益高涨的时代,适当地增加投入并有效地规范相应的制度是一项明智之举。否则,很容易出现所谓的“公用地悲剧”。同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还要加强对休闲主体的教育。休闲的异化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而休闲异化的根源在于现代性的危机。从叔本华、尼采到狄尔泰、胡塞尔、海德格尔,甚至包括法兰克福学派,都倾向于把现代性危机理解为一种精神危机或文化危机,其根源在于理性主义传统对于生活世界的遗忘。因此,回归生活世界是消除异化、寻找生存意义的根本途径,这其中包括对休闲主体进行生态休闲的教育。亚里士多德曾向那些统治者和决策者明确提出把休闲教育融入理想国家的建议,美国着名生态伦理思想家利奥波德也认为,“一个受过教育的公民知道他自己仅是生态机器中的一个齿轮”。他敏锐地意识到当代经济消费对过好生活和生态环境健康所造成的障碍,而休闲则可以作为克服这些障碍的适中力量。因此,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通过教育和其他措施鼓励户外休闲,教育人们学会休闲,教育那些通过休闲获得愉悦的人在从事休闲娱乐活动时随时提醒自己,不要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大自然“痛苦”的基础上,不要建立在损害他人以及后代人满足其休闲需要的基础上。让人们从内心深处真正体会到生态休闲才是给我们国家和人民带来健康稳定持续的经济效益的有效出路,逐渐做到自觉维护休闲的“生态性”。倡导生态伦理和生态行为,提倡生态善美观、生态良心、生态平等、生态正义和生态义务等。如果人们在从事休闲活动时都对大自然充满爱,人与人之间就会充满关爱,生态环境保护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总之,人类只有拥有生态休闲的理念,把对生态环境危机的思考提高到文明批判的高度,才能真正找到解决和克服目前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的方法,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这不仅需要调整人类的政治经济制度,还需要调整人类的价值观,树立尊重自然的基本态度。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人类终将以自觉的意识,构建起一种适应新时代的休闲文化观,树立生态休闲方式,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参考文献:[1]高扬,谢怀遥。从中国传统文化看休闲[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6,(1)[2]转引自[美]杰弗瑞·戈比。你生命中的休闲[M]康筝,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3][美]约翰·凯利。走向自由:休闲社会学新论[M]赵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4]郭旭,郭恩章,陈旸。论休闲经济与城市休闲空间的发展[J]城市规划,2008,(12)[5]吴文新。试论休闲的人性意蕴和境界[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1)[6]马惠娣。休闲———人类美丽的精神家园[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7]侯玲。休闲:是解放还是异化[J]社会科学论坛,2005,(8)[8]马惠娣:中国学术界首次聚焦休闲理论问题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2)[9]张恒力。休闲中的“天人合一”蕴境[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4,(3)[10]胡伟希。论中国休闲哲学的当代价值及其未来发展[J]学习论坛,2004,(9)[11]沈湘平。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与哲学的现代性境遇[N]光明日报,[12]Charles J,vironmental Ethics 27,(2005)[13][美]奥尔多·利奥波德。原荒纪事[M]邱江明,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4]包庆德,叶立国。生态休闲与休闲经济[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9)[15]周鸿。生态文化与和谐社会[N]光明日报,

人与自然的关系论文3000字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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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1234

世界历史是人类实践的产物,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虽然人的活动受一定的客观条件与历史必然性的制约,是在既定的、由前辈所创造的生产力基础之上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下进行活动的,但是,人又具有自由、自觉、能动创造的本性,能够在认识外部必然性和由自己的活动所构成的社会运动规律性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需要和目的,进行创造性活动,改造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以及自身,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 面对着当代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困境和危机,有些人把其原因归罪于人的主体性及其在当代的发展,认为只有人类放弃对自然界的改造和控制,“回归自然”,才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事实上,造成这种困境的,至多只能说是在传统的发展观念的影响下所形成的那种片面发展了的主体性。由于传统的发展观混淆了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片面追求物质财富,把人变为实现增长的工具和手段,造成劳动者的畸形发展,成为马尔库赛描述的“单向度的人”。在这种发展观的影响下,单纯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造成了这种主体性只有动力机制(无限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而没有自我约束机制,因而是一种“放任”的主体性;由于它既没有对自身活动的外部限度的认识,因而是一种“盲目”的主体性;由于它缺少一种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规范机制,因而是一种“自发”的主体性。这是一种比较低级的主体性。而人的高度发展的主体性应该是一种自觉的、自为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对外部自然界的整体规律性有清楚的认识,对活动的限度有清醒的认识,对自身活动的后果有预见性意识,对自身能力有规范性(道德)意识。这种主体性不仅不是造成当今人类困境的原因,而且它正是解决这些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必要前提。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在自觉的未来价值目标导引下,自我选择发展道路、自我设计发展模式、自我调控发展秩序、自我规范发展行为的自觉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中心是人的发展,即人的素质的提高。1994年3月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白皮书明确提出了社会“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位”的重要观点;《中国社会发展报告》也提出了“以人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的重要思想;在1994年10月召开的全国社会发展工作会议上,我国领导人明确指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谓“人的发展”是指人在各个生活阶段上的发展,是个人、社会、自然之间某种和谐关系的构成,它保证人的潜力的得到充分发挥,而又不使社会或自然受到损害、掠夺或破坏。从根本上说,人的发展也是人的素质的提高或能力成长的过程,它包括:(1)基本需求的满足:可分物质和精神需求两个方面,它是人全面发展的先决条件;(2)素质的提高:包括身体、心理、文化、道德等方面的素质,它们是人的发展的决定性因素;(3)潜力的发挥:是指人认识、理解和有意识干预现实世界变迁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等。而可持续发展对人的主体性要求则来自于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是相互决定的。社会发展激励着人的个性发展,人的个性发展也反过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人本身的发展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内在动力。社会发展为人的发展提供了物质的、精神的历史条件,决定并影响着人的发展。一个人在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同时发展了自己,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决定的,这是一个双向同步的统一的运动过程,其统一的基础在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人在社会实践中改造社会,发展社会,同时也改造自己,发展自己。 2、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互为手段和目的。既然人和社会是互相决定、互相促进的,因而任何一方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方的发展,都必须把对方的发展作为目的,自己的发展作为手段,这样才能促进双方的同步发展。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发展也就没有基础和条件;同时,整个社会的发展恰恰是社会上无数个人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结果。人的全面发展需要通过改造客观世界来促进社会发展去实现,社会的发展也需要人通过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来保证。 3、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人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创造者和接受者,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主宰,人在社会经 济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政权等,都是围绕着以人为中心运动的,任何发展离开了人的参与都无法实现。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发展都是为人的发展提供条件和手段,都是为了丰富人的需要,提高人的自由度和主体性,促使人的全面提高。共产主义,归根到底就是要 “充分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和自由的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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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止步xl

法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表面上难以将其融合,但是,深入到法,每一部法律都具有真理性。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必须强调法的真理性,必须将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反映到法中,将不合乎真理抑或离开真理性的法抛弃,使法成为真理的法。这也是一个国家制定、修改和废弃某一法律的理论依据所在,对完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的真理性   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人的主观的产物,但是,它由法所蕴涵着的真理所决定,人们所制定的法绝非人脑主观臆造的。这其中有两层含义:第一,法是“自在”的。黑格尔就曾指出,法律是自在的法的表现形式,“自在的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存在中”。第二,法是物质与意识结合的产物,经过实践的产物。人们创造出一种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调整人的行为,使人们在生存条件下充分发展自我,以求自由,这个规则就是法。没有人的实践行为,没有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法就不可能出现并发展。   作为真理的一部分,法的真理同样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物质运动发展的规律,具有来源于物质的客观性与物质运动的规律性。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首先要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在顺应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这是因为自然是一个系统,人的每一个改造自然的行为都会引发系统中其它要素的反应,最终又影响到人自身。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强调自然决定论,从而迸射出一个闪光点:自然环境决定了人的行为。而自然又是有规律的,每个地区的人,在同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必须顺应自然规律,绝不能为所欲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社会关系的一切方面,意志不是自由的,起决定作用的是“一种不顾个人意志而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   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及其发展变化都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只能通过调整人的行为使自然发生一定的变化,而其本身不会直接改变任何物质的东西。这就要求法必须告诉人们物质世界的本来面貌,告诉人们物质世界的运动规律及发展方向,并指导人们对物质世界正确的作为和不作为。法属于意识范畴,像其他意识形态一样,是抽象出来的,具有独立性。作为物质世界本身规律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自在的法,将其运用于物质世界,这正是人类社会在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认识法的真理的过程中去寻找并遵循的法,使人自身与自然相协调。   法的真理的第二个来源是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的存在与发展的客观性。所谓经济基础,即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与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由此可见,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不能由他们自由选择的、既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进行的;另一方面,人们的社会实践又必然会改变他们既有的社会生活条件,每一个社会生活条件,每一种社会关系都是客观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特殊的上层建筑,其基本目的就是适应并维持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存在,决定着法的存在,而经济基础的客观发展,同样也决定着法的客观变化,两者均不是人所能控制的。法作为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永远不能违背这一真理。那种脱离了经济基础的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它只是个人欲望的体现,终会成为历史的废弃品。   需要指出的是,法的真理并不仅仅寓于法的自身内部,它必须通过人的意识体现出来。人的认识能力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提高,并且通过立法活动加以自我约束。可以说,人类每一次立法上的进步都推动法的真理向自然真理(人所能认识到自然存在的真理)迈进一步。   二、真理体现于法中   法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就是法的渊源,作为法的载体,法的渊源也应该是法的真理的表现。因而,只有确立了表现法的真理性的渊源,我们才能说确立了真理的法。立法是将法通过法的渊源予以表现的过程,根据所立之法是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体现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可以将法分为自然法和社会法。  自然法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发展过程首先是人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确立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合理利用自然,以促进自身发展。这种利用,是自然规律制约下的人可以为的行为,是自然规律允许范围内的行为。反之自然规律要求人不能为的行为,则属于自然对人的制约。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然规律直接上升为法律的法的重要渊源。我国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专门设有破坏环境保护罪,用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正体现了人们企望通过立真理的法,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以适应自然规律的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然的认识不断深化,自然法也会不断完善,在自然法中的法的真理也就不断趋向于自然的真理。   社会法与自然法不同,它调整人在社会中与他人结成社会关系时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社会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似乎是统治者随心所欲制定的。但是作为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法,如同宗教、哲学、伦理等上层建筑一样,永远不能脱离社会生产对其的制约。所以法必须也只能反映立法者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关系。只有正确认识一个时代的社会关系,将合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关系通过国家确认上升为法律关系,才能确立顺应社会发展的真理的法。同时,由于法是意志的体现,人们在用法律确认某种既成的社会关系时,亦可有意识地指明它的发展方向,使之更规范、更合理、更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便是法的超前性。法的这种超前性,实际上是人对社会发展的认识,归根到底仍然是受动态的发展着的生产力水平制约。   三、法的真理与真理的法   法所蕴涵着的法的真理,是法的灵魂。没有法的真理,将不成其为法。真理的法,是法的真理的载体,没有真理的法,法的真理也就无从体现。   原始社会初期,低下的生产力使群居成为必然,这是由当时生产力条件所制约而产生的生存方法。初期的人类社会,没有道德,也没有复杂的思维所组成的上层建筑,只有从动物那里遗留下来的出于本能的观念——生存观念及其它诸如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等观念。这些观念远没有上升为道德伦理,只是一种生存观派生出来的观念。他们没有类似于平等观、自由观之类的东西,因为他们原本就是平等的、自由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以及商品交换的日益扩大、趋于频繁,就需要有法的规范。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的那样:“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同一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律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可见,法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从一开始就具有真理性,它的一部分从一开始就成为法的真理的载体。   人类社会由各种社会关系组成。为保障社会的相对稳定,以利于社会的发展,调整人的行为的法也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但是,生产力始终是动态的、发展的。在生产力的影响下,经济基础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当法律在其所能容忍的范围内应当而且可以稍做修改才能顺应经济基础时,它就做些自我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但是,当经济基础在生产力的推动下发生质的飞跃时,一部新的法律便产生了,它反映着法也顺应着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而发生了质的变化。这样,法的真理在法的相对稳定及绝对变化中,得到了体现。   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出现,人们的利益分配出现了不均。出于生存观念的原因,人们向往类似于原始社会中的平均分配及平等,并以此为基础产生了人的道德。道德与法这两种观念、两种意识形态,往往相互渗透。理念中的道德与现实中的法律产生的差距,重新产生了法的观念,而这正是法的真理所在,它要求对现有的法律进行调整,使法真正成为真理的载体——真理的法。道德的变化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道德变化的结果,便促使法更加趋向真理的法。   法的真理是客观的存在,它基于客观世界的物质性与物质运动的规律性,反映了人类理性的认识与发展。它最终的发展取向应该是不断地使人类所认识的自然真理及其作用于意识所产生出来的伦理道德等观念得到发展,并加以确认成为真理的法。法的真理与真理的法相互作用,促进了法的变化与发展,从而间接推动着社会进步。在这一过程中,法的真理与真理的法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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