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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部科技进步奖分为: (一)应用性成果 1.应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中的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等); 2.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理论性成果 4.在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成果; 7.在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专项成果 用于综合性强、工作量大和影响面广的科技项目(工程)的奖励,设立相应的部科技进步奖专项奖奖励基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1.申报部科技进步奖(不含专项奖)的项目,必须是经部科技成果登记、取得“部登记号”并经成果公告后无异议的项目。 2.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被实施应用(应用基础理论成果要公开发表)一年以上。 3.一项科技成果若已获其它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则不能再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第四条 基本评审标准 对科技成果评审主要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包括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2.经济或社会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直接社会效益、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的作用,包括实用程度(成熟性)、已实施应用程度、推广应用前景和作用意义预测。 基本评审标准是: 一等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有重大创新,有较大的难度或复杂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可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成熟性,有较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和意义。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创新,有相当的难度或复杂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其成熟性可基本满足推广应用的要求,有相当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意义。 三等奖:具有同专业先进水平,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或复杂程度,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进一步推广应用,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 其中,对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含已获奖成果)过程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评审,应参照上述评审标准,并要求: 一等奖:已推广面占全国可用面的55%或占省内可用面的90%,或取得直接净效益200万元以上; 二等奖:已推广面占全国可用面的40%或占省内可用面的70%,或取得直接净效益100万元以上。 三等奖:已推广面占全国可用面的30%或占省内可用面的50%,或取得直接净效益40万元以上。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或集体(以下简称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等归口主管单位,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第七条 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上述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本人应填写《领导干部参加项目研究情况表》(附表7),说明其所做的创造贡献,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第八条 由于申报项目的结构及影响项目的相关因素各不相同,为使真正做出较大贡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均有获奖机会,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上限申报限额,不作硬性的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各相关因素的不同,给出一个浮动的、便于各申报单位实际操作的计算标准,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各相关因素的不同赋值,来确定申报奖励的上限限额。各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对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数额不得超过上限限额。 1.主要完成单位上限申报限额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实际参加项目的单位个数; (2)项目的投资强度; (3)项目完成周期; (4)申报奖励等级; (5)是否边远地区; (6)项目参加单位的工作性质。 主要完成单位的上限限额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1。 2.主要完成人上限申报额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项目完成单位的个数; (2)实际参加项目的人员数量; (3)项目的投资强度; (4)项目完成周期; (5)项目涉及的专业数; (6)申报奖励等级; (7)是否边远地区; (8)项目参加单位的工作性质。 主要完成人员上限限额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2。 3.主要完成单位资格排序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对提出及解决的创造点所做的贡献大小; (2)资金投入份额; (3)参与实施项目内容的技术难题; (4)参与实施项目工作量; (5)物力投入份额。 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排序的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3。 根据附表3的计算方法,将参加项目的单位进行贡献程度排队,再依据上限限额标准,即可确定哪些参加单位作为推荐的主要项目完成单位。 4.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提出及解决的创造点对项目所做贡献的大小; (2)撰写报告所占的比例; (3)参加项目时间的长短; (4)专业的相关程度; (5)技术职称的高低。 主要完成人的资格排序的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4。 根据附表4的计算方法,将参加项目的人员进行资格排序,再依据主要完成人上限限额,即可确定哪些参加人员作为推荐的主要完成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一步调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推动机械电子工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为奖励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一)机械电子工业基础性研究成果; (二)机械电子工业新的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学术上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同行公认、对社会生产实践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或有较大的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包括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经济发展预测、战略研究等; (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安全技术方面的科技成果; (八)工程设计、勘测和工程技术改造中的科技成果及优秀工程设计; (九)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有关科技、管理人员,以及经推广应用和商品化工作后,对机械电子工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二章 奖励的申报条件及等级标准第四条 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近三年内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符合我部机电科〔1988〕1198号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并符合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②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学术刊物或国外杂志刊登一年以上并经过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标准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上,根据其对产品使用服务的情况及效果,由标准起草单位进行申报。 (四)重大成套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定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奖励。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得单独申报奖励。 (五)同一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一类技术,一般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技术上确有新的突破和发展,使原项目水平有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突破发展部分可申报奖励。 (六)凡不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自用设备、仪器、元器件、工艺、测试方法等成果一般不参加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具有显著效益的,有关单位可以奖励。 (七)争议未解决的项目,不得向部申报奖励。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予奖励。第五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一)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一定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对于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由有关评委会审定,经部科技进步奖领导小组批准可授予特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