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诺92
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但是对于民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民法与某些法学家所主张的经济法的关系等等问题,目前法学界的看法很不一致,需要根据法学理论,特别是关于法的体系的一般原理去进行分析研究,以求逐步取得比较统一的认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功能:1、桥梁作用。民事法律关系通过主体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来实现。2、保障作用。没有法律行为民法的调整无从谈起。3、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除了物,还有可能是行为,权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4、作为违法行为的相对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分为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中国正是如此。中国民法学者在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行的步伐中,却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来自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羁绊,斩不断、理还乱,使他们经常产生壮志难酬的感慨。本文拟从分析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背景出发,反思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提出缓和中国民法面临的悖论和加快中国民法现代化进程的策略性建议。
,这个里面有详细的介绍,觉得还不错我想在调整是社会关系和公私法的角度加点自己的看法: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的对象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需要法律调整的、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民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基础部门,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通诸如行政法、刑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体系大体上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而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通则》之外还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海商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等,是最贴近人民生活的法律。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扩展资料: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