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紫琼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逐步推进,我国乡镇政府已经逐渐从市场上竞争性、盈利性的领域退出,但也因此断绝了乡镇政府从市场上获得收入的渠道。并且伴随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及各项为维护农民权益的改革的进行,进一步造成了乡镇政府陷入了财政困境,这样反而遏制了乡镇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甚至出现了一些反弹现象。 本文分别概述了转型中的乡镇政府的财政状况,对乡镇政府出现财政困境的原因进行了探析,并就如何使乡镇政府获得强有力的财政来保障职能的成功转变作了相关阐述。乡镇政府是我国政府机构中最基层一级,是中央政策的最终执行者。因此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历史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目前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关键因素就是缺乏必要的财政保障。一系列维护农民权益的改革大大减少了乡镇财源,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所要求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无疑加剧了政府的公共支出,这样的矛盾局面必然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因此,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财政条件作基础。 
1.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成为制度性环节政府职能与机构设置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宽泛繁杂、无所不包的政府职能必然要求臃肿庞大、重叠交叉的政府机构来匹配,与此相应,层次过多、人浮于事的机构体系又会进一步集中权力、扩展事务。因此,政府机构改革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制度性环节。20多年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政企分开、权力下放这一中心内容,我国进行了多次不同力度的政府机构改革,这些改革对理顺关系、减少重复、明确职责、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机构活力,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2.政府管理内容从微观转向宏观改革前,政府部门宏微观事务一把抓,包揽了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企业实际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经过多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的重点逐渐从微观转向宏观,属于企业的权力逐渐还给企业,应该由企业自己解决的问题交给企业解决。3.政府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显著改进直接干预与行政命令是改革前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唯一方式,审批与规制成为政府管理的基本手段。这不仅严重抑制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也使政府对千差万别、瞬息万变的企业情况和市场活动难以做出准确了解和迅速反应而导致瞎指挥。近年来,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有了显著改进,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行政手段的经济调控体系正在形成。4.政府行为逐渐法制化从依照首长意志办事到实行依法行政,是多年来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政府部门行政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颁布,既为政府施政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又有效地规范了政府管理职能,减少了主观随意性,避免了公共权力的滥用。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这个发展过程推动着政府不断变化和发展,政府形态也在不断转型。政府由建国初期的政权建设型,转为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建设型,再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公共服务型转换。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开始创建的标志。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在于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重要的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不仅在于政府应当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更重要的在于政府要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不仅涉及政府机构的调整,而在于实现“政府再造”和推进政府的“自身革命”。 在服务型政府定位的基础上,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特点,分别采取针对性的实施模式。目前理论界存在一个误区,就是笼统地讲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一是因为政府的强制性管理服务和自然垄断性管理服务,是不宜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否则容易导致政府以权谋私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二是因为持上述观点者片面地理解了当代西方国家实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特别是错误地理解了以美国为代表实行的“企业家政府”改革,把政府当成企业,用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作为经营手段,以获取利润。三是因为当前我国政府改革中存在财政支出困难,于是某些人便冠以借鉴西方行政改革之名,将政府执法权力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一方面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将政府自身责任推给个人。 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要首先考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原则定位。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应该是在支持和保障市场经济自主运行的基础上,对市场的失效或者失调部分进行调节,而不能替代市场的作用。第二,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监管,一方面严格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维护和保障正常合法的市场行为。第三,政府依法管理社会,而不是要主宰社会。政府要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充分实现公民自治。政府只有在社会不平衡,社会不稳定,市场主体和个人(家庭)无法解决问题包括市场主体及主体之间、个人及个人之间出现矛盾或困难无法自我解决时,才出面予以协调、解决。第四,政府主要职能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一方面不能干预“私人”事务即个人(家庭)、市场主体(企业)自我能够解决的事务,另一方面不能把“公共事务”推向社会、个人。在此定位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方式和途径,可以实行“四化”:即服务全面法治化、强制服务无偿化、服务有限市场化和服务部分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