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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卜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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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有没有好处》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的教育事业已迈进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有的老师,甚至奶的学校,在国家教育厅的制定方案上,再加上自己的一些“教育秘笈”,对中学生进行“严管,严教,严治,严惩”。他们声明,中学生只有在“严”的教育上,才不会越轨,才会学有所成。他们的这一“严”教,已引起了中国教育界各方人士的关注。其“严惩”的重要表现在:作业完不成要加倍惩罚。 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我觉得作业完不完成要加倍惩罚没有好处。 第一,作业完不完成加倍惩罚严重地浪费了我们中学生宝贵的时间。有一些老师,当他布置作业的时候,如果哪位同学不完成,就得加倍惩罚。他说,不完成作业的同学,要加倍惩罚。在完成上次作业的基础上,再重抄一遍。如果再不完成者,那么,再加倍重抄百遍。让你们好好地记住这个教训。还说,这样对学生有好处,勤多手熟嘛。其实,这样只会浪费我们中学生宝贵的时间。我们做一道题,我们懂做了,理解了,记住了,也就可以了,何必要再重抄十遍,甚至百遍呢?如果把被罚的那些时间来看看别的科目的书,扩广我们的知识面,这对将来来说也许会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呢。 第二,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会影响我们的学习效果。当我们做完一道题,重抄,重抄,就会固定了我们的思维,只会套这么一条老思路,没有创新或别的解题方法。 第三,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会增加我们的压力。就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有九个科目,每一科都要学,每一科都有练习和作业,能做完那些练习已经不错了,而偏偏在这个时候要加倍惩罚,只会增加了我们的负担,增加了我们的压力。 第四,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会引起中学生的逆反心理。据一报道,某中学一男生,成绩在班里面是名列前茅。有一次,他没能完成作业,结果被老师加倍惩罚,罚他抄多十遍。过后,他又没能完成,老师便在教室里面当众骂他。从此,他便憎恨这位老师,也讨厌了这个科目。当高考完后,他落榜了,就是因为他在这个科目上考砸了。所以,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会引起中学生的憎恨心理,抗拒心理和逆反心理。如果严重的话,会毁掉了一个中学生美好的锦绣前程。 世类万物,因物而异形,也因人而各异。这些东西都不能说是绝对的,只不过是相对而言罢了。但总的来说,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没有好处。

关于教育惩戒议论文

95 评论(9)

hanleyhanley

对犯错的未成年学生,教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不管用时,是否需要惩戒?20世纪以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不是问题。但是在从清末到现代中国,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已经被取消、禁止。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不过它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敢批评、管教学生。个别家长无理取闹,对教师施以人身攻击,影响非常恶劣。有鉴于此,2009年教育部(微博)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教师应当担负的教育责任被严重弱化,几乎沦为保姆。不可否认,旧式教育体制下,教师过多过滥地使用惩戒权,甚至给很多功成名就的读书人也留下恐怖记忆,但心存感激者也不乏其人。北宋真宗年间做了大官的丁谓,衣锦还乡时特地看望授业先生,称“小年狭劣,荷先生教诲,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赐也。”前北大校长蒋梦麟幼时恨透了旧式教育,他曾有一番“豪言壮语”:“先生,我要杀了他!家塾,我要放把火烧了它!”但人到中年,则认为传统的教与学组织方式“已足以应付当时的实际需要”。不独古代中国的教师如此频繁地体罚学生,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是如此。古罗马人深信,“没有痛苦的代价,就没有进步”。因此,“没有眼泪的教育”也必然不是好的教育。跟古代中国一样,体罚的痛苦也让不少伟大人物终身难忘。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72岁时,有人曾问他是愿意等死还是返回童年。他毫不含糊地说:“我宁愿死,也不愿意返回童年接受教师的鞭笞!”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的兴起,学校和家庭的体罚现象遭到强烈抨击,1783年波兰废除了体罚。1845年卢森堡也废除了体罚。此后,荷兰、奥地利、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德国等也都相继立法禁止体罚。挟西风东渐,1904年,晚清政府在《奏定学堂章程》也提出“13岁以上”不可再用体罚,而13岁以下最好不用体罚。至于“罚站”、“剥夺假期”、“剥夺自由”、“替代劳动”等后来被认为是体罚之列的,在当时则被允许。民国政府原则上也要废除体罚。1952年中央教育部下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 ,一再明确表示“不许体罚”。但是美国对废除体罚的历史潮流明确说“不”。1977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认定学校实施体罚并不违背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保证。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另一个判例中认为,一方面,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但是法院又强调,无论如何,实施过度体罚绝非国家强制利益之体现。不论基于何种目的,过度体罚都是压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无明文规定。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在日本,体罚是法令所禁止的,但教育实践中体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得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台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体罚,但又提出对学生进行“暂时性疼痛的管教”。在教育实践中要不要体罚,目前争议较大。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废除体罚是世界潮流,中国当代教育不应该也不必要自外其中。但中国教师因废除体罚而丧失惩戒权,造成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的严重性,对教育活动本身的伤害同样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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