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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hai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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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和专著2、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原型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4、发明专利5、实用新型专利6、外观设计专利7、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等8、基础软件9、应用软件10、其他科技成果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型:(1)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的新发现、新学说,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等。(2)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农业、生物新品种、矿产新品种和计算机软件等。(3)软科学成果,是指对科技政策、科技管理和科技活动的研究所取得的理论、方法和观点,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拓展资料:科技成果基本特征(1)是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为先进之处,不能作为新科技成果。(2)是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3)是应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4)是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中国科学院在《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成果”定义为: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试验和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并经过鉴定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意义的结果。“科技成果”一词频繁地被人们所使用,并且也出现在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上,然而对该词却没有明晰统一的认识,从而造成了很多问题。“科技成果”一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它是从“科学”一词演化来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市场经济初期、市场经济成熟期以及加入WTO后,它的内涵均有所不同。在新的时期,为了明确认识,把“科技成果”分解为“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两部分,并把“软科学成果”排除在“科技成果”的范围之外。参考链接:百度百科-科技成果

学术论文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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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s

项目的成果形式的种类有:1、学术论文2、软件3、设计技术资料4、实用新型专利5、外观设计专利6、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等扩展资料科技项目是指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单独立项的项目,其目的在于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不同的科技项目,根据其性质、实施范围、运作特点有不同的分类。科技成果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型:1、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的新发现、新学说,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等。2、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农业、生物新品种、矿产新品种和计算机软件等。3、软科学成果,是指对科技政策、科技管理和科技活动的研究所取得的理论、方法和观点,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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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仔要努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科技交流,繁荣科技事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化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包括: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  全国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  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第七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八条 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二)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三)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  (四)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 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  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每年1月和6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核准手续。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当提前两个月完成审核工作,向国家科委报送申请报告、“期刊申请表”(一式二份)。第十二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自接到批准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  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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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mpin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科学的发展对于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科学干部的培养是决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地促进科学研究力量的成长,有计划地培养合乎一定标准的科学研究干部,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第二条 按本条例培养出来的科学研究干部,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水平、本门科学方面的坚实的基础、有关国家建设的实际知识,并能独立地进行专业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研究生毕业后由中国科学院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或相当于研究所的研究机构,是负责培养研究生的基层单位。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对本学部所领导的各研究机构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与督促。  研究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外国文的学习由中国科学院统一领导。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每年根据需要与可能,统一规定各学科研究生的招收名额。第五条 为了鼓励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努力提高科学水平,凡研究生以外的科学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工作人员等著有科学论文的,均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按研究生毕业的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合格者同样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申请时应经所属工作单位推荐,其科学论文必须经有关科学机关或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提出。其具体办法另定。第二章 、研究生的招收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每年7月至9月招收研究生。第七条 凡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作研究生:  (一)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有两年以上科学工作、教育工作或其它与科学有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具有科学研究能力的;  (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成绩优异,经原学校或本人工作部门证明推荐的;  (三)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经科学机关、高等学校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证明其确实具有高等学校毕业的水平和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负责推荐的。第八条 申请作研究生的必须送交下列材料:  (一)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历年学习成绩表(第七条第三项提出申请的免交);  (二)高等学校、科学机关或其他工作机关的推荐书(第七条第一项提出申请的免交);  (三)本人履历及自传;  (四)最近服务机关或学校关于申请人的工作或学习的鉴定;  (五)健康证明书。  申请作研究生的如有与专业有关的科学论著或其他证明文件,应同时送交。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审查前条所列材料后决定准否申请人参加入学考试。  研究生入学考试包括专业学科、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和一种外国文。送交科学论著的其科学论著可作为考试成绩的一部分。经中国科学院特殊批准的可免去外国文考试。第十条 被准予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在职人员,其供职机关应给予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假期,以进行考试的准备。第三章 研究生的培养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修业期限,一般暂定为四年,如有特殊情况,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即由研究所确定一位研究员担任其学术导师(经学部批准,副研究员也可担任学术导师),研究生在学术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习与研究。不在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工作的学部委员、研究所学术委员以及其它中国科学院以外的专家经本人与其服务机关同意,可接受研究所委托担任学术导师。每一个学术导师在同一时期内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五人。第十三条 培养研究生的主要方式是在学术导师指导下,按个人计划进行独立的工作。研究生的个人计划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一门或两门基本专业课程及一门与论文有关的专业课程;  (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三)俄文及其它一种外国文(经中国科学院特殊批准的可免修其它一种外国文);  (四)学位论文。  研究生的个人计划应在学术导师的指导下拟订,计划中应规定每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内容及完成的期限。关于必修课程部分,在入学后两个月内由学术导师提出,论文计划应于论文工作开始前一年由学术导师提出。研究生个人计划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查后,由研究所所长批准并报学部备案;共计划的修改手续同。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从国家建设与科学发展的需要出发,联系所在研究所的发展方向;在论文中必须提出在本专业方面某些理论的或实际的新的研究结果。论文选题应列为研究所研究计划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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