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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货物买卖法》第18条(1)条规定:“凡属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如果该物以处于可交付状态,则货物所有权于合同订立时转移,除非当事人表达了不同的意思。”在CIF合同中,3000吨小麦在装运后所有权就属于商人A,其转卖1000吨给B,应在其合同订立时就转移了所有权,所以应将000吨小麦归还B 
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
正确。中方公司发出要约时说明“以未出售为条件”,即要约的有效承诺(接受)期间为美方公司收到要约至铁钉卖出日期为止。由美方承担。《公约》规定承诺要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月25日到达的美方的接受已经逾期,并且中方在1月29日在合理的期间内通知美方,告知对方1月10日的发盘已于1月20日失效,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1、进出口公司向美厂商发出要约后,5月10日该厂商电传,因为涉及价格的变动,不构成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对于该新要约,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任何的承诺,所以进出口公司和美厂商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5月26日,该商的电传也不构成承诺。假设合同成立后,我方运走芝麻制品严重不符合合同,美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国际法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不需要,因为日方在买卖货物时,并不可能知道会销往意大利而侵犯知识产权,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是可以免责的。但根据中国法律提出的,将会承担责任,因为是基于买方所在地法律,承担侵权责任。不可以撤销,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视为可撤销要约,但在国际钢价猛涨之后,同表人开始投标时撤销,显然不是处于合理撤销要约的时间内,所以撤销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