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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目前自身资金缺乏、负债率高严重困扰着企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经济学家提出许多思路。其中,债务重组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法。本文仅对债务重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办法、配套措施以及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计处理的方式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企业应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使债务重组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和效果,能够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国有企业脱困,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关键词: 债务重组 会计处理方式 建议目 录前 言 11 债务重组的含义 22 目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1 认为债务重组可以“包治百病”,许多企业一哄而上纷纷要求债务重组 2 政策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借机逃税 3 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企业办社会”的负担重 33 债务重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相应解决办法和配套措施 1 合理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2 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规范政府行为 3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 54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分析 1 资产清偿债务 2 债务转化为资本 3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 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75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几点建议 1 对债务重组损失的会计处理建议 2 对会计准则的补充建议 3 正确选择实施债转股的贷款和企业的建议 4 构建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 9参考文献 11致 谢 12969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