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米哈哈
民法可以写的东西好多,可以写关于收养和送养关系,具体写一方面也可以关于合同,物权,债权方面的论文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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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1、合同成立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而表达的意思取得一致,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中得以体现。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了合意。 2、合同的生效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当然,合同的成立也并不等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结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以下区分: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反映的内容不同 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其意义在于识别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不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其判断结果,只是成立与不成立两种。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与否为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其判断结果,为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可变更四种。 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是合同成立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协议,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者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做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也是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使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物、价款)发生重大误解,只要存在着形式上的合意,也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不能要求宣布合同自始不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2)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在合同的条款不清楚或者不齐备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的制度。按照学者的一般见解,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你要是实在不知道怎么定题目的话,你可以找(法学)里去找找头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