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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ls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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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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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经济法案例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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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家本国

从案例谈格式条款 如果将酒水支配权配置给消费者一方,情况则会完全不同。在餐厅无权干涉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的权利配置格局下,餐厅里包括“餐位”在内的几乎所有服务设施都可能成为“自带洒水”消费者的免费商品。这样一来,餐厅必将难以生存。或者,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公共领域内资产属性的租金减少,行业内的所以餐厅都会被迫选择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功能,最终使行业内所有餐厅的服务性商品都趋同于一个很低的供给水平,这是人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两相比较,将“酒水支配权”配置给餐厅,将产生一个能够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分层供给结构。而将其配置给消费者则只能导致整个行业服务质量的低水平趋同。显然前者更优。这也是前者会成为中外餐饮行业通行的惯例的根本原因。  从今年五月开始实施的我国第一部全国性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餐厅行业规范》也确认了这样一种做法。在这部由中国旅游餐厅行业协会自主制定的行规里,明确包含有:“餐厅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的内容。  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也应当有一个公平的问题,而不是一味地保护消费者。经营者要赚取利益这是肯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定价,自定经营内容。菜与洒水如何收费,是经营策略之一。如果消费者到了酒店只点一个菜,其他自带,对谁公平?所以,关键在于是否明示收取开瓶费用。餐厅有哪些菜、哪些酒水、哪些服务,需要明码标价,顾客有知情权,有自主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如果未曾明示,即无此服务,则应当退还开瓶费。否则消费者应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  所以我的结论是:这一格式条款原则上有效。  三、格式条款的变更  最后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关于格式条款能否变更的问题。  前面谈到的格式条款的效力的判断,基本是将格式条款明确划归两类:有效和无效,有效则进入履行阶段,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仅该条款视同没有订入合同。其实在上面的无效的判断中,有些情况是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而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的,按一般的法理,这应该属于可撤销的范围。但法律出于特别的保护弱者的考虑,给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使无效。不可忽视的一种情况是,虽然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公平、不合理,但确认其绝对无效,将其一棍子打死也是不妥的。因为在格式条款所作出的权利义务安排被抽掉后,可能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没有影响,但也有可能使某些权利义务的安排处于真空状态,而这是双方当事人都不希望出现的。对此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一是直接适用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但这必须以法律有规定为前提。  二是通过当事人的进一步约定。这个时候双方达成的合意已经不再属于格式条款了;因为它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本质属性。但这种办法可能难以奏效,因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交易迅捷的考虑,不愿意与相对人协商;基于其经济上的优势,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  三是法院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予以变更。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格式条款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规定。由于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格式条款的争议都涉及到条款的显失公平问题,而在许多情况下相对人(大多为消费者)可能并不愿意宣告合同无效,只愿意变更合同条款,或者宣告合同无效不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如格式条款只是轻微的加重了对方的责任)。事实上,合同法40条的规定的目的在于充分地保障相对人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该条并没有绝对排斥相对人请求变更和撤销格式条款的权利。因为如果格式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不愿意宣告该条款无效而愿意变更该条款的内容,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考虑,应当允许消费者提出这一请求。例如,格式条款规定退货必须在三大之内,赔偿损失不超过货物价值的一倍。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并不愿意宣告无效,只是希望能够延长退货时间或增加赔偿的数额,则应当允许变更格式条款。如果餐厅所收取的开瓶费畸高,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并结合具体的案情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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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艳艳

国际社会那些天天盼望中国衰落的人们,做空A股、唱衰中国经济的闹剧越演越上劲了。他们以为凭借着颠覆别国的能耐,要把中国经济搞得像前苏联垮台时那样一落千丈也只是举手之劳。依我看这种愿望并不容易实现,理由有很多,最主要的:一是中国有13亿人民的需求在,经济就不可能衰落!13亿人天天要吃的,要穿的,要住房子,要出行,要想过上发达国家富裕阶层一样悠闲、便利、富足的生活等等,这些基本的需求,就是巨大的发展动力,而且是一天也不可能停止的;二是经过30年的经济改革,中国的经济基础远远超过前苏联垮台时的局面;人民充分享受到了经济建设带来的福利,也积累了庞大的财富,有能力也有意愿推动国家和经济继续发展继续进步,不会因为你在某些领域搞颠覆就放弃建设自己的国家;三是中国政府即便不能及时识破你的颠覆阴谋,斩断你的颠覆魔爪,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政方针不会变,决心不会变,领导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责任心不会变,决不会坐视中国经济的衰落,也有能力带领中国冲破艰难险阻,走向新的辉煌!近日出台的 国务院 “ 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的 十点意见”就是有力的证明!   但是,在金融海啸带来的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和西方列强损人利己、不断破坏搅局的情况下,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很难长期支撑。如果没有拉动整个中国和整个世界走出低迷的强大引擎,全球经济都会有一个很长的徘徊期,在徘徊期间难免不出现方向模糊、市场萎缩、失业增加、增长减速、信心受挫、社会燥动的局面。因此,寻找拉动全局增长的引擎,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我们面前有没有这样的强大引擎呢?根据我们的深入研究,发现这种引擎还是有的,而且摆在我们面前的能够拉动中国经济再创辉煌的强大引擎至少有三个,我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这三大引擎。       一、 拉动全局走出低迷的引擎——建国际开发走廊   引领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大举措是不争的历史定理。不管是19世纪末美国的西部开发、战后各国的科技园区和工业走廊建设,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的特区建设,都一再证明了这一定理。这种举措往往需要一个核心,才能聚焦各类产业优势,带动各行各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前30年拉动产业发展的核心,就是特区建设。深圳、珠海、厦门、浦东四大现代化都市的建设,拉动了所有产业的全方位发展。实际上充当了拉动国家经济进步的引擎。没有这几个聚焦产业发展的引擎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其后的西部大开发,东北大开发,环勃海大开发为什么效果不明显呢?问题在于它没有焦点,没有核心。几个广袤的地区要想平衡上升全面跟特区一样快速发展是不太可能的,它只能以点带面,逐步提升。关键是如何来选好这个点。之所以全国人民对4万亿的投资好象聆听别人的故事一样,引发不了投身建设的激情,问题也还是出在“焦点”上。因为你的投资没有重点突破,只是简单的添灯油战术,很难给产业指明发展方向,很难让民众看到就业的出路。   那么,今天拉动整个中国乃至整个世界走出金融海啸阴影的引擎又在哪里呢?   1 、建战略开发走廊,保全国经济持续繁荣   2008 年我作了一个专题研究,有两个重要发现:第一是发现再设深圳、浦东那样的开发点,辐射效果有限,既难确保全国的平衡发展,也不足以带动全国;第二是发现不与国际社会联动,不足以拉动全世界。没有世界经济的复苏,就不可能有我外向型经济的复苏。于是设计了一条由东南沿海至西北边陲的战略性“万里开发走廊”,以拉动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东起台湾台南市,西至中巴边境的明铁盖。即:由东经08`43``度北纬23度,经东经08`7``度北纬28`47``度,至东经25`3``度北纬51`度。全长4600公里,斜跨整个大陆腹地和台湾海峡。途经十个省,百余个县市。12345678下①页更多相关文章: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建议三中全会:新一轮改革的战略起点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唯一出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权力结构理改革开放论文:重建公民社会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与社会改革的微观路径中国经济改革论文:当前金融改革战略和路改革开放论文:中国观念变革的战略路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路径探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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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L1014

、案例摘要 1985年6月,台湾某外商李某经过市场调查后,决定在广东省某市设立一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塑料玩具,但其申请设立的报告中并没有就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作出任何说明。根据规定,外商应当就环境问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认为其生产该产品将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没有给予批准。 2、点评 这是一个外商独资企业由于不具备条件而没有得到批准的案例。审批部门没有批准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又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从本案看,外商李某准备设立的外资企业,在申请审批时没有编制环境报告,由于可能造成污染,没有获得审批。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问题: 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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