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姑娘啊
摘 要: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增长、科技进步、出口和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阐述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现状,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现状 问题 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现在,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60%和40%,每年出口创汇占6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但近些年来由于企业竞争的激烈,使许多企业面临较大的困难,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的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必须解决这些问题,多给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促使它们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都相当高,如美国、英国、日本的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的比重都超过90%。它们在发展中都或多或少的也遇到了融资方面的困难。但是,其政府为其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支持,帮助其消除这些障碍,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解决。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具体的研究、分析,在政策上进行调整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完善,同样会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到很好解决的,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的发展。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问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状况。目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状况并不十分理想。我国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有1000多家,而且大都是国有企业,仅有那些产品成熟、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类的少数中小企业可以争取到直接上市筹资、或者通过资产置换借“壳”买“壳”上市的机会。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即将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新条例,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将有所放宽,原先对项目的限制将有所松动,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一定时期内还将不在众券商备选企业之列。职工集资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手段。由于企业在开办初期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采用职工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入股是改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大多数已经占总资产的10%。信用歧视。中央为了搞活企业,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要求银行部门要重点支持大企业,确保大企业的信贷,对中小企业就不重视,在确保大企业的基础上才予以考虑,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导致银行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缺乏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重视。据统计,1998年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新增贷款85亿元,其中非国有经济贷款仅新增1亿多元,中长期贷款几乎为零。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业务向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部分机构存在“重大轻小”的倾向,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贷款需求以“急、频、少、繁”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缺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多、收费多,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为繁琐。对非国有企业融资的歧视。长期以来,在政府和银行方面,都存在这样的观念,认为大型企业都是国有的,贷款给他们是国家对国家的企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中小企业大多数是非国有的企业,效益不稳定,贷款回收不好,信誉差,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尽管现在比以前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这种现象。一些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经济中涌现出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趋同的趋势,不能真正面向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信贷歧视现象。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上存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却不予支持。缺少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其他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也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银行也感到放款难。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取得银行贷款难。主要表现是:一是抵押难。中小企业可提供的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并且手续繁琐,收费昂贵,中小企业普遍难以承受;二是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不愿意给其他企业作担保,效益一般的企业,银行又不允许其作担保人,而中小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常常变得有名无实;三是一些基层银行授权有限,办事程序复杂繁琐。即使钱到手,可能已错过商机。而一旦借到款后,一些企业宁肯接受罚息,也不愿意办续借手续,免得再经历一番评估、登记、公证等全套贷款手续。这使得许多中小企业视银行贷款为畏途,而不得已走上民间借贷的途径。在中间业务方面,满足中小企业交易需要的结算工具较少。国有商业银行很少对中小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和汇票承兑业务及票据兑现。由于资金结算渠道不通畅,资金进帐时间过长,甚至发生梗阻,因而,使一些中小企业改用现金结算,加大了交易成本,削弱了中小企业竞争的实力。在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恐贷”心理。我国中小企业缺少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途径。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对于新股的发行一直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1997年以后,证券主管部门不再向各地、各部分分配股票发行的数额,而是分配新上市公司的数量。为筹得更多的资金,各地、各部委都竞相推荐大公司上市,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非常困难。从企业债券市场看,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国家每年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确定当年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并具体分配到各地、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批准债券发行的期限、品种和利率;中国证监会审查债券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资格,做出是否允许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审批决定。中小企业很难取得发行债券融资的资格。二、解决问题的对策根据以上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自身规模小,资产少,负债率高,担保能力弱;管理者素质低,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又有银行贷款风险大,成本高的问题;还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搞活地方金融市场,多渠道为中小企业发展筹集资金。实行政策扶持,政府主导,立足地方,市场运作,化解风险。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体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经验,相应采取措施,尤其是在政策上应加大倾斜力度。其具体办法是: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现有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这两部法规是按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的组织形式分类立法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在金融信贷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离不开立法支持。法律保证可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考虑: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法》,日本的《中小企业法》;专业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反对垄断的法律,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应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中小企业贷款的法律或规定。首先,要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其次,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再次,要落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标准,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经过央行机关批准,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开设地方性金融机构。并强化监督、鼓励竞争,形成规范的地方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聚集更多闲散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对于民间主体的融资活动不能简单禁止,而是要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 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要引导中介机构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修订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评级不利于中小企业,含有对中小企业的心理歧视。实践证明,盲目扩大经营规模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并不比专业化生产的中小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产生更稳定的效益,信用更强。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在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上也应及时调整策略,变重视企业经营规模为重视企业经营效益,取消某些歧视性的评价项目。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机构少,资金缺乏。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是银行非常广大的信贷市场;同时,资金的紧缺又限制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能拿出有效保证和抵押的中小企业却不多;另外,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会计制度还不尽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还存在不规范之处,贷款风险较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它国家的经验,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它担保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可成立多种形式的信贷担保机构,开辟多种渠道筹集担保基金: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共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切实改进中介机构的服务,简化手续,降低标准;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有效财产的抵押范围。另外,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应坚持预见性、能动性、创造性、协同性、渗透性、人本性和渐进性七项核心原则。目前不少省市已出台了建立担保体系的办法,为支持成长中小企业的发展,开拓信贷市场,银行要积极协助和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允许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抵押;建立政府贷款担保基金,为经过其评估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担保;建立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基金,由政府加以引导,从而可以调剂各企业间的担保资源。建议设立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除设立地(市)级担保机构外,区、(市)、县还要设立专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间实行会员制的联保,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担保资金实行政府财政启动,各方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鼓励中小企业投靠优势企业。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市场占有率高的大型企业吸纳中小企业成为它的零配件生产单位,按照图纸进行加工,生产其零件、配件。这既为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尖、特方向发展,解决了产品的销路,而且为中小企业找到了融资担保单位。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整个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大力推进现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体制改革,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建立法人治理机构,提高银行职工的整体素质,使其成为市场经营货币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当前要乘乡镇清理债务之机,追偿旧债,或仿照国有商业银行的办法,剥离不良资产。使其轻装上阵,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在地方金融机构中逐步推行利率市场化,利率是货币的价格,靠价格进行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只要在政府适当干预下的利率市场化,就能搞活地方金融机构,提高其竞争能力。拓展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种类和范围。应根据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的、多样化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工具。应尽快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托收承付、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另外,还应利用金融机构网点众多、占有信息量大的行业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其他方面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其资金来源,在政策上给予积极且持久的扶持与倾斜,并逐步实现其在融资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真正的“国民待遇”。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融资实行减税、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以调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针对中小型企业量大面广,布局分散的特点,政府实行分类指导,鼓励优胜劣汰,采取适者生存的竞争性措施。对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优先扶持。实行扶优扶强。各地要加速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以全面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让中小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中小企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地方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撑点,特别是在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就业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应着重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通过搞活地方金融机构,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之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建立对非国有中小企业的贷款制度。党的十五大就已经明确指出,非公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对非公有企业一视同仁,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增加任何政治因素和顾虑地加大对非国有经济的投入力度。而且,随着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的完成,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信贷市场基本上就是非国有企业的市场。例如在浙江、福建等地区则主要是非公有企业,即私营个体、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市场。如果银行忽视对非公有企业的的投入,便会失去一个大市场,失去一个最有活力、不断发展壮大而贷款风险又相对较小的效益增长点。积极寻找风险投资资金。我国约有9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企业规模小造成R&D费用投入不足,一些成果因企业财力不足不能进入中试而被束之高阁。因此,对于那些处于良好发展阶段且有良好前途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应积极与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建立联系,寻找风险投资资金。同时,中小企业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其生产经营运作,塑造其良好形象,并应当加强其信息交流和商务沟通,从各种渠道,包括政府部门、咨询公司、银行等各方面获取信息,积极与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寻找其支持和帮助。加强内部融资力度,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全员入股的资合与人合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一方面可以调动全体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可以扩大企业的资金来源,将全体职工的闲散资金积聚起来,发挥规模效应。对于组建股份合作制发展好的企业,则可以转化为股份制公司,直至最后争取上市,突破融资的障碍与瓶颈。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可以克服中小企业传统的家族式管理的弊端,使中小企业走上开放式经营与管理,向最终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现在,已有许多中小企业通过改组改制不断壮大,有的已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据统计,截止1999年底,在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已有14家。这些企业都是由中小企业通过改组发展壮大而来的。这可以说是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之一。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这种协会或联盟应是互助型的,它不仅可以为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信息,而且可以为中小企业相互间交流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提供场所和条件。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应加强互助合作,资金充裕的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还可以相互间提供贷款担保。这样,某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则可以在协会或联盟内得到解决。而且,这种协会或联盟为其以后发展为集团公司或联营公司奠定了基础。加大兼并与联营、合资的力度。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单个企业的力量已渐显单薄,因而,一股重组与兼并的浪潮袭卷世界各地。中小企业应借这一趋势,积极进行兼并或联营、合资。通过兼并某些资金雄厚的企业则可以解决其自身的资金困难,通过与其他实力雄厚的企业联营也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中小企业还可以积极引进外商投资,通过改组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自身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学习外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建新的企业经营形式。通过特许经营、代理制等新形式的引进,可以克服自身资金缺乏的缺陷,而且这些先进经营形式的引进,甚至可以引发中小企业经营理念的转变,引起其经营与管理的变革,在增强企业资金实力的同时实现其发展的飞跃。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传统问题,我们不应当拘泥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而应当以现代的观点去分析它,不仅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加大倾斜力度,而且也要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去寻找对策。借鉴国内、国外的良好经验,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拿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并加以实施。这样,这一传统问题必将会得到良好的解决,中小企业必将达到一个发展的新境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姚红 担保物权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首先对担保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995年,我国制定了《担保法》,实施十几年来,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阀和助推器 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服务的。担保物权通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不同方式,在保证债权实现的同时,活跃了市场交易,促进了经济发展。 关于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 20万元,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物,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该房屋,用拍卖所得的价款得到优先清偿。采用抵押的方式担保,抵押人在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利用抵押财产取得收益的同时,享受了交易的好处;抵押权人在不承担抵押财产保管义务的同时,取得了交易安全的保障,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举多得的促进作用。 设立抵押权的关键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二是必须为《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否抵押,也曾有过不同意见。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 抵押权作为物权,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财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财产多为不动产,价值较高,不能移 动,有登记制度保障,以其担保的债权回收率比较高,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担保方式。 关于质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的古董交给乙,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变卖该古董,用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的股权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卖出股权,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采用质押的方式担保,出质人将暂时不会利用的财产用于融资,质权人直接控制质押财产,使债权实现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可谓两全其美,物尽其用。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范围比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广,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财产权利。按照《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对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代社会,无形财产权利在社会财富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无形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权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债权人的重视。 关于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留置的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公司给乙运输货物后,乙不向甲支付运输费用,甲可以留下运输的货物,通知乙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运费,乙逾期不支付的,甲可以拍卖、变卖货物,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及时收回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和质权,后两种担保物权是约定产生的,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债权人留置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保管费债权,可以留置保管的财产,对非因保管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对保管财产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可以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债权人陷入繁琐、复杂的追债程序,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有效形式。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担保作为融通资金、活跃资本市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许多国家进行了担保法律制度改革,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国家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内的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都相继制定了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立法指南,旨在帮助其成员国制定简便高效的现代担保交易法律机制。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国内外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经济上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扩大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简化担保设立程序,建立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在担保法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担保法》作了修改、补充。 扩大可担保财产的范围,为生产力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担保物权是融通资金、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手段。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财产抵押不仅可以融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又可以继续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使得财产的价值量成倍增加;财产质押出质人将暂时不使用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充分发挥了物的效用。 现代社会,利用财产的交换价值融资受到普遍重视,从国外担保法律制度看,担保的类型越来越多,如动产抵押、最高额抵押、企业财团抵押、浮动抵押、统一权益担保,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还不够广,担保方式略显单一,不能满足生产者的融资需要。担保财产的范围不广,对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影响尤为明显,由于它们缺少可利用的不动产担保资源,难以贷到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不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不仅如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缺少担保财产资源不敢贷款,经营效益也受到影响。 为了疏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瓶颈,特别是为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银行资本流动,《物权法》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财产的基础上,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增加规定:(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实践中,建设工程往往周期长、资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为担保,对于解决建设者融资难,保证在建工程顺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以这种方式抵押,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成品生产,也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期间转让的财产没有追及的权利。当发生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就确定后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发展提供了便利。(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规范和发展各类投资基金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2003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份额交易作了专门规定。《物权法》将基金份额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符合证券市场的发展的需要。(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属于应收账款。由于企业的资金往来一般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划转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的方式实现债权,程序简便。因此,以应收账款质押,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乐于接受。《物权法》的上述补充规定,为融资需求提供了多种选择,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物权公示制度,为建立安全可靠的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构建统一、高效、安全、便捷的担保物权制度和物权公示制度。国外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采用的担保公示方式越来越丰富,如电子登记、互联网登记,大大降低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成本,提高了查询的效力。而我国目前的物权公示系统分散、登记程序复杂、登记费用较高、登记查询不便,特别是动产没有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以至于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证贷款安全,更加依赖不动产担保,使得担保资源更加稀缺,信贷环境更趋紧张;另一方面,企业和农业生产者大量的动产闲置,没能用于担保,影响了资本能量的充分释放。 为了给资本运行构建良好的信用基础,《物权法》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规定:(1)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等。(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4)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5)以应收账款出质,质权自信贷征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简化担保物权实现机制,为金融稳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