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星与海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研究的内容: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大、涉及单位众多,汇编范围庞大,资产管理手段落后,资产信息化相对落后,存在资产管理数据静态管理,数据信息时效性差,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已经不能满足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与监督的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资产管理与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随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设指名了方向,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的转变,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分配及有效利用。但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依然存在一下的问题,也是我们研究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配置不科学,存量国有资产信息与财政预算管理脱节,单位之间分配苦乐不均。国有资产处置缺乏规范信息化的资产处置监督程序、处置途径,随意处置资产普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资产缺乏优先的监督机制,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未经审批的资产经营行为较为普遍。资产产权归属信息不清,出现了实际上的资产所有者管理缺位,财务监督信息滞后的问题。信息不对称、不集中、不全面、不准确。我们研究的目的是更合理的利用和分配国有资源,使之最大效率的应用,为行政事业单位更好的行使其管理作用发挥最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