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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安全学理论中讲到的资源安全的有机构成部分,是资源安全的构成要素。生物安全在本意之外,还经常被用在“生物技术应用安全”的含义上,从而使生物安全成为科技安全的内容。与资源安全一样,科技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基本要素、一级要素,其下也包括许多二级要素、三级要素。如果有的国家把生物技术应用到军事领域,制造出“生物武器”,特别是所谓的“基因武器”,那么生物武器安全、基因武器安全,就成为军事安全的重要内容。生物安全方面的主要问题,并不是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构成要素处于什么位置,而是生物及其基因对人民、国家和人类的影响、威胁和危害,特别是如何克服或减轻生物问题对人类和国家生存发展的冲击,如何保障自然生物和基因在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方向上的存在和发展,特别是如何保障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开发利用遵循正确的价值导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1、产业发展的需要。 加强农业生物安全工作,有利于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对生物经济产业和国民经济命脉有重要影响。 2、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的需要。 加强农业生物安全工作的研究,能够使我国在国际贸易和对外合作交流中处于主动,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贸易规则,保证我国经济贸易的正常运转。3、国家主权、执法的需要。 农业生物安全也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资源保护中,加强农业生物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符合国家利益、政治与政权的需要。 4、提高国家地位的需要。 农业生物安全已逐渐成为一门专门的分支学科,需要专门的知识和人才。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研究,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展示和提高我国形象。注意事项:面对农业生物安全风险,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控体系,是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选择。农业科研单位应建立涵盖病原微生物、转基因、实验动物等内容的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制度、条件、监督和应急体系,落实单位、团队、个人的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切实防范重大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要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生物安全也是非常的重要的。
因为人类本身对于自然生物的若干领域还不熟悉,而人类的无限度开发干涉会破坏物种、生态平衡,往往会给人类酿成苦果,只有把生物安全真正重视起来,人类和自然才可以和谐共生!